«——【·案例摘要·】——»
“你是不是中国人!”
21年国庆期间,本应该缅怀先烈、不忘初心。
但某些精日分子却丧心病狂、狂妄自大地将“支那制造”“武运长久”张贴在私家车上。最终遭群众举报,警察都找上门来。
到底什么人如此可恶!
如果不理解“支那制造”“武运长存”的特殊含义可以理解,毕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每个词语都具有许多不一样的含义,就连日本语言也是由中国文字改编而来的。
但是车贴上同时贴有日本国旗,这不禁就让人深思,会这么巧合吗?
“支那”是近代狂妄的日本强加给中国的蔑称,并且这一蔑称是通过残暴的武力和更残酷的殖民地教育强加于中国。
“武运长久”是二战期间日军用语。
日本崇尚武力,存在武士阶级。在日本的战国时期武士阶级好斗,因此相信武运即武士的气运,武运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
日本人将这词用于对外的武装扩张,二战期间,也是无耻地用此词暗含侵占中国领土的险恶心思。
这两个词语具有极其严重的辱华意义,更令人震惊的是这种辱华车贴竟然贴在中国人的车上!
在此车的行车过程中,有市民看到认出来辱华词汇并立即向警方举报,警方立马找上门调查,展开教育批评。
但是受到警察批评的张某还算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似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甚至心里还有些不服。
他表示自己不知道车贴其中的含义,因为一个车贴把他抓到警局来,小题大做。
警方看张某并无悔过之心,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进一步的进行教育:“不抓你,对不起全国人民,对不起所有牺牲的烈士。”
这话一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情绪共鸣,纷纷表示抓的对。
这不仅仅是张某无知,还是其对历史的淡忘冷漠,更是对烈士的侮辱,对民族精神的践踏,必须严惩。
真是令人悲痛又愤慨,悲痛的是爱国前辈们为了国为了民抛头颅,洒热血,牺牲了千千万万个热血青年才换来今天的和平。
愤慨的是无知的后人居然如此“缅怀”先烈!
制作车贴的厂家知道这些词语的意思,却为了盈利、贪婪、私心的做出辱华产品并进行售卖,既伤人也害己,扰乱社会秩序。
最后,警方严格执法,将无知的张某进行罚款、拘留。
厂家也被当地警方进行拘留并加以教育,警方还对勇敢举报的热心市民进行了嘉奖。
«——【·以案释法·】——»
司机张某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其行为都侮辱了我国革命英雄先烈,更别提警察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时,还态度不端。
不少网友认为应该取消他的中国籍,让他去日本!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张某这种行为,属于有错违法,但远达不到入罪标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常以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
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的呢?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又造成一定公共秩序混乱,引起一定程度公愤的行为。
但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
司法实践中还列举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地闹事致使人群聚集秩序混乱,或者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目前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列举似乎不符合张某的行为,然世界之大无所不有,法律不可能包括更不可能预测所有行为,因此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多会体现立法原则。
只要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循的公共准则,这些都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可处罚的范畴。
在本案例当中,该私家车司机张贴这些辱华词汇,诋毁革命先烈,藐视历史。
他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明显藐视社会公德、国家法纪。
而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一般会被处5到10天的拘留,除此之外还可以罚款500元以下。
如果是情节较重的,一般会10日到15日的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司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情感,因此对其按照“情节较重”来处理,实在是大快人心。
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捍卫祖国领土。
作为享受现在和平年代安稳生活的中国人,任何人都不应该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英雄烈士事迹进行污蔑,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也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罪名。
对于那些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情节严重的,最高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当然以其他手段诋毁或者情节轻微的,一般根据按照当事人的悔过等情节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要构成此罪需要情节严重并且符合一定条件。
侵犯的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
这里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革命先驱和革命先行者。
重点是人民军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革命、建设做出贡献的无数英雄烈士。
当然并不局限于这几种行为,还有其他虽然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却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的名义否定、贬损、丑化、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抗日战争时期广大英雄烈士的光辉事迹成为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是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精神来源之一。
这些都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因此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来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烈士名誉都已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诋毁英雄烈士造成的巨大影响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本案当中,私家车司机张贴“支那制造”“武运长久”贴纸的行为暗含贬损英雄烈士,伤害民族情感。
但是并未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事后经查,私家车司机并不理解张贴贴纸的含义,不含有故意的主观要件,因此未达到入罪的标准。
所以最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寻衅滋事进行罚款拘留。
大家认为对于这种人应该怎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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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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