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开房时导致肛裂,哭着报警说被强奸了,法院:不予立案

在山东,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女士的女子与她的情夫之间的纠葛。这起案件中,刘女士经历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折磨,最终决定报警指控情夫强奸。然而,这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

刘女士是这起案件的主角,她接到了一条令她震惊的消息。她打开手机,看到的画面让她从轻松观看电视的状态转变成紧张的座立不安。陌生的号码发来了一个短视频,内容展示的是刘女士和一名男子偷情的全过程。

原本,她以为和情夫的偷情只有她们两个人知道。刘女士试图问出这个陌生人的身份,然而,这个陌生人竟然就是她的情夫。刘女士猜测情夫向她发送这个消息一定是有不良企图。

果不其然,情夫要求与刘女士见面。如果刘女士拒绝,他就会公开这个视频,让刘女士在社交圈中声誉扫地。

那么,刘女士的情夫到底是谁?为什么会纠缠不休呢?

原来,刘女士的情夫叫做老贾,这一切只是一场偶然的相遇。当时,刘女士正因发现丈夫的出轨而情绪低落,而老贾作为经历了丰富情感经历的人,很懂得如何安慰女孩子。

在老贾的巧妙安排下,再加上刘女士想报复丈夫的心态,她和老贾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亲密。渐渐地,刘女士对老贾产生了一些情感。

老贾敏锐地察觉到了刘女士的感情变化,于是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像这样地保持着秘密的恋情已经有几个月了。

也许是良心发现,刘女士觉得对不起丈夫,决定结束与老贾的联系并删除了他们的联系方式。

然而,她没有料到的是,老贾竟然用摄像机偷拍下了他们之间发生关系的过程。当刘女士拒绝做他的情人后,这段视频成为了老贾逼迫刘女士与其见面的工具。

接着,老贾将这个不雅视频发送给了刘女士,这都是始于他的敲诈勒索行为。

刘女士意识到老贾的不良企图,同时也担

心他会走火入魔。最终,两人达成了协议,老贾删除了视频和备份,但前提是刘女士需要与他发生一次性关系。

可怜的刘女士在这最后一次亲密接触中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不幸地患上了肛裂。由于疼痛无法忍受,刘女士匆忙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在身体痛苦的同时,她内心愤怒不已,决定前往派出所报案,控告老贾强奸自己。


然而,法院在审理之后并未判定老贾犯有强奸罪。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的法律解读。


首先,刘女士对老贾的指控是否违法?


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捏造虚假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刘女士捏造了老贾强奸她的犯罪事实,而事实已经证实她与老贾之间发生的关系并不构成强奸。因此,刘女士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刘女士报案的目的是让警方惩罚老贾,因此她也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刘女士向派出所报案,指控老贾强奸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其次,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如何对老贾的行为进行定性?


刘女士向警方报案,指控老贾强奸她。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强力或威胁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对于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根据法条内容,老贾使用刘女士的不雅视频来威胁她,似乎符合了“威胁手段”的要求。然而,老贾威胁的并不是要求刘女士与他发生性关系,而是要求她他见面。


因此,老贾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在老贾的看法中,他和刘女士是情人关系,两人之间的性关系属于见不得光的偷情行为,并没有强奸刘女士的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老贾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刘女士的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我们该如何对待老贾?


虽然老贾不构成强奸罪,但他造成了刘女士身体上的伤害,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等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的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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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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