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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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七旬老太太在水桥上洗菜时,不慎失足落入水中,

悲痛欲绝的儿女却将同村邻居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

法院针对他们的起诉判决邻居应当赔钱,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老太的意外失足和同村邻居又有什么联系呢?

«——【·案情回顾·】——»

刘大妈居住的地方附近有一个天然形成的池塘,池塘水质清澈,储水充沛,且距离刘大妈家很近。

所以图方便的刘大妈经常到池塘边去洗菜和洗衣服,还能节约家里的用水,村里许多村民也有这个习惯。

因为池塘比较大,位置又刚好处在比较偏僻的村子里,村子里人少,池塘还没有经过开发。

平时使用的人也不多,最多像刘大妈一样洗洗衣服洗洗菜,周围的环境很不错,所以水质很好,水中富含的营养物质比较高,非常适合用来作养殖专用的鱼塘,同村的王先生很敏锐地发现了这一商机。

王先生认为如此水质丰美的地方,养殖出来的鱼虾不仅产量会很高,而且质量一定不差,于是王先生将鱼塘承包下来,开始经营起了他的水产养殖事业。

彼时的王先生完全没有料到自己只是承包了一个池塘,最后却走到和村民对簿公堂的地步。

按照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在承包鱼塘后,就拥有了对鱼塘的经营使用权,难道是王先生为了养殖质量,杜绝刘大妈继续在池塘中洗衣洗菜,两人爆发了矛盾,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吗?

恰恰相反,王先生是比较大度的人,他也深知村里的老人们早已习惯在池塘中清洗东西,想禁止他们使用鱼塘几乎是不可能的,必然会招致反对,得罪村民也不是明智之举。

于是王先生为了不和村民们产生矛盾,依旧允许刘大妈他们在自己承包的鱼塘中做一些简单的清洗活动。

而且出于对村民和自己鱼塘的安全考虑,王先生还在池塘边设置了简单易懂的警示标志,并且在池塘周围安装了很多防护栏,以此来减少意外的发生。

王先生的这些行为,不仅便利了刘大妈,同时也为同样在这个池塘中洗衣洗菜的另一户人家——林先生一家提供了方便。

林先生一家和刘大妈一样,就住在离池塘很近的地方,林先生家在村子里还算是经济条件不错的家庭,平时在池塘边洗东西也是出于方便的原因,不用再费劲去打水。

林先生家中还有一个老母亲,因为年事已高,行动已经不太方便,耳目亦是不甚清明,经常耳背听不见声音,腿脚也并不利索。

为了使村里的村民和自家人在使用池塘的时候能够更方便一些,林先生一家决定自费在池塘之上搭建一个水桥,让村民在洗菜的时候能去到水位更深水面更开阔的地方。

此时林先生一家自然也没有料想到,自己这一原本出于善意的举动,之后会让自己和王先生一起陷入麻烦之中。

因为是自费,又是便民的好事,林先生一家搭建水桥的决定立马得到了池塘承包人王先生以及村委会的一致同意,水桥很快就搭建起来了。

果然水桥搭建之后,大家在池塘里洗菜洗衣服都更加方便了。但问题是这水桥延伸到的地方水位更深,水桥本身又比较狭窄,对于上了年纪和不会游泳的人而言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意外。

刘大妈家在村子里有菜地,种了一些蔬菜供自家吃,平时做饭前经常去自家的菜地里采摘蔬菜,然后再去池塘里洗菜。

这天,刘大妈照常去菜地里拔了些菜,准备去池塘边洗一洗拿回家做午饭。

她和往常一样步履缓缓地走上水桥,心里计较着一会回去炒点什么菜吃,日头很烈,早在菜地里时刘大妈就已经被晒得有些头脑发昏,但她没有多想,只是打算尽快洗完菜回家,她径直走向水桥尽头,来到了离池塘中心不太远的地方蹲下洗菜。

没过多久洗菜结束后,刘大妈就准备回家做午饭了。她从水桥边站起来,转身想往回走,意外却在这时发生了。

不知是因为蹲了太久腿麻了,还是因为被太阳晒得有些中暑,刘大妈在水桥上打了个踉跄,身体在狭窄的桥面上瞬间失去平衡,直接掉进了池塘中水比较深的地方。

“救命啊!救命啊!”

正午时分的池塘里水花四溅,求生的本能促使刘大妈在水中使劲扑腾,日头正盛,蝉鸣不止,四周寂寂,空荡荡的池塘边只回荡着刘大妈越来越微弱的呼救声

因为本身不会游泳,再加上已经上了年纪,刘大妈在水中地苦苦挣扎并没能持续太久,她很快就力竭,水从四面八方涌来,呛入喉管,挤压走肺部所剩不多的氧气,她在一片窒息和绝望感之中逐渐下沉。

前面提到,池塘的位置比较偏僻,附近只有两户人家,一个是刘大妈家,一个是林先生一家。

事发当时正值午时,刘大妈的儿女都外出工作了,没人在家里,同样,林先生家也只剩下年老体弱的林母一人,林母是当时唯一可能救下刘大妈,或者找人来帮忙的人。

然而林母因为年老患上了耳背的毛病很久了,再加上池塘距离林家本身就有一段距离,因此林母并没有听到刘大妈的呼救声。

原本水花四溅的池塘逐渐归于平静,水面晕开的波纹也平息下来,刘大妈的呼救声彻底消失,整个人被池塘吞没,无人搭救的刘大妈就这样淹死在了池塘中。

傍晚时分,夕阳西下,晚霞把天空渲染的血一样红,池塘四周笼罩在一种不祥的凝滞之中。

“啊啊啊啊!”

突如其来的尖叫声打破寂静,原来是其他村民来到池塘边洗衣服,走近一看却发现了被淹死在水中的刘大妈,在水中泡了一个下午才被发现的刘大妈已经有些发白浮肿,看起来十分可怖,目击的村民被吓得腿软,跌坐在地上,衣物散落了一地。

好在村民虽然受到惊吓,但还是很快去通知了刘大妈的家人,村子不大,消息很快传开,村干部也迅速出动了。

人群熙熙攘攘的围在池塘周围,村民脸上表情各异,有的惊恐,有的同情,三三两两的聚在一起指指点点。

刘大妈的儿子和女儿匆匆赶到池塘边,看到死去的母亲的遗体,他们悲痛欲绝,嚎啕大哭,尽管难以置信,却不得不接受母亲突然意外去世的事实。

村干部和村民们认为刘大妈在洗菜时自己失足落入水中,是一起意外事件,不需要报警处理,因此希望她的子女们在伤心之余,能够尽快将刘大妈安葬,妥善处理她的后事,让老人体面的离开,以免再生事端。

然而突然失去母亲的子女们非常伤心,他们不愿意就此善罢甘休,也不接受刘大妈是意外死亡的说法,并且将刘大妈的死归咎于没有听见呼救,错过救人时机的林母,以及修建水桥的林先生和承包经营鱼塘的王先生,认为他们应该为刘大妈的死负责。

尽管村民和村干部都反对刘大妈子女们的这种想法,劝说他们不要无理取闹,当务之急是让刘大妈入土为安。

子女们却并不听劝,执意要为母亲讨回公道,冲动之下竟直接将林母、林先生以及王先生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为刘大妈的死负责,并做出赔偿。

法庭之上,三人纷纷表示自己也很“委屈”。

一是林母年事已高,耳朵早不伶俐,并没有听见刘大妈的呼救,没理由要为她的死亡负责,就算真听得见,林母年老体弱,几乎没有可能独自将刘大妈救起,反而自己也可能发生意外。

二则林先生认为自己在建造水桥的时候,本意是希望为村民提供便利的,而且当时也是得到了王先生和村委会允许的,刘大妈自己去水桥上洗菜,淹死了为什么要他负责呢?

王先生表示自己更是冤枉。他只是承包了池塘经营水产养殖,本是不想与村民结怨,才大方的允许村民继续在池塘洗菜,而且他表明自己此前还特意在池塘边设立的安全警示牌和保护栅栏,刘大妈意外落水绝不应该是自己的过失。

法院综合了刘大妈子女、王先生三人以及在场村民和村干部的证词,又经过现场的取证和调查,作出了最终判决:林先生需要对刘大妈的死承担10%的责任,剩余90%的责任由刘大妈自己承担,而林母和王先生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以案释法·】——»

在本次案件中,究竟谁应该为刘大妈的死负责任呢?

首先,本次案件涉及的主要人员有四位:林母、林先生、王先生以及刘大妈本人在内。

林母肯定不需要对刘大妈的死负责,因为第一林母对刘大妈落水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本无法施救;

第二,即使是见死不救,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与之直接相关的条文规定,除非是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

救助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就属于法定义务。

而先行义务则是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比如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游泳,就有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的义务。

显然,林母对刘大妈并没有救助义务,即使是见死不救,也无法对林母定罪,只能进行道德的谴责,更何况林母对刘大妈的境况毫不知情。

至于刘大妈本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刘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尽管此前经常在池塘中洗菜也没有出事,但刘大妈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存在发生意外的风险。

特别是在周围的保护设施还十分不足的情况下,她仍然选择继续在池塘中洗菜,即是默认了愿意承担这个风险,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因此法院判决刘大妈负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再说王先生和林先生,他们一个是池塘的承包人,一个是水桥的建造者,各自具有在池塘和水桥周围设置安全保障设施的义务。

那么为什么王先生没有受到处罚,林先生却要负10%的责任呢?

林先生为什么要负1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作为鱼塘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他在鱼塘边设置了警示和栅栏,但这仍然是不够的,所以他本应对刘大妈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在《民法典》上另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刘大妈是从水桥上跌入水中溺死的,而水桥是林先生出资建造的,并且他没有对水桥设置任何与安全保障相关的设施,因为林先生的疏忽,作为鱼塘经营者的王先生就不必再承担责任。

«——【·结语·】——»

本案中林先生和王先生本是好心,但没想到最终遇上这样的事,归根到底是因为两人都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才会在事后被追责。

这也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再出现刘大妈这样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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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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