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漂亮女子遗体停放殡仪馆遭强暴,馆长:常有的事,丈夫怒报警

辽宁沈阳曾发生过一件怪事,甚至可以称作为变态的事情。

一具漂亮女子遗体停放在殡仪管里准备火化,然而等到其丈夫来处理相关事宜见妻子最后一面时发现妻子的遗体被猥亵了。随后他找到馆长办公室讨要说法,但是馆长却极其冷静脱口而出:常有的事。要求“冷处理”给予赔偿,息事宁人。丈夫愤怒至极,立即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

真凶究竟是谁?嫌疑人为什么要这样做?

【案件事实】

我们都曾听过一句话“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当生活在当代社会我们秉持包容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事情都值得包容,很难想象变态会出现突然在身边。

据了解相关人员为老陈和妻子小英,两人相识相知相爱并且有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儿,幸福的生活直到2016年9月24日凌晨打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往日的平静,老陈接到一起电话,从医生口中得知妻子小英出了车祸正在医院抢救需要家属前往,得知噩耗的老陈飞速赶往医院,在急救室门口老陈看到了痛哭的女儿,经了解事故发生时妻子小英紧紧将女儿护在身下正因如此女儿紧紧受了轻伤,但小英的情况很不乐观。急救室外老陈默默祈祷,但往往天不遂人愿,小英因抢救无效最终离世,得知这个噩耗老陈一反常态假装平静的处理妻子的后事,为妻子穿上漂亮的裙子让她美美的离开,随后小英的遗体被送到了法库县殡仪馆。

九月十八日是小陈与殡仪馆约定好火化的日子。这一天小陈穿戴整齐来送妻子最后一程,可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妻子被猥亵了。这是身为一个男人的感觉,当他发现妻子衣衫不整,裙摆上还有污渍以及用过的纸巾,甚至身体多处出现淤青这些现象时他就意识到了。

妻子生前小陈对其爱的深沉,在日常生活都不舍得妻子受一点委屈更何况是去世后受到侮辱。随后他迅速找的殡仪馆的院长说明这件事,可是当院长听到这件事时异常镇静,随后院长提出要私了,对小陈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殡仪馆院长告诉他这都是常有的事,拿钱私了息事宁人更好。听到这小陈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立即报警。

接到警情电话,当地警方立即出警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采样,另外警方调取相关监控,查找到一名可疑男子,警方迅速前往高某家中进行抓捕,与此同时其他工作人员对比DNA确定事实,经过警方不懈努力确定该嫌疑人为高某。

据警方了解高某22岁,为法库县本地人,在法库县殡仪馆当临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搬运尸体等工作。年幼辍学,家境贫寒,性格孤僻没有女朋友,性欲无法得到纾解,久而久之对年轻美貌的尸体产生了欲望。

抓捕之初,高某否认这一事实,于是警察将DNA对比信息报告告诉他,在证据面前,高某再也无法否认,如实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辩解道自己没有女朋友,而且小英太漂亮了一时难以控制。任何理由都无法成功为犯罪人开脱。经过人民法院斟酌,最终审判结果为:高某因为“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一经出现,便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和谴责,人们表示愤怒,认为这是道德的沦丧,对受害家庭表示深深的同情。这也暴露出殡仪馆治理漏洞百出,安全问题严重,更让人们认识到关注心理问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法库县殡仪馆公开对受侵人家属致歉,并向公众保证严格管理坚决不会出现类似情况。

【以案释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定罪方面,在本次事件中,我们可以得知高某主观上想强奸,客观上是侮辱尸体,到底该定侮辱尸体罪还是强奸未遂呢?

那就要了解一下侮辱尸体和强奸罪两种罪名了。首先从定义来理解:侮辱尸体罪,其实是一种选择罪名,严格来讲是盗窃、侮辱尸体罪,由于本案只关乎侮辱尸体,所以选择侮辱尸体罪进行解释,它主要是指以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完整及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道德。而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侵犯客体来说侮辱尸体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但是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

强奸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这也是主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其行为对象是“妇女”。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回顾本案,高某由于没有女朋友,欲望长期难以得到疏解,于是见色起意对小陈妻子的遗体进行侵犯,高某的强奸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侮辱尸体的罪名。高某为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其主体要件,另外高某主观上是强奸故意,他明显知道是他人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虽然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高某符合该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自本案件发生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向,并且高某对小陈妻子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符合侮辱尸体罪名。

在主观上高某属于想强奸,但是由于小陈妻子已经去世,难以从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对象等方面来认定,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重要判断部分,据此我们对妇女遗体是否为妇女进行解释,那就需要提出问题:去世的妇女是否包含其中呢?

这也相当于从活人跟死人有没有重合方面思考从逻辑上来说很难重合,但在某些范围是可以重合,比如说都是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更谨慎的态度。

理论上从两方面来思考,一是强奸罪中的行为对象不包过去世的妇女,因此不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因此按照侮辱尸体罪来定罪;二是将强奸罪中行为对象妇女进行扩大解释,认为妇女遗体也包含其中,这就说明高某的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名,但由于对象是尸体强奸罪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因此构成强奸未遂,由于高某情节较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处侮辱尸体罪。综上无论何种解释高某均应按照侮辱尸体罪来定罪。

高某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谈完定罪问题,就要来思考量刑以及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控制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不满十四周岁)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有其中一个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实行的,或者轮奸,致人重伤死亡等从重处罚。

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来说强奸未遂的情节都比侮辱尸体罪名重,况且从司法实践上未有将侮辱尸体作为强奸未遂的例子,因此高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侮辱尸体”罪有期徒刑三年。

除此之外高某也在民事上侵犯了小陈妻子的人格尊严权。

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小陈可以要求高某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适当要求精神赔偿。

殡仪馆馆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中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尸体进行奸淫行为,殡仪馆馆长存在监督管理不当的情况,据民法典规定,劳动者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被侵权人赔付。馆长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殡仪馆先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之后,殡仪馆可以向高某就其所支付的赔偿款向高某进行追偿。但是由于管理不当,监督欠缺因此馆长本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最后,我们要积极关注自我身心健康,另外要严格遵循法律,不要妄图挑战法律的权威,也不要挑战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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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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