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供有偿陪侍服务,40万是她赠送给我,法院:改判

一个“郁郁不得志”的小伙子终于遇到天降富婆,本以为今后的日子都会安然无虞,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要求返还40万元巨款。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天上如果真的掉馅饼会不会砸死人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这起年轻小伙与富婆之间那点情情情爱爱以外的事:

年轻小伙的“春天”

胡吉科是出生在湖南湘潭的一个年轻小伙子,看着身边的朋友、同事都住上了豪宅、开上了豪车,小伙子整天慨叹:这上天什么时候能扔个馅饼来砸我啊?

在当地一家有名有档次的KTV供职已经3年多了,眼看着这吃青春饭的工作已经快要被迫结束了。或许是上天已经听腻了他的哀嚎,在胡吉科过完27岁生日没几天,就在KTV遇到了自己的“真命天女”

周先媚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的女老板,叱咤生意场几十年,身价不菲。这天,跟同事应酬的周老板第一次见到胡吉科,就被他高大、帅气、阳光的外表所吸引。

周女士尤其是对胡吉科左脸上的小酒窝情有独钟。就这样,50多岁的周先媚对27岁的胡吉科一眼万年。

自那天以后,周先媚有事没事的就约着自己的好姐妹们到这家KTV来娱乐,有时候生意上的事情也尽量约在这里谈,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照顾胡吉科的“生意”。

每一次周先媚来KTV都点名让胡吉科为她服务,而且每次给的小费都不少。为此,胡吉科的同事们还开他玩笑说:野百合的春天来了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周先媚就对胡吉科展开了猛烈的爱情攻势,年轻的小伙子哪儿受得了成熟女人的风情万种和金钱那“邪恶的诱惑”,很快,胡吉科就“沦陷”了

一场跨越27岁到50多岁的恋爱,在胡吉科和周先媚之间欢愉着、徜徉着。

赋闲在家做“男友”

半年后,胡吉科在周先媚的要求下从KTV辞了职,专门在家里闲着养尊处优。她还财大气粗的对胡吉科说“你那点工资够干点啥呀”。

当然,周先媚对于胡吉科的花销也是毫不吝啬的,每个月几万元、十几万元的随便给,遇到节假日、生日什么的,那更是出手阔绰,不仅零花钱给的多,而且还有价值昂贵的礼物收。

胡吉科要做的事情就是在家里“伺候”好周先媚,需要“装门面”的时候跟周先媚出去“见人”。

隔三差五的,两个人就一起出去度假、旅游,总之就是哪里消费高往哪里跑。

开始的时候胡吉科是不接受这样的安排的,他也跟周先媚坦白过自己不能跟她结婚,但周先媚还说他目光短浅,“现在谁还喜欢结婚啊,不都是玩玩嘛”周先媚总这样说。

几次以后,胡吉科在金钱的诱惑下终于卸下了道德的伪装,他开始享受起现在的生活了。

每天周先媚出去上班挣钱,他就在周先媚偌大的房子里琢磨今天应该搞点什么样的浪漫,有时候他也开着周先媚的车出去兜风。

虽然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能对朋友们张扬,自己只能换着周先媚不同款式、不同牌子的豪车开出去试试手。但总归没有一个可以分享的人,是有些无趣的。

所以,胡吉科的“工作”主要就以怎样让周先媚开心为重点。两人过了好长一段时间你侬我侬的甜蜜时光。

富婆想结婚被拒后

一年以后,周先媚提出想要跟胡吉科领证的想法。但胡吉科说之前说好的,两人不可能结婚,自己是有婚姻的人。

周先媚辩解道,之前不想结婚是对胡吉科不太了解,现在她自己已经离不开胡吉科,她希望胡吉科能够娶自己,一辈子在一起。

显然胡吉科不会答应这样的要求,只能提出分手。周先媚先是跟胡吉科讲道理,告诉他跟自己在一起根本不用奋斗,想要的都能拥有。而且自己也可以给胡吉科的妻子一些补偿,只要她答应离婚。

在几次跟胡吉科谈都被拒绝后,周先媚一纸诉状将胡吉科告上了法庭,要求胡吉科返还他们在一起期间所花费的40多万元钱。

那么,如果抛开胡吉科明明家里有妻子还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厮混这个道德问题不谈,只谈周先媚认为的花在胡吉科身上的40多万元是否应该返还,法律会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不得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一方不履行的,赠与方可以要求撤回 。

本案中,周先媚提出的这40多万元是为了跟胡吉科结婚才给的,现在发现对方已经有婚姻算是胡吉科不能履行承诺,所以要求返还40多万元。

但胡吉科这边则说,这40多万是自己的“工作”所得,自己从一开始就跟周先媚说明过自己有婚姻的事。而且这40多万多数都是用于两个人一起开销。为此还提供了相关的发票、票据等凭证

另外有3万元是胡吉科父亲生病住院期间,周先媚给他父亲的。并不存在周先媚所说的,赠与了40多万的情况。

法院经过详细的审查后认为,胡吉科所得的40多万是有偿陪侍。即通过牺牲自己的尊严、身体为代价来陪伴周先媚的所得。周先媚给胡吉科的钱,不存在赠与关系。

说的简单通俗一点,就是周先媚与胡吉科的关系是包养与被包养的关系,而不是有条件、有附加的赠与。

最后法院驳回了周先媚要求返还40多万元的请求,但酌情要求胡吉科返还周先媚给到其父亲的3万元。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周先媚和胡吉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关系,而是一种有偿陪侍关系,即胡吉科通过牺牲自己的尊严、身体为代价来陪伴周先媚,周先媚则给予胡吉科一定的金钱或者财物作为报酬。这种关系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即无偿给予和接受。因此,周先媚不能以赠与合同为依据,要求胡吉科返还所谓的赠与财产。

即使将周先媚和胡吉科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要求,那么周先媚也不能单方面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胡吉科没有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他只是拒绝了周先媚提出的结婚要求,并提出分手。这并不构成对周先媚或者其近亲属的严重侵害,也不违反了双方之前约定的附加义务。因此,周先媚没有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

写在最后: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胡吉科本来可以通过自己正当的工作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却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伤了别人的心,也败坏了自己的名声,得不偿失。

而周女士想要婚姻就应该去找单身的男子,明知别人有妻子想强行拆散的做法不仅有违道德的约束,而且最终也没能落下什么好处,真是应了那句“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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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2

标签:法院   民法典   富婆   小伙子   所得   义务   妻子   父亲   金钱   道德   生意   婚姻   关系   年轻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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