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封君是怎样的?其与宗主国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一直以来,封君与宗主国的关系被归纳进宗主国内部的政治系统中进行讨论,这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从一个侧面表明,封君与其宗主国似乎是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主流的,下面是从几个角度进行说明。

宗主国对于封君的管控

1.封君的册封与废黜

封君要受到宗主国的册封(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是形式上的承认)才能拥有封号与封地,这点在第一章所举各例中都有所体现,兹不在此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要废黜封君有时并不像册封时那样简单。如楚国废黜阳城君时就遇到了波折。阳城君因参与在楚王灵前刺杀吴起的行动而被楚国废黜,其国也被收回。

而在阳城君启程赴郢为楚悼王奔丧前被其委任守国的墨家巨子孟胜却并未选择屈服,孟胜最后与其一百八十弟子皆死,很显然是与前来收国的楚国中央政府发生了冲突。

而这在战国封君中并非孤例。如秦之长信侯嫪毐在意识到秦王将要废黜他之时直接起兵谋反(详见第三章第三节)。而齐国要收回孟尝君之薛地时,不仅要等其故去诸子争立薛地大乱,并且要“齐魏共灭”,收回封君领地显得并不那么容易。

2.经济管控:鄂君与楚王

鄂君,楚国封君,在传世文献中已有记载,可知鄂君很可能出自楚国王族。包山楚简中有“鄂君”、“噩君”、“君”等记载,学界目前多认为“噩”、“鄂”、“”等可以互通,包山简提到的这些封君均是鄂君。

而关于鄂君的地望,学界争论颇多,大体上以何浩先生、刘彬徽先生所主张的湖北鄂城,日本学者船越昭生先生认为的河南邓县为主。

车节与舟节的铭文结构相同,首先指出这是楚王特地指示相关部门为鄂君启铸造的。然后指出准许鄂君使用的运载工具与数量、编队关系及每年可以使用的次数(“岁一返”)。

鄂君启节首先说明了封君拥有极为特殊的经济权力,封君可以以自身为主体与别地展开贸易。而且从数量上看,鄂君被准许获得免税权的运载工具有车五十乘、舟一百五十艘,加上免税外的部分,鄂君的经济实力是颇为可观的。

但另一方面鄂君启节也显示了楚中央的强势,楚中央严格实行征税制,或征于关、或征于大府,在一般情况下封君应该没有经济豁免权。

而且就算是楚王特许的经济豁免权也被严格控制起来,在鄂君启节中,鄂君拥有豁免权的船只车辆的数量、所携带的货物种类、每年往返的次数、交通路线等都被严格的进行规定。

鄂君启节的铭文最后强调“不见其金节则征”进一步突出这种权力的有限性。

另外,据陈伟先生研究,楚王所规定鄂君商队可以行动的路线,尽量避开一二等城市,而连接三四等邑落,或是遭战祸破坏严重、或是开发较为迟缓的边境地区,可能是避免鄂君得到重要都邑的免税权而赢利过丰,或借以恢复经济、巩固前线,或为促进生产发展,推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鄂君启节所设定的免税网络可以说从鄂君启节反映出的,似乎更多的是楚王与楚中央对于封君经济权力的严格控制。

3.封君对宗主国国君的态度:平夜君与楚王

平夜君,楚国封君,在传世文献中已有相关记载。可以确认,平夜文君子良就是楚昭王之子,楚惠王之弟。在出土文献中,平夜君还见于曾侯乙墓出土的楚向曾进行赗赠的记录。

平夜君的始封君为楚国王族,延续超过百年,在目前所见的各种政治活动中比较活跃,其在楚国的地位应当不低。

1994年,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葛陵村发现了一座战国时期的大墓,此处墓地共出土1500多枚简牍,内容多为以平夜君成为中心发出的祭祷,所以墓主无疑应该就是平夜君成。

关于新蔡葛陵墓的年代,整理者根据其形制与出土器物,大体推断为战国中期。同时根据新蔡葛陵简中受到祭祷的楚王中时代最后的是“声桓王”判定新蔡葛陵墓应在楚悼王之世。因为在平夜君的世系中加入了王孙厌,整理者认为新蔡葛陵墓的年代应为楚悼王末年。

李学勤先生在《论葛陵楚简的年代》中结合羌钟的相关记载,认为是指楚声王四年,公元前404年。同时他根据历法排列推定简文中出现的最后一年,也是出现最为频繁的一年,“王徙于鄩郢之岁”为楚肃王四年,也就是公元前377年。

李先生的推断与整理者所认为的楚悼王末年的时代相合。但是从平夜文君到平夜君成只有两代,期间相隔近百年的可能性不大,且据包山楚简之例,所出竹简年份应不会相隔太远。

除李学勤先生外,刘信芳先生根据排定的历谱,也认为葛陵楚墓的绝对年代当在公元前377年左右。台湾学者邴尚白先生在其博士论文《葛陵楚简研究》中认为刘、李二先生排定历谱时所用的干支很多都没有缀以年份,并不具备参考价值。

笔者认为虽然刘、李二先生排定历谱所用的干支很多没有纪年、纪月的信息,但根据平夜君成患病这一点进行推测,这些干支同属一年应该大致不误。但单纯以逻辑推论可能的干支又难免有疏漏之处,所以以干支推断“王徙于鄩郢之岁”的方法似不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王元年”(简零250)的记载,不难得出该年不是楚悼王元年(公元前401年)就是楚肃王元年(公元前380年)的结论。

在新蔡葛陵简中,有几支关于平夜君祭祷活动的竹简反映出平夜君对于楚王的态度,从简文中可以看出,平夜君在那时有一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郢都之行,从简乙四95和甲三10看。

原因很可能是平夜君受到楚王身边的人的构陷,因为“慼”也就是忧惧之意,简文提到的“外言慼”应该就是因外人的构陷而使平夜君产生了忧惧。而平夜君的目的也就是平息这件事,消除楚王的疑心(“成”)。

为此,平夜君在郢都逗留超过三个月,而且他对于此行似乎颇为恐惧,无论是启程前、将见王时、回程时都要占卜。且对楚王的态度(“尚怡怿”)与自己何时能够回程(“迟速从郢来”)很是在意。

如果再深入讨论一些,平夜君这次赴郢,就算不是楚王所召,也是平夜君慑于楚王威势,惧怕惩罚而主动成行的。虽然他似乎很想回到封地(“迟速从郢来”),但还是在郢都逗留了三个月以上,应该是没有获得楚王的允准。

直到快要回到平夜君封地的时候(“还返至于东陵”)还在祈祷。可以说,平夜君成对楚王的感情,不仅可以说是敬畏,甚至是有所戒惧了

4.封君对于宗主国的义务

封君要为宗主国承担军事义务,这点春秋中晚期晋、楚的附庸国中就已有所体现。《左传》中有不少附庸国派兵参与宗主国军事行动之例,其中有相当部分还为附庸国国君亲自参加。

而这种义务在战国时期也有所体现,如本文第一章曾引述的《清华简·系年》中武阳城外的大战,此一战楚国即阵亡平夜悼武君、阳城桓定君、鲁阳公三位封君。《史记》、《战国策》中多有封君领兵作战之例,此不赘述。

其次是官职义务。据文献,战国时代封君有不少在宗主国担任官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将要列举的一系列封君铜器,其中有相当部分都是其在宗主国担任相邦期间所铸造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封君有可能在大部分时间在宗主国任职,且其死后可能不归葬封地。根据天星观竹简,邸阳君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于郢都侍奉楚王。邸阳君在死后葬于湖北江陵纪南城,也就是当时的楚郢都附近,并未归葬封地。最后是朝见义务。封君有接受楚王要求赴郢觐见的义务。

作为“邦”的封君领地

在出土文献中,年代在西周中期的钟(《集成》0252)中即提到周文王,显然,邦也就是国。以往学者多注意前述宗主国对于封君进行管控的一面,而相对忽略了封君作为“邦”拥有独立性的一面,兹就相关问题作一些讨论。

1.封君“相邦”考

战国时期,秦与三晋的最高行政官皆为相邦,后来为避汉高祖刘邦讳改为相国,这一传统延续到汉代。值得注意的是,似乎在封君领地内,设置有与宗主国相同的“相邦”职位。

关于“封君名号”+“相邦”这种辞例,学界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应该将“封君名号”+“相邦”应该理解为“相邦”+“封君封号”+“封君名”。

另一种看法认为应该将“封君名号”+“相邦”理解为封君领地的相邦。安平相邦戈与武城相邦戈铭文最后都有“执剂”,从辞例判断当为赵器。可见春平相邦葛得鼎与武城相邦戈、安平相邦戈皆为赵器。

三晋兵器辞例,相邦为中央监造兵器时,一般以“某年”+“相邦某或相邦某封君”开头。而且,在现存赵国的有铭兵器中,除了春平相邦葛得鼎外,尚有一组由春平侯监造的铜器,在所有与春平侯有关的铜器中,只有一例“春平相邦”,其余均称“相邦春平侯”。

所以相室与相邦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有共同之处,并不能根据此说明封君的辅贰官一定是相室而不能是相邦。将春平相邦等认作是封君之相邦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春平相邦葛得鼎中明言该鼎由邦右库工师参与制造。

邦右库在赵国铜器铭文中一般指的是中央政府的“邦右库”,表明该器是由中央政府所制造。由封君家臣承担以往要由相邦、邦司寇或者地方行政长官承担的职责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但就像有学者提到的,将此种特例解释为暂时由相邦家臣代理相邦职务似乎也未尝不可。而且,可以作为旁证的是,不只是“相邦”这一职官存在封君与宗主国相同的现象,就连一国储君太子,封君与宗主国在称呼上也并无不同。

2.秦国的“属邦”与“臣邦”

我们先讨论臣邦。前文已述,战国时期“邦”大体应指“国”,关于秦简中的“邦”的含义,整理者认为其与战国时期文献的通例一致,应该与“国”类似。不过结合其他证据则可见似乎并非如此简单

骑邦尉,郭永秉先生以为是秦中央管理全国骑士的相关机构。如果说骑邦尉还是秦中央层面的官员,而下文的“郡邦尉”与“邦司马”(与上条比照似应补为“郡邦司马”)则明显是郡一级的官员。关于“邦门”,游逸飞先生倾向于理解为郡县道治所的城门,而杨振红先生则倾向于理解为秦都咸阳的城门。

以里耶秦简所见的迁陵县治所称为都乡及县中各有邦尉与都官的现象来看,“都”在更名方发布之前应该并不单单指秦都咸阳。

结合西周金文中的“邦君”之义及上文所举“平安邦”、“武城相邦”等例,可以确认,至少在秦统一之前,“邦”主要应该是有地政治实体的代称,秦自己就可以称为“邦”,秦简中替代的不是秦的其他“邦”,与秦相比或多或少具有某种异质性。

明晰了“邦”的概念,再回头看上文所举睡虎地秦简中有关臣邦的记述,可知臣邦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臣邦可以被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睡虎地秦简称为“后子”,受到秦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其二,臣邦对其子民的主权受到秦律保护,想要叛离臣邦直接属秦是不被允许的;其三,臣邦的首领(“君公”)如果有罪,则可以用赎买的方式宽大处理,享有一定法律特权。

根据文献,秦的封君应该即是属于此种“臣邦”。

属邦与郡一样,拥有“守”,并像秦的一些其他地方机构一样设置有负责铸造的工室,秦中央武库会拨派兵器给属邦,可见驻有秦军。

属邦应该与内史、郡一样是负责地方事务的行政机构,其与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臣邦有所不同。但由于属邦与内史、郡在司法上有所差别,或许与汉之属国类似管理少数民族地域,与中央直接管控相比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郡、臣邦、属邦在秦统一之前都被称为与秦国本体性质类似的“邦”,这颇值得注意。结合兵器与出土简牍来看,此中颇有扞格难通之处。其实,上文业已举出秦灭蜀后册封蜀侯时,也被称为“守”。

结合秦郡也被称为邦的事实,可以猜测秦郡在开始设置时应该只是在政治地位上与秦相仿(同为“邦”)但从属于秦的异质派出机构,负责作为秦攻略别国领土的前哨站,因此在获得兵器铸造权的同时,在行政上自不能辖有秦县。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郡作为派出行政机构直属于秦的性质日强,作为“邦”的独立性日渐丧失,辖有秦县则亦在情理之中。

所以,历史上的秦郡演化的图景,一方面作为“邦”的独立性日渐丧失,而另一方面作为秦直属的行政机构,其职权则不能不日渐膨胀,此中所见权力加强的相对性令人深思。

3.封君独立纪年的可能性

有些封君甚至抛弃了宗主国的纪年而单独使用自己的年号,平势隆郎先生曾在《历与称元法》一文中提到:“具有纪年的不仅止于所谓的王和诸侯。

战国时期受到与诸侯相同待遇的封君也有纪年。这些纪年若冠上封君的名称就不会被误认,但往往只单独使用纪年冠以记事。汉代的整理者误以为这些纪年一律全是某位相关君主的纪年

因此,与原本的君主纪年之间便产生了年代差异的矛盾。”平势先生未在文中提供具体的例证。不过我们在出土文献中尚能发现一些蛛丝马迹。1971年,河南郑州白庙范村发现了一个战国时期的青铜器窖藏,其中有一件濩泽君戈。

该窖藏共发现铜兵器180余件,其中铜戈的数量达到80多件,除此戈外,其余纪年铜戈的格式多以“年份”+“郑令某某”开头,显然为韩国纪年。此戈之纪年与同批窖藏韩戈大为不同,纪年起首为濩泽君,且辞例也与韩国中央政府所造其他铜戈为不同。很可能是封君之纪年。

到了西汉时期,刘邦册封的诸侯国及列侯,不仅诸侯国拥有自置纪年的权力,甚至列侯也拥有此项特权。这点不仅体现于司马迁在《史记·高祖侯者年表》中将每个列侯继位的年份称元年上,而且被大量出土文献所证实。

所以,战国时期的各国封君完全可能拥有自置的年号。

小结

宗主国对封君进行管控,封君向宗主国承担义务。但从中我们仍能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即剥夺封君权位时遇到的阻碍,经济管控本身包含着对封君拥有的特殊经济权力的确认,封君出仕于宗主国时表现出的流动性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出封君与宗主国的关系不像学界以前理解的从属关系那样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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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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