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女子“一丝不挂”大闹高铁,当众表演全裸劈叉,惊呆乘客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一件发生在武汉开往杭州东的G1792次列车上的事情,让人又无奈又好笑。一个年轻女子因与列车长发生冲突,竟然在列车上宽衣解带,赤身裸体大闹高铁。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17日,饶某某乘坐武汉开往杭州东的G1792次列车。饶某某在列车行进过程中,突然做出了奇怪的举动。饶某某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这样无素质的行为,让其他乘客都嗤之以鼻。饶某某这些不当的行为引起了列车工作人员的注意。

列车工作人员出现后,询问情况,并制止饶某某继续对列车设施的破坏行为。可是列车工作人员的出现与劝说并没有让饶某某停止,而是得寸进尺。

饶某某面对劝说自己的列车工作人员破口大骂,并且殴打工作人员。除此之外,饶某某还对周边的无辜乘客进行辱骂和殴打。这节车厢被饶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弄得乌烟瘴气。

列车长得知车厢的突发情况后,立马赶来想要制止饶某某的过分举动。但是,列车长来到现场后,饶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将列车长打得满脸是血。随后,饶某某就将自己身上的衣服脱光,一丝不挂。

饶某某以一种极其不雅的姿势躺在地上,双腿架在座椅之上。在场人见此都愣住了。其他人都不敢轻举妄动,怕刺激到饶某某做出更出格的事情。

最终,还是满脸是血的列车长将其制服。当列车到达合肥南车站时,列车长便将该女子移交合肥铁路警方调查处理。

据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当时,列车工作人员们在遭到女子的辱骂与殴打时,并没有还手。在列车长佩戴的视频记录仪中,记录了事发全过程。在饶某某被捕后,其父表示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随后,公安机关发布通报,表示将会对饶某某进行精神鉴定。

以案释法

高铁列车作为一个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该恪守本分,知廉耻。饶某某对列车设施的破坏、对列车工作人员的殴打以及赤身裸体做出不雅动作照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饶某某在列车上破坏列车的设施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产。

同时,辱骂、殴打列车工作人员,造成列车长受伤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饶某某在列车这样的公共场所“一丝不挂”做出不雅动作,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

饶某某在列车上的所作所为已然具备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但是,刑法中的犯罪讲究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具备了四要素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如果饶某某是在神志清醒时,具备行为能力和辨认能力或者是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下,进行这些举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饶某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则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经警方鉴定,饶某某属于第二种情况,并不代表饶某某能全身而退。

饶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针对饶某某在列车上的行为,如果列车上的设施有所损坏,有关主体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饶某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列车长也可以就自己的人格权益的受损向饶某某提出侵权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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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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