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毒!广西一女子跟公公有染,为独占公公,先后毒杀老公和婆婆

2015年七月的一天,肇庆市公安局长岗镇派出所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电话中说在这里的一条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致命的车祸,一名年轻男子的尸体横躺在一辆红色摩托车旁边。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往现场,在一开始进行勘察时,他们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致命车祸。然而,在警方处理尸体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了十分诡异的一幕。

在这起本应该是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作为受害人的男子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相反,警方注意到他的口中还有些些白沫。

很明显,他是中毒身亡的。警方瞬间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调取了周围公路的实时监控。

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经过这段路时,并不是独自一人,汽车后座上坐着一个年轻女子。令人奇怪的是,当男子倒地后,这名女子并没有呼救,反而拿起包裹离开了。而就在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了一段横跨四年的故事。

悲惨的婚姻生活出现了一束光

吴某芳是一个来自社会最底层的人,她的生活就像被判了死刑一样。她长大后遇到了郑超,他们很快陷入了爱河,并决定结婚。那时,吴某芳觉得,她终于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了。

然而,当她嫁到郑超家的时候,她的婆婆对她进行各种刁难,而作为老公的郑超丝毫不为她出头。吴某芳几次试图反抗,却被丈夫殴打。

不仅如此,她的婆婆还经常插手她与郑超之间的事情,总是对她挑刺,每次夫妻吵架,她都出面干涉,维护自己的儿子并虐待吴某芳。

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夫妇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婆媳之间也日益对立。然而,当吴某芳认为人生一片黑暗时,她看到了一丝亮光。

每次与婆婆发生争执时,郑某总是站出来为吴某芳辩护。在吴某芳看来,至少她的公公对她还算友好,因此她没有与丈夫离婚。

对吴某芳来说,只有来自公公的温暖才能让她感受到这个世界的美好。在这个家庭里,只有岳父对她好;而对郑某来说,自从儿媳妇进门后,他自己也时常受到他妻子的暴力。

看着自己的儿媳经常受到妻子的欺凌和压迫,郑某虽然无法忍受,但是他又不能公开支持儿媳妇,因为他担心这会引发更大的争执。

为了安抚受委屈的儿媳妇,郑某偷偷地给她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尽管这只是暂时的安慰,但对郑某来说,这是他能为儿媳妇做的唯一事情。

然而,随着儿子频繁外出打工,郑某和儿媳之间的私下关系逐渐超过了底线。在这四年里,他们的感情超过了普通公公和儿媳之间的范围,这段暧昧的关系一直持续了四年。

毒杀,还是两个人!

吴某芳陷入了绝境,她迫切希望与自己的公公长久相伴,无法承受分离的痛苦。

于是,她决定采取一种极端的手段,那就是把自己的丈夫和婆婆下毒毒死,并将这个可怕的计划告诉了公公郑某。

听完吴某芳的计划之后,郑某的第一反应就是劝阻她不让她去做这件傻事,但其实在她的心中对于这件事并没有太过于在意。

然而,吴某芳却真的将计划付诸实施。

吴某芳回忆道,案发那天,她充满紧张,害怕自己的毒药不能杀死对方,或者被对方发现并进行报复。

巧合的是,她的丈夫提议他们一起前往广东打工,但是吴某芳内心只有公公,她只想与公公共度此生。

恰好,郑某超正感冒,于是她找了个借口去买药,并将毒鼠强放进感冒胶囊里,亲眼目睹郑某超将其吞下。

在路上的途中,郑某超中毒身亡,而吴某芳则带着行李匆匆逃离了现场。接着,她前往婆婆的地方,用同样的方法毒死了她。

法律分析

在这个故事中,对于儿媳吴某芳来说,其行为有预谋、有行为,是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而且对于在本案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在量刑时从重。

那么对于吴某芳的公公,其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首先我们先来捋一下在这个故事中,郑某的所作所为,然后分析他的行为。

在这个故事中的犯罪行为中,作为吴某芳的公公在吴某芳进行投毒之前,已经知晓了吴某芳的投毒计划。

此时的他已经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吴某芳会在自己妻子和自己儿子的食物里面投毒,将其二人毒杀。

那么此时应当引入一个概念——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我们都知道,在刑法学的理论中,成立犯罪需要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犯罪行为。

根据我们行为的一般理论,所谓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作为一般就是通过自己身体的动作来实施犯罪行为。

而不作为则是当存在一定的作为义务前提时,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作为可能性,但是却没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在这个故事中,郑某就属于这样的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如前文所述,对于知晓吴某芳准备下毒毒害自己妻子和儿子的行为,郑某在客观上是认识到这个事实的,而认识到这个事实,就会产生相应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对于自己妻子和儿子的告知和保护义务。

当然,这个义务不仅仅是来来自于自己对这个事实的知晓,也来自于被害人和自己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在这个角度上,其应当对危险进行一定的告知。

但是由于自己考虑到其他的情况,郑某却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这也是导致自己妻子和儿子死亡的一个原因。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都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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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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