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诏安县虾塘事件,刑法怎么说?

金刚虾

7月2日清晨6点左右,梅岭的张先生正在家中休息,一群人却突然闯进来,他们穿着制服,手里拿着防爆盾牌、防爆叉。张先生以为是有什么穷凶极恶的歹徒进入自己家中,却没想到这些人是来“对付”自己的。

跟据网传消息,笔者梳理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张先生从1986年开始在梅岭镇玄钟村租用村委虾塘养虾,在1999年他又租用村民的土地自建虾塘扩大养殖规模,村委的虾塘于2023年到期,张先生已经将虾塘腾空,但是租用村民土地自建的虾塘的有效期到2028年,近日却被强制清空。价值30多万元的万斤大虾被镇政府人员洗劫一空,后期被告知只卖了6万多元。

在此过程中,镇政府是否存在执法权?

张先生租赁了村委会的虾塘,租期到2028年,张先生还有数年的使用权。

那么,涉案虾塘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

上述情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即便村委会的虾塘到期,也是合同纠纷,涉及违约或侵权。也无法上升到行政违法行为。

虾塘(网络图片)

张先生自建虾塘如涉及破坏耕地,侵占他人土地,则需要相关的法律程序。需要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很显然,在本起事件中镇政府是没有执法权的。

那么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起事件,镇政府领导在明知没有行政干预权,没有相关司法文书,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仍命令下属采取暴力手段将正在生长期的虾塘洗劫一空,导致的损失超过5千元的则构成此罪。

非法拘禁,大批工作人员将张先生强制带至村委会,没收手机。严重侵犯得了张先生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贪污罪,如果镇政府人员将虾私自带回家,或者伙同他人变相贱卖金刚虾实则左手卖右手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起事件,有关领导明知没有执法权,仍超越自己权限个人或集体决定清空虾塘,导致重大损失的则构成破坏生产经营则涉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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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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