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大妈发现银行漏洞,一年偷走5个亿,“消失的钱”如何追回?

“这笔账不是我转的,我从来没动过账户上的钱!”2014年,浙江台州的方先生来到当地银行办理业务,准备将自己的300多万存款取出来买房用。

可就在银行工作人员给他查询余额时,却发现账户中一毛钱都没有。

得知这一消息的方先生立刻向当地警方报了警,而在他报警的前后一周内,浙江和江苏两地的警方已经接到过好几起类似的报案电话。

当警方将这些“不翼而飞”的钱款统计之后,发现丢失金额高达整整5亿元!

如此高额的资金为何几乎在同一时间“消失”?而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携款而逃”的?

一、5亿存款消失,警方介入调查

2014年3月的某一天,浙江绍兴某派出所也接到了一个老太太的报警电话,称自己在一年前将1300万的拆迁赔偿款存到了当地的中国银行。

可今天到期来取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她折子上是没有余额的。

当地警方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的第一时间,就立刻来到了老太太所在的中国银行,准备进行详细了解。可与此同时,浙江台州等地的几个派出所内也同样接到了报案内容大差不差的电话。

而丢失的金额有200多万、500多万,甚至还有像老太太一样1000多万的,两地警方立刻意识到这并不是“巧合”,很有可能是一场有预谋的大额盗窃案。

在将所有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后,两地的警方开始联合调查此案件,而破案的第一步,就是从大额转账单查起。

绍兴警方让银行的工作人员调取了一年前老太太存款时的相关记录。

可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老太太存款后大约不到半个小时,这1300万的大额存款就被转走了!

而台州警方在调取方先生的存款和转账记录后也发现了相同的情况,并在调查其他“丢款人”的记录后,他们发现,这些钱虽然汇给了不同的银行账户,但收款人姓名是一致的。

高达5亿的存款全部汇到了一位邱女士名下的账户中。

两地警方瞬间明白了其中的“猫腻”,并开始对收款人邱女士展开了详细的调查。

二、发现银行漏洞,女企业家密谋“融资计划”

很多人认为这位邱女士之所以会将如此高额的存款卷跑,要么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赌徒,要么就是想不劳而获的“强盗”。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这位邱女士是台州当地的一位“出色”女企业家。

邱女士自高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了,她虽然没文凭,但不代表她没文化没头脑。

从高中毕业之后,邱女士就凭借着自己聪明的头脑开始创业,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她的生意做的是风生水起,成了当地响当当的人物。

但人心不足蛇吞象,尽管邱女士之前已经靠着做生意挣了很大一笔钱,但她在50岁这年,开始想“转型”,并且还是朝着自己并不擅长的“专利”方向发展。

可能是邱女士前几十年的生意路走得太顺了,也可能是她原本就不懂其中的门道,总之她的企业“转型”失败了。

尽管50岁的邱女士已经见过大风大浪了,可面对“失败”的结果,她还是有点接受不了。

并且在改变企业发展方向之前,邱女士公司已经没有可以周转的资金了,她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一系列的业务,全是从业内老板手里“借”来的,金额高达1个亿。

她借钱的方式很简单,承诺这些人一年以后还本金,并且外加10%的利息,很多老板鉴于邱女士之前的“实力”,也就都同意了。

可这次失败之后,邱女士非但还不上之前融资的本金和利息,反而还欠了一大屁股的债,这样的后果让这个五十多岁的邱女士是急的睡也睡不着。

而就在她快要陷入绝望之际,却遇到了人生中的“贵人”肖云,在肖云的“出谋划策”之下,邱女士逐渐有了一个“企业融资计划”。

三、勾结银行人员,最终彻底“崩盘”

“你可以筹集资金啊,就是类似拉投资那种,你编辑几条短信发给他们,说你是银行,有理财产品,每年获利多少,随便编个数字就行了,肯定一发一个准儿。”

邱女士得知这个方法之后,心里开始纠结了。

她一开始是不敢胡来的,但眼看着公司账户入不敷出,催债电话一个接一个的打,此时的她内心有了“搏一把”的想法。

邱女士先后找到了在当地几家银行上班的好朋友们,并极力说服他们帮自己这个忙。不出所料,每个人都拒绝了,因为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发现,那是要面临牢狱之灾的。

“我给你10%的报酬,你帮帮我,那些储户不是存一年定期吗,我就用一年,在他们取钱之前我肯定原封不动的还回来。”

邱女士用同样的说法去和这些银行好友们沟通,果不其然,有了这一笔报酬,这些人的心思开始动摇了。

没过几天,邱女士就联合各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她就按照肖云教她的方法,一条一条的发送短信。

其实这里面是有“随机”成分在的,很多年轻人收到这种短信都会当成垃圾信息不理睬,可类似手里有拆迁款的老太太,就会把它当真且来银行办理这种业务。

邱女士一看这样的融资方式太慢了,于是就联合银行的内部人员祝某开始下一步计划。

咱到银行柜台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时不是只输入一次密码吗?但祝某他们不同,只要有大额储户办理业务,祝某就会将办理人的存款存入账户之后,再让办理人输入一次密码。

而这第二次密码其实就是用来“转账”的,但办理人不知情,在输入第二次密码之后被告知业务办理完毕就离开了。

可他们却不知道,在自己转身的那一瞬间,邱女士就会出现,并且模仿办理人签名的字迹,在转款单上签上对应人的名字之后,内部人员就会将这些转款单拿到主管那里审核。

而主管每天需要审核盖章的单据非常多,为了追求工作效率,他们其实不会很仔细地查看就同意盖章了。如此一来,钱就全部到邱女士的账户上了。

邱女士用这样的方法在江苏和浙江两地的各大银行“行动”,短短一年,前后共转走了五亿元。原本以为自己有了这笔资金之后就会让公司“起死回生”,但让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次又失败了!

眼看着一年时间快到了,邱女士就是变卖所有家产都无法凑出这五亿来,于是,储户们在存折到期之后来银行取钱时,发现了这其中的“猫腻”。

而随着警方的深度调查,案件的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最终邱女士及她在银行的内部人员全部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而储户们“消失的钱”,涉事银行也表示他们会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存款金额进行赔偿。

四、法律分析:盗窃罪

在本案件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实不止邱女士一人。

我们先来回看本案中邱女士的行为,她勾结多家银行的多个工作人员来进行“转账”,并且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账,不论她目的是为何,这一系列盗窃他人私人钱财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有着明确的定论与处罚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中涉及到的“数额”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邱女士虽然没有进行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但她多次私自转走存款人的资金是属于多次盗窃行为的。

加之盗窃总额已经高达5亿元,是在标准值50万元之上的,因此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结合以上两种情况,邱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判处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而与邱女士“打配合”的那些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多次操作转账也属于犯罪活动。

在这里很多人对于这些银行工作人员的罪名有一定的分歧。

有的人认为银行操作转款的人员犯的是“资金挪用罪”,而有的人则认为他们违反的是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对此,我们可以先从这两个罪名的定论开始分析。

我国《刑法》中对于资金挪用罪有着明确的法律条例解释: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而《刑法》中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受贿罪也有着明文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法条规定,这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资金挪用罪所涉及的财产要么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自己用了,要么就是将这笔钱转移到自己名下之后以借贷的形式借给他人使用。

很显然,本案件中邱女士的“操盘手们”是不符合这项罪名定论的。

相比之下,他们给邱女士“操作”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后收取10%的好处费,也与法条中“收受回扣”相符。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受贿罪的定论进行处罚。

并且我们从案件中看到邱女士是按照转账金额10%的好处费进行贿赂工作人员的,单单是案件中方先生的300万,操作的工作人员就已经收到了30万的好处费。

而刑法中将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金额定为数额巨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人基本都是要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除此之外我们看到案件中所有人损失的钱财最终都要由银行来赔偿,这一做法也不是“平白无故”的。

在祝某等人将转款申请单给到银行主管盖章的时候,他们凭借着“信任”与经验,而未对账单进行详细核实就轻易盖章,属于明显的职务疏忽和失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属于侵犯个人财产权,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这件事情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此事也给了广大群众一个教训,就老年人来说,不要轻信手机上一切关于“投资、理财”等与金钱相关的广告消息,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各大银行也应以此为戒,在工作中加强审查与管理,避免因个人疏忽而造成银行和他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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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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