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太宽了吧”!在家光膀子被举报,男子被抓后刑拘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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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编辑 张清风

“我在家脱衣服,关你什么事啊!”光着膀子的李先生大声吼叫着,后脚就有警察敲开了他家的大门。

还没等李先生诉苦,警察就大声呵斥他:快把衣服穿上,像什么样子!

警察的训斥让李先生头脑发蒙,不仅如此,他还因为在家中光膀子被行政拘留了十天。

这案件一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这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


“膀爷”的出现不是偶然

近些年夏天的气温一年比一年高,为了避暑纳凉,许多男性选择脱下衣服打赤膊。

在公共场合中,这种光着上身的行为是很不文明的,况且公共场合会有很多孩子,容易造成不良的影响。

但今天案件的主人公李先生他却因为在自己家中打赤膊被行政拘留了十天,怎么看都有些“离谱”了。

李先生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放了暑假,平时无事最爱养花种草,暑假期间他常待在自己的院子中侍弄花草。

这天上午太阳已经很毒辣了,李先生趁着没到晌午最热的时候赶忙给自己的爱花浇水。

又是除草,又是浇水,等什么都忙活完了,李先生也大汗淋漓了,为了凉快一下,他毫不犹豫将自己身上的短袖脱下来放在了一边。

这一脱不要紧,直接引来了旁边小区住在三楼的张女士的强烈不满。

“能不能把衣服穿好,身材又不好,晃悠悠地给谁看呢?”张女士出言并不客气。

李先生也没想到自己在自家的院子中光着上身会被人骂,愣了一下后才回击:“关你什么事啊!这是我家,我又没在公共场合不穿衣服!”

“不是公共场合那我怎么看到了?”张女士丝毫不弱,战斗力也是杠杠的。

李先生懒得和张女士争辩,于是就不回复,只顾着埋头浇花。

可这一不理睬却直接让张女士“爆发”了,她直接打报警电话叫来了警察。

当警察上门的时候,李先生都惊呆了,他转念一想警察过来可能是了解到两人的邻里纠纷上门解决的。

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上门的警察直接让他穿好衣服,最后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他处以十天的行政拘留。

这对李先生来说真的是无妄之灾啊!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据邻居张女士所说,李先生经常在院子中赤裸上身,走路的时候身上的肥肉一颤一颤的,令人非常不适,多次劝告后还是不改正。

而李先生方则是主张自己处于自家的院子中,不属于公共场合。

当警察四处查看了李先生家的院落四周后,认为李先生的主张并不成立。他家的院墙只有齐腰深的高度,而且坐落于马路边,来来往往的行人很多,算不上私密空间。

在法律上,这种院子是属于“半公开场所”的,因此李先生这样光膀子的行为实在不妥,又因为其屡教不改的性质,才被归到了“情节恶劣”这一块。


以案释法

李先生的遭遇与他自身的生活习惯和性格有关,他认为男士光着上身没关系,并且不是个听人劝的性格,因此导致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算是意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实我国对于不穿衣服等不雅行为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且在有些城市的街头还会有专门的劝导人员。

如果劝导人员发现不穿上衣的男子还会进行劝阻,甚至会提供一件标有“争做文明使者”字样的衣服以示警告。

在天津还施行了一则《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中就有关在公共场合不听劝阻打赤膊的不文明行为做出的处罚。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关于男性打赤膊被制止或是被谴责的案例不在少数,像李先生这样本以为在“自己家中”打赤膊就没事,但最后却被拘留十天的案例不多。

山东济南的男子马某就是这种案例中的其中一个,但在这件事中,他才是受害者。


案例延伸

什么才算是法律上所说的“私人领域”呢?接下来这个案例会告诉你。

山东济南某小区的马某是众多业主中的一个,只是他有一个“坏习惯”:经常在家中全裸着活动。

原本这种行为很私密,别人很可能都不知道的。

但这一天,马某却在小区的业主群内发现了自己的裸体照。

当时他正从卧室去客厅找东西,但没注意到客厅的窗帘没拉。

而业主群内的一位叫做佳佳(化名)的女业主直接拿起手机拍下了这幅画面,更要人命的是,她还毫无顾忌地将照片发在了群内。

佳佳还以为自己很有道理,认为马某这种不穿衣服的行为很不文明,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还给小区的其他租户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时候的佳佳还没想到自己已经严重侵犯了马某的个人隐私权。

马某在群内看见自己的裸体照片之后几乎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他清楚地知道女业主佳佳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他果断地报警了,而且在业主群中告诉这个女邻居她已经违法了。

原本这女业主佳佳还不以为意,沾沾自喜以为自己在“惩恶扬善”,面对马某的指责,她还不觉得自己犯法,直到警察找上门,她才追悔莫及。

马某在自己家这个隐私的范围内脱衣服,其实并没有问题。

没有关窗帘是他的一个小失误,但因为不存在故意的情况,所以他的行为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反而是看起来“好心”的女业主佳佳虽然无意间看见了马某的裸体,但她应该做的是私下里私聊马某,告诉他注意自己家的窗帘要关好,以免造成什么不良影响。

而不是将马某的隐私照片直接传到几百人的业主群内。

法律上关于隐私权的界定也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而女业主佳佳拍摄马某住宅房间和隐私照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不仅如此,佳佳还将自己拍摄的马某隐私照片进行了大范围的传播,情节十分严重。

受害人马某不仅可以要求佳佳删除照片并道歉,甚至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相信经过此事,马某在家中一定会拉好窗帘,而佳佳也一定会记住我国法律条文中有关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惩罚。


结语

夏天炎热,我们可以理解男性同胞们想纳凉的心,但是不穿衣服在大街上闲逛实在是不雅观。

不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保证绝对隐私的情况下,无论怎样都没关系。

而邻居之间在遇见上述案件的这种情况时,也能多一点包容和理解,双方友好解决问题,而不是吵架泄愤。

必要时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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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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