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存款一万后,第二天发现被扣900,银行:少于50万都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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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瑭忱

编辑|瑭忱

我拿你当存钱罐,你却拿我当提款机?

一女子在银行豪气存放了一万元后,她震惊了。

仅仅过去了一天,自己的卡里竟然莫名其妙缺少了将近九百块。

气愤的她来到银行讨个说法,却不料被强硬回怼:

“这就是银行的最新合同规定!”

“少于50万都得扣!”

这也太离谱了。

对此,该女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的经过究竟是什么?

银行随意修改合同内容的做法又真的合理吗?

在法庭中,最终获胜人又是谁呢?

扣费风波

这天,家住辽宁沈阳的郑女士身上,发生了一件十分离奇且不合理的事情。

而其中的经过,还要从她办理了那张银行卡开始说起。

郑女士是一名做生意的人。

她的家里一直有不少的资金往来,每日的流水更是令人艳羡。

就这样,郑女士在十几年前的一天,成为了某银行的“VIP会员”。

当时的工作人员向她保证:

只要办理了这张“VIP”特权银行卡,就将会终身享受免管理费的优质服务。

管理费全免?

这可能节省不少资金啊。

于是,一直奉行“该省省、该花花”的郑女士便欣然办理了。

即便后面银行又依照规定拿出了一份“告知书”,并与郑女士签订了一个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她也丝毫不觉得麻烦。

毕竟几年来,她所付出的服务费也不是小数目。

后来,因为工作原因,郑女士需要出国。

于是她将这张卡留给了自己的家人。

在回国后,郑女士为了方便自己,便拿回了那张卡,存了一万元用于消费。

她本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张卡竟然在郑女士隔天外出消费时,显示余额不足。

这是怎么回事?

自己明明昨天才存了整整一万元,这一分钱还没花呢,怎么就只剩九千出头了?

那将近九百块的人民币就这么“消失”了?

一头雾水的郑女士也不想继续购物了。

她震惊且气愤的查询了银行卡账单的明细。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账单之中,赫然是一排扣除人民币25元的标识。

综合计算下来,共有875元巨款。

仅仅一天就被扣除了整整35笔钱,还都是25块的……

最可怕的是,在扣款期间,郑女士一直没有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提醒

莫非,这卡是被人盗刷了?

怀着害怕的心情,王女士连忙来到银行。

那时的她还没想到,这一次的询问竟然会让自己气上心头。

到达银行之后,工作人员稍作了解便了然于胸。

她微微一笑,以一种不以为然的口吻给出了答复:

“这卡不是被盗刷了,被扣除的费用是账户管理费。”

“只要您的存款到达50万,就不会再扣除相应的管理费了。”

明明是像“霸王条款”一样的规定,却被工作人员说的这么理所应当。

郑女士愤怒之下,拿出了曾经银行向她亲口保证的那句话:

“我这可是VIP储蓄卡,你们跟我保证过是不会扣取服务费的!”

对此,银行方面置之不理。

幸好郑女士是位很会保存东西的人。

她气愤的回家,找出十几年前办卡时的文件。

可以看到,在“账户管理费收取”一栏,银行清清楚楚地在“全免”选项上勾了个对钩。

这有理有据地证明都摆在眼前了,他们必须得退钱了吧。

出乎意料的是,银行对此还有“妙招”。

他们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方面的合同早就已经更新了,这也就意味着原来的协议作废了。

现在不管是什么卡,都得根据银行的新规定来办事。

只要账户存款不满50万,就必须得缴纳相应的服务管理费!

面对有些嚣张的银行工作人员,郑女士瞬间感觉自己是有理也说不清了。

如果按照银行所说,已经改变了合同,那他们就应当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告知自己才对。

这样趁人不备“搞偷袭”的行为,绝对不是正确的!

同样极为令人厌恶的是,他们扣掉了自己将近九百元,却没有给自己发一条短信。

如果不是自己第二天拿卡外出购物,那岂不是会一直扣除?

这么奇葩的事情怎么就落到自己头上了。

郑女士苦恼而气愤。

在她看来,银行十分的不合理。

他们如果想要将合同进行更换,首先做的就应该是通知自己这名当事人。

在通知之后,银行方面便应该询问自己需不需要续签合同,如果不需要,将会解约。

毕竟这是由银行单方面提出的,而自己绝对是利益的受害方。

在郑女士发表完自己的意见之后,银行也给出了强有力的回复。

在他们看来,银行方面早已对新规定和更换合同等内容展开了公示。

其中,有关收费管理的方式上,他们也作出了明确的声明。

没有看到相关内容,是郑女士自己的事情,跟银行没有关系。

在公示时间内,储户完全有时间去决定自己是否要依旧保留该账户。

如果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银行方面将会认为,郑女士在默认自己的规定。

所以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番“利己主义”的表达让郑女士感到火冒三丈。

办卡时,工作人员端茶倒水,拍着胸脯表示银行方面将会免除自己所有的管理服务费。

存钱后,他们的态度却又好似将眼睛按在了鼻孔上,不通知自己换了合同,还倒打一耙。

偷偷划走客户的存款不说,还不做提醒!

合着我拿你当存钱罐,你却拿我当提款机?

这合理吗?

尽管八九百对郑女士来说也并不算很多,但她本不该花这些钱。

除此之外,银行这样“偷偷摸摸”的行为却是她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满腔怨气的郑女士最终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

在郑女士看来,银行私自更改合约的行为让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她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让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银行无权私自划扣客户账户的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由于在郑女士办卡开户时,银行方面已经承诺,他们将会提供终身免收管理费的服务。

同时,双方还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

所以银行私自扣取郑女士卡内资金作为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他们应当承担民事的经济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违反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并且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进行索要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郑女士有权向银行诉求:退还扣除的服务费,并赔偿违约金。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表示: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在郑女士举证充足,并证明自己对于银行更换合同的事情不知情的情况下。

银行方面更换合同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单方变更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

所以,银行变更合同时,实际上没有尽到真正的告知义务!

郑女士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并不明确。

因此,可以推定为合同未变更,银行不能据此从郑女士的账户内扣取管理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最终郑女士胜诉。

尽管银行方面出示了很多证据,称所有的操作和流程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银行无法否认自己存在的违约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勇于维权的郑女士皆大欢喜。

她不仅为自己找回了公道,还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银行管理费”。

对于这件事,郑女士认为:

办理了相关银行卡却被扣除管理费的“受害者”绝不止自己一人。

善良的她希望自己的事情可以给广大网友提个醒,在外出购物时,一定要多留意自己的银行卡余额。

结语:

俗话说得好:“精明的人只会在意自己的利益,智慧的人却会考虑他人的利益。”

在这个故事中,银行私自改变合同内容,却不告知用户无疑是在“自掘坟墓”。

而无畏的郑女士勇于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确实令人拍手叫好。

希望经历了这件事,银行方面将会在未来对消费者负责到底。

通过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来牟取利益,终究是不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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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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