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幕马
编辑|幕马
“月入17万,什么概念?”
“她每个月挣得比我这个老板还要多!”
面对女老板强势的责问,前来采访的记者也感到哑口无言。
近日,浙江杭州的记者了解到了一起十分离谱的劳动纠纷案。
小梁作为公司元老,在公司快要倒闭的时候出谋划策,力挽狂澜。
然而,老板却因她月入17万的工资心生芥蒂,设法将其开除。
究竟是何方神圣,得干多少业绩才能月入17万呐?
按照常理说,能有这个水平的员工都是“神”一般的存在。
那老板这个伯乐,为什么要把这匹难能可贵的“千里马”给辞退了呢?
2019年,刚生完孩子的小梁腹部长了很多妊娠纹。
一条条丑陋的波浪状花纹爬满了原本光滑细腻的皮肤,她对此感到很厌恶。
梁某认为一定有很多产后的小姐妹也遭遇同样的情况。
想摆脱这些难看的纹路,就需要精心地修复。
于是,她像是看到了商业先机一般找了一家做妊娠纹的公司上班。
毕竟因为有了自己的亲身经历,也就十分了解顾客的心理和需求。
而红姐的美容公司便是梁女士选择去上班的地方。
那时候的公司不可同今日而语。
规模小,生意差!
再加上红姐管理能力的不足,公司即将面临倒闭,而老板也准备撒丫子跑路。
梁女士具有一些管理知识方面的技能,刚接触工作的她就提出了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看法。
她认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于女孩子来说更是如此。
红姐觉得这个女孩思路清晰,见解独到,于是就任由她操持经营改革。
公司都已经这样惨淡了,只能死马当活马医了。
你还别说,经过梁女士不辞辛苦的发传单,磨嘴皮子拉客户等,公司生意竟然逐步有了起色。
她对于这份工作可谓是投入了极其多的热情,每天早出晚归的去做宣传。
下班了还去琢磨怎么才能让公司更好的运营。
看到梁女士如此卖力的工作,而且公司在运营管理上也有了进步,红姐很是开心。
于是就提出要给她10%的提成。
不仅如此,这提成里还包含了公司旗下所有的分店。
这开出的条件也是没把梁女士当外人!
于是她也越干越有劲头,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几年过去,公司规模也从刚开始的2家扩大到20多家。
在当地也算是有名气的美容企业了。
有名气就会有更多的收入,此时的梁女士月收入已经翻了十几倍。
综合各个分公司的总盈利,她一个月差不多可以拿到17万元。
月入17万,这可是无数卑微打工人的梦中情工资啊!
然而,谁能想到,本来相互成就的老板和员工,最后竟然对付公堂之上。
这反转属实有点快,难道这其中还有不为人知的隐情吗?
这天,梁女士正在处理手头工作,突然接到红姐发来的信息说要开除她。
她还打趣的说道老板又在和自己开玩笑。
然而,短短几分钟之内,梁女士就被踢出了所有的工作群。
她也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了,没有一个理由就被辞退了,这怎么说得过去?
找红姐去讨个说法,对方却含糊其辞,不给正面解释。
梁女士明白,她这是被利用完就让老板当“垃圾”给丢弃了。
她要求红姐把当月的工资以及奖金给结清,让人抓狂的是这都遭到了红姐的拒绝。
好家伙,不仅卸磨杀驴,还这么无情地驳回发放工资的请求。
离大谱了!
梁女士气得给红姐争吵,没想到对方直接狗急跳墙地来了一句:
“反正当时没签合同,你工资有没有还得另算。”
听到这话,她委屈地低声抽泣起来。
自己任劳任怨的为公司付出了这么多,这结局哪配得上自己的多年操劳啊!
无奈之下,梁女士将自己的经历反映给了当地记者。
于是,双方争执由记者开始介入调解。
老板在记者的追问下说出了她辞退公司骨干的原因。
红姐首先表示她也十分懊恼,自己根本没想到公司竟然会死灰复燃,而且发展的如此迅速。
当时公司只有2家,而现在已经发展到20几家了。
起初承诺给梁女士说的10%的提成,让她的收入都翻了30多倍了。
公司里的其他员工看在眼里,眼红在心里,甚至在背后议论纷纷。
员工的工资竟然比老板的都高,这放到哪个老板身上都会心存介意。
所以考虑再三,打算将梁女士开除。
听到老板竟然是因为钱才开除自己的,她一时语塞。
自己的辛勤付出到最后打了水漂,她很心寒。
更可气的是,都已经被开除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却也要不过来。
现如今一般的手段已经完全讨要不来说法了。
于是梁女士在记者的协助下,一纸诉状将红姐美容企业告上了法庭。
在梳理本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的了解到梁女士的两个诉求:
第一个就是她想要美容公司将拖欠她的工资还清。
再者就是向公司讨要个说法。
记者经过了解后,也让专业人士帮助梁女士解决这件事情。
我们可以从这起案件中分析了解到:
红姐拖这一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获取报酬是劳动者依法获得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及时发放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梁女士的工资是相对较高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中的梁女士作为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
老板克扣梁女士的工资是她个人的意愿,并没有与梁女士商量过,也没有在入职时提出。
老板无缘无故辞退梁女士已经违反了相关劳动法,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梁女士可以向公司索赔一年工资的两倍赔偿金,不仅能将17万的工资全部讨回,还能获得二百多万的赔偿款。
红姐这一鲁莽的做法不仅让公司面临巨额赔款,更是损失了一名优秀的人才。
明明原本是两全其美的好事,这一“骚操作”下来就得不偿失了。
结合案件的分析,当我们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不要选择忍气吞声,而是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属于我们的权益。
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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