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晚期婚姻有何发展与进步

罗马婚姻法在4世纪之后的罗马帝国晚期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这一时期,新的政治格局在帝国中逐渐成型,随着帝位交递的形式转变为世袭继承,皇帝意志经由帝国政体自上而下地得到充分贯彻。

在这一阶段,罗马法编纂的主导权从法学家向皇帝手中转移,使帝国后期在立法风格上形成了有别于罗马古典法的晚期罗马法。

作为罗马私法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罗马的婚姻法也在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过程中受到了深刻影响,其中既有皇帝在婚姻制度中的新动态下对婚姻法的补充调整,亦有因皇帝个人的道德观念与立法期望作用下设立的法律,后者对罗马人的婚姻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震荡,亦使不满的夫妇们决心通过抗议迫使皇帝修改那些挑战社会价值观的婚姻政策。

公元323年,君士坦丁在与帝国政敌的内战中取得最终胜利,成为罗马帝国唯一的皇帝。作为新王朝的开辟者,他实现了帝国东西部的统一,暂时终结了四分五裂的统治局面。此后君士坦丁将皇权分予三个儿子,使君士坦丁家族一度实现对罗马帝位的血缘继承。君士坦丁王朝以来政治格局的渐稳成为体制改革的基础,在罗马帝国晚期的政治环境下,帝国政府通过实施社会各层面的改革以求进一步稳定帝国局势,对罗马法的修订亦是其中极为关键的一部分。

元老院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划分逐渐扁平,取而代之的是君主权力的垂直化。君主取代了罗马元老院的贵族领袖,成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并力图将管理公民个人生活的缰绳牢牢地掌握于帝国统治者之手,在罗马帝国晚期由皇帝统揽大权的君主制下,罗马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彻底贯彻了皇帝意志,使妨碍君主干涉公民生活的法律因素得以消解。

皇帝逐渐垄断法律解释权,通过法务官颁行的敕令成为解释法律问题的主要依据。在公元438年以官修法典的形式首次形成了以皇帝法令为法典编纂来源的罗马法体系。婚姻法作为罗马私法的一部分在这部法典中得到了系统性统合。立法者依据当时罗马的社会环境与政治格局进行补充与调整,使婚姻法受帝国晚期政制更易的影响颇深。而在由皇帝主导的法律修订过程下,家长权的束缚有所松动,罗马人也在婚姻上得到了更多个人选择的自由。

罗马婚姻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以十二铜表法乃至更早由罗慕路斯(Romulus)所制定的王政法为依据,帝政时期前的罗马社会中缔结合法婚姻的方式可大致划分为时效婚(usus)、买卖婚(coemptio)、共食婚(confarreatio)这三类。

这几类婚姻形式均产生于罗马社会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在具体内容上带有浓厚的原始部族遗风,而其共同的特征是对妻子人身权力的让渡。婚后妻子的家长权从父权转移至夫权之下,妻子改随夫姓,妻子的身份人格、随婚约附带的嫁资等均属于夫方家族名下,其法律地位与一般财产无异。但在进入帝国时期后,这三种曾长期存续于罗马共和时期的婚姻形式便随着有夫权婚姻的没落而陆续消亡。

在罗马社会,确定婚意与婚姻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通婚权(connubium)的界定与订婚仪式。通婚权主要用于判别身份不平等的男女之间是否具有缔结合法婚姻的资格,无通婚权的女性只能以姘妇的身份与男方姘居,而无通婚权的男性与女性结合的行为属于通奸,男女双方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早期的罗马婚姻法阶层限制森严,不允许上层贵族与下层平民通婚。然而,在共和制向帝国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罗马法中的通婚权限制在总体上更加趋向于简化,帝国晚期继承了这一立法方向。

除了在宗教身份上增加限制外,进一步削弱了其余身份限制对通婚权的影响。

不过,这种情形亦有反复,在帝国社会,一些从事低贱职业的妇女被禁止与元老院贵族通婚,而在君士坦丁时期,这一范围不仅囊括了娼妓,女伶这些长期被大众所歧视的职业,甚至还包括从事工商业的市井商贩、旅店老板以及从业者们的女儿。

罗马人在结婚之时习惯通过女方家族赠与嫁资的形式来表示婚约的正式缔结。在共和时期的有夫权婚姻形式下,这项财产婚后归丈夫所有,但在帝国初期无夫权婚姻形式逐渐取代有夫权婚姻后,嫁资的所有权即便在女子出嫁后仍然归属于原先的父方家族。

但无论是归属父权还是夫权名下,这都使个人的婚姻同家族的财产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除了用于表达结婚意愿的嫁资外,帝国初期的婚姻法还对婚姻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归属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制定有数量众多的法律条款用于规范夫妻婚内的财产转让。这是为了力图限制婚姻关系对财产所有权的移转,避免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财产流动或合意转让而过度减损属于家族的财产,从而损害家族利益。

这些法律显而易见地维护了家族权益,使受家长权支配的家族成员及其关联财产不至于因为一桩不恰当的婚姻贬损其价值。可以说在罗马家长制体系的支配下,罗马人的婚姻是极不自由的。

与之相比,在罗马帝国晚期的婚姻法中,通过加强对订婚章程的管理,婚姻被进一步纳入君主权力的管理范畴。公元39年,君士坦丁立法规定嫁资与婚礼仪式都需要登记入册,并剥夺那些在法律颁布后仍然不附带公共记录证明的嫁资与婚礼的法律效力,利用法律程序将罗马民众的婚姻纳入公权力的管理范畴。此后,罗马法还进一步介入了缔结婚约的程序之中。

公元428年,在给禁卫军长官希利乌斯(Hierius)的答复中,狄奥多西与瓦伦提尼安皇帝宣布给予那些因故缺少婚礼仪式或者嫁资,但身份平等的男女以缔结合法婚姻的机会,只需要通过本人意愿及可靠朋友的证词对订婚事实予以确认。这一法令将婚姻的缔结与当事人的意愿挂钩,而将家族亲属的意见置后,变相削弱了家族对个人婚姻的干涉力度。

不过,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订婚方式,都必须给予正式的订婚承诺,使合法婚姻与非婚同居形式得到明确区分,并在订婚后的一定期限内成婚,罗马法还进一步补充了对婚前赠与条款的论述,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共和时期只由女方家庭给予嫁资的习惯逐渐演变为婚前由双方家庭互相赠与财产,由于这类新兴的赠与方式尚且缺少必要的监管措。

因此出现了许多法律程序上的漏洞,当出现一方悔婚、赠与方或受赠方死亡等情况时,根据帝国早期的法律很难判断这项财产的最终归属权。鉴于此类情况的频繁发生,朱利安、狄奥多西等多位帝国皇帝在与地方官员交流问询的过程中,对婚前财产的赠与条件、目的以及继承权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对离婚法的发展是罗马晚期婚姻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罗马,可供考证的离婚事例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3年,一名叫做斯普里乌斯·卡维利乌斯(SpuriusCarvilius)的贵族男性因妻子身体缺陷未能生育而与其离婚,这一事件还促使法学家开始关注嫁资的法律保障。

而进入帝国社会后,无夫权婚姻的普及降低了离婚对家庭财产的负面影响,使离婚现象一时风行于罗马社会,其中又以单方面离婚行为带来的社会隐患最为严重,在家长制下,试图离婚的一方甚至只需通过人身支配权的拥有者而无需本人告知便可传达离婚意愿,这种未经合意的离婚行为在帝国社会的流行无疑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与双方合意离婚相比,单方面离婚不仅使婚姻契约成为一纸空文,更为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带来难题。

在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也逐渐注意到这一社会问题,并针对单方面的离婚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但这部分法律内容较为简短,且基本只涉及男性单方面离婚的内容,因而在帝国晚期的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了一系列限制离婚行为的法律条文,进一步论述了对单方面离婚的限制,包括补充离婚所必要的条件及违反规定者需要承担的后果。

在法律改革中,还涉及到婚姻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连带责任。抚养后代是婚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主题,但对于长期浸润于家长制下的罗马人来说,无论是出卖还是收养、过继家子都是家父天经地义的权力。

即使在罗马帝国时期,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境贫困的家庭难以承担养育的成本,时常发生的饥荒与帝国政府为缓解财政问题增收的额外税务使这些家庭不堪重负,另一些弃养者则希望隐藏不光彩的私生子,转而选择以杀婴、弃婴、出卖等方式来逃避抚养责任。君士坦丁曾立法禁止出卖子女,后续迫于压力,复又允许家庭贫困的家父出卖家子,但继任的立法者们并未就此放弃对父母履行养育之责的督导。

公元374年,瓦伦丁尼安皇帝立法禁止弃婴、杀婴;到了公元39年,帝国再次颁布措施,禁止家父因谋生所需而将原是自由人的家子变卖为奴,并且恢复那些已经为奴的原自由人的身份。这些举措客观上进一步剥夺了家父对子女生死予夺的权力,避免子女与他们的亲身父母相分离。

参考文献:

1. Ammianus Marcellinus, History, translated by john C. Rolf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30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0.

2. Ambrose: Selected Works and Letters,edited by Philip Schaff, NPNF, 2-10,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1890.

3. Augustine, The Confessions and Letters of St. Augustine, with a Sketch of his Life and Work, edited by Philip Schaff, NPNF, 1-01,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1890.

4. Augustine, On the Holy Trinity, Doctrinal Treatises, Moral Treatises, edited by Philip Schaff, NPNF, 1-03,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1890. 5. Augustine, Reply to Faustus the Manichaean, edited by Philip Schaff, NPNF, 1-04,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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