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副省长李贻煌落马:搞“小圈子”,挪用公款高达上亿元

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于2018年1月17日接受组织审查,成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首位受查的省部级官员。

在此之前,辽宁省副省长刘强、陕西省副省长冯新柱、山东省副省长季缃绮等官员也先后被查处。

李贻煌出生于1962年,家庭背景属于中等水平。

在1978年恢复高考的第二年,年仅16岁的李贻煌考入了东北工学院有色金属冶金系重金属冶炼专业。

这是非常出色的成绩,因为当时能够考上大学的机会非常有限,尤其对于年纪还很小的他来说更是难得。

毕业后,由于他学习的是重金属冶炼专业,被分配到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担任工程师。

他在车间工作期间脱颖而出,被任命为熔炼车间闪速炼铜工段的段长,成为一名管理者。

贵溪冶炼厂是中国最大的现代化铜冶炼厂之一,也是国内第一座闪速炼铜厂。

该厂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投资巨大且规模庞大。

然而,对于有着雄心壮志的李贻煌来说,段长的职位无法满足他的雄心,他追求更大的成就。

2011年,49岁的李贻煌离开江西铜业公司,转入政界。

他被派往江西省鹰潭市担任市委常委,并保留正厅级的官衔。

一年半后,李贻煌被任命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成为省政府的二号人物,拥有绝对的决策权。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他为自己另辟蹊径。

2001年,李贻煌开始在江苏铜业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副经理和公司经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掌权人之一。

他利用自己的职位为亲友牟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和民众的利益。

例如,他滥用职权为亲戚的建筑公司提供各种便利,干预招标过程,并通过利用人际关系为其获取土地使用权和资源订单。

他还挪用公款用于高尔夫球活动,并为亲戚的公司谋取不当利益。

李贻煌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尽管李贻煌在丰城发电厂的特别重大事故中受到国务院点名批评并被降职处理,但他并没有收敛、收手,继续顶风作案。该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24日,造成了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197.2万元。事后,国务院对该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出参建单位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李贻煌在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方面领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因此被国务院依法依纪予以通报。

其次,李贻煌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了一个“小团体”,扭曲了选拔任用原则,破坏了所在国有企业的政治环境。他过分追求与亲朋好友的关系,将“小圈子”视为升迁的捷径,无视中央多次明令禁止,胡作非为。这种行为被中纪委通报,并受到了严厉的处理措施。这也提醒我们,不能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底线,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

第三,李贻煌在担任江西铜业和鹰潭市领导职务期间,滥用职权为亲友谋取私利,进行了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和民众的利益。他频繁组织和参加高尔夫球比赛,并将公款用于支付费用,违反了廉洁纪律。此外,他利用职权为亲属的建筑公司提供各种便利,包括干预招标过程、获取土地使用权以及协助与国有企业合作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损失。对于这样的行为,党纪国法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保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

最终,他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被判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李贻煌的落马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又一胜利,也警示我们不能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应牢记初心、保持廉洁自律。首先,作为公职人员,李贻煌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正、廉洁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他滥用职权、为亲友谋取私利,以权谋私的行为严重侵蚀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李贻煌的行为对国家利益和民众权益造成了损害。他的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破坏了国有企业的政治环境,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和伤害。

这种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体现了反腐败的决心和坚持法治的原则。

对于李贻煌的行为,我们应当坚决支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还原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推动廉洁政府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这一案例再次表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守住底线,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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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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