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吉麦隆超市一加盟店销售的一批次白糖大蒜抽检不合格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销售的一批次白糖大蒜抽检不合格。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负责人:汪永矿,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9GQ25;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南华府虹阳路589号。

1、023年4月19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销售的白糖大蒜(酱腌菜)进行抽检。抽样样品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2023015196)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3年4月6日从无锡嘉丽保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白糖大蒜(酱腌菜)3千克,进价为13.6元每千克,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是21.6元每千克,货值金额64.8元。进货时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进货票据,同时供货商向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白糖大蒜(酱腌菜)在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做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批次白糖大蒜(酱腌菜)有2.07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已全部售出。2022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3〕44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免予处罚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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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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