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值得同情,但确系犯罪!

#头条创作挑战赛#

黄某某私搭浮桥、私自收费事件在网上发酵已有很长时间了,最近曝出黄某某一家18人除2名上学的孩子外均被判刑,网上质疑声一片,绝大部分都是声援黄某某的,笔者认为似有不妥!

一、建桥需要审批,收费需要许可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黄某某建桥前并未向相关机关申请,也并未获得批文,且在未获得收费许可的情况下收取费用,而且有关机关多次处罚,黄某某拒不整改。

至于一些网友说的这里需要桥梁,这确实是事实,但是也不是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理由。至于黄某某自己说的搭建前淹死22人、拆桥后淹死十几人的情况,同样不是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理由。

至于过桥费系自愿支付,也掩盖不了确实未经许可收费的事实。

因此,犯罪事实确系存在。

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律不是道德,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舆论审判!法院根据刑法作出判决,而不是道德。

建桥需要批文,没有批文,私自建桥收费,不就是古时候的“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吗?而且,多次处罚,拒不整改。从法律上来说,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至于判决涉及一家18人,系该犯罪行为非一人实施,存在主从犯。

该桥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乡亲,在黄某某主观上想方便人民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定罪的依据。至于一些人所谓的该桥梁对公共并无危害,并无危害行为,不应定罪,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犯罪人实施了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知法、懂法、守法

任何公民均有知法、懂法、守法的义务,黄某某搭桥收费事实清晰,主观意愿或许是方便乡亲,但犯罪的客观事实确系存在。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乃至舆论均无权干涉。黄某某试图掀起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情节上……至少是不妥的。

其情可悯,但确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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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标签:审判权   知法   批文   乡亲   刑法   不妥   判决   主观   舆论   犯罪行为   桥梁   法院   事实   独立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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