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爷使用349万现金买房被查封,法院:巨额现金支付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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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经济成为时代趋势,电子化时代悄然而至,在这个快信息时代,有人还在坚持传统的支付方式。

河南马大爷用现金349万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最后却被告知房子不是自己的,难道现金支付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经过

据马大爷所说,他在年轻时做一些皮革生意攒下了一些家底,由于当时都是使用现金支付,马大爷的钱也都放在家里而不是银行。

如今马大爷岁数大了,想要过清闲收租的日子,经过深思熟虑,马大爷决定找到房地产公司购买五处房产。

待马大爷说明来意,房地产公司喜笑颜开的便开始为马大爷挑选房屋,服务十分周到,马大爷很是满意该房产公司便决定使用全款现金买房。

房地产公司还“贴心”的告知马大爷,如果能够现金支付,每平可优惠1000元,马大爷当机立断就回家拿钱。

交钱之后,马大爷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马大爷以为房子到手了,可谁知房地产公司却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这可让马大爷着了急,几次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马大爷再三保证,房子肯定是马大爷的,不会有任何差错。

马大爷信以为真,以为只要手里握着认购协议书,这房子就是插翅也难飞,当马大爷正在新房里舒舒服服的准备安享晚年时,意外还是发生了,马大爷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子不在自己名下,并且其中两套正在被拍卖,另外三套也已经查封。

这是怎么回事,马大爷来不及缕清思路,立马向法院提起诉讼,可马大爷的证据实在有限,仅有的证明材料包括装修款证明、水电费缴纳证明、以及被马大爷视为尚方宝剑的认购协议书。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考虑到虽然马大爷没有房产证,但是马大爷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事实上占有该房屋,拥有了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于是法院支持了马大爷的诉讼请求,房子被免于拍卖了。

但房产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马大爷购房前后无银行流水或其他取钱证明,认购协议书不足以证明马大爷购买了房子,仅能证明马大爷和房产公之间存在关于购房的协商。最终没有支持马大爷的诉讼请求。

房屋认购协议是否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进行登记。也就是说自登记之日起,房子才能真真正正的属于购买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对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

在本案中,房屋认购协议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预售合同,仅是作为前合同使用,并不能作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也正是因此法院才没有支持马大爷的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认为马大爷并未实际支付房屋款项?

河南法院认为款项数额较大,在无取款凭证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如此巨大的数额,全部使用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并且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支付这么大一笔款项后,又怎么会连一份正式的合同都没有签订呢?这是在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案件是不是另有隐情。

而且时间已经太过久远,马大爷只能通过一些图片或者曾经的经营信息来证明自己确实从事过皮革生意,或找出合作伙伴、客户来作证。但如果马大爷没有证据,那么马大爷巨额资金来源不明,法院也很难相信,房子是他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使用大额现金购买东西是一种非常合法的行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商家拒绝接收现金,消费者是可以报警处理的,因为拒收人民币是一种违法行为。

房地产公司抵押房产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抵押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仍归属在房产公司名下,而非马大爷名下,房地产公司因欠债而将案件所涉及房产进行抵押,在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时,被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他的财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语

在本案中,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碰撞,马大爷是否与房地产公司串通?是否实际支付了款项?我们不得而知,但法律就是法律,在没有足够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从主观就做出判断。

本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交易中,一定要保存完整证据,留意手续是否齐全,最好在银行中留有可查询的流水信息等可视化证据

在进行交易时,不要贪图便宜成为违法的帮凶,不要放松警惕导致权益难以受到保护,目前马大爷还在维权的道路上,我相信法律自有公平,人间自有正义,法律定会给本案一个公正的答卷。

在未来,法律定会加强对于房产交易的监管力度,使交易更加公开、透明、合法。使人们的权益获得更好的保护。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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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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