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还是要命?山东女交警大喊弄死你!官方通报:她是辅警已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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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是山东某交警大队的一名交警,6月23日下午,在一天最热的时候,在太阳底下晒了几个小时的史某某本就已经心烦意乱。

这时驶来一辆电动车,而车主并未头戴头盔。史某某便毫不客气地让车主贺女士靠边下车,接受处罚。

史警官让贺女士将电车停到一旁便开始对贺女士进行批评教育,并劝导其戴上头盔。随后便询问贺女士的个人信息,开具罚单。

贺女士脾气也异常暴躁,面对史警官的警告也丝毫没有客气,不但不配合史警官的工作,反倒恶语相向。

史警官誓要惩治贺女士,贺女士又拒不服管。在三十多度的气温下,两人之间的怒火都在不断上升,战火也一触即发。

史警官再三劝告,贺女士开始大吵大闹,甚至开始辱骂史警官。史警官哪里受过这气,作为执法人员,更是不能允许这种事情的发生。史警官的心头之火被彻底点燃,开始与贺女士理论。

贺女士毕竟违反规定在先,十分理亏,在烈日的暴晒下变得越来越暴躁,言语越来越犀利过分,手上也开始有了动作,企图对史警官上手上脚。

史警官见贺女士开始动手更是彻底被惹怒,丝毫不惯着贺女士,开始与贺女士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眼看着两人之间的战争愈演愈烈,史警官的同事赶忙从远处赶来帮忙,将两人拉开。

贺女士见对方人多势众,但丝毫不畏惧,认为对方是执法人员,光天化日之下也不能拿自己怎么样,仍旧破口大骂。

史警官被同事拉开,本打算就此打住,可突然又看到自己身上的伤口,顿感委屈。自己依法执政,被他人随意辱骂不说,身上还挂了彩,不禁越想越气。

这时看见仍旧在口出狂言的贺女士,心中怒火被彻底点燃,上去便要与贺女士动手,但及时被同事拉住,并没有与贺女士发生接触。

史警官在被同事拉住时,仍旧在对着空气拳打脚踢,并且喊道:“我弄死你!”不巧这一幕都被路人拍了下来,发到了网上。

在“新国标”电动车政策发布以后,可以说交警与百姓的矛盾冲突发生的频率和次数直线上升,该政策被百姓所疯狂诟病。

此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从交警如何执法、执法是否规范、两人究竟该如何处罚到对于该政策的直接批评层出不穷

事后官方发出消息称:史某某并不是正式的交警成员,而是一名辅警,目前已经调离。

可这样的说法显然并不能让大众满意,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工中,每当遇到问题,都以不是正式工、不是本店店员、是临时员工,现已调离、现已开除等等话术搪塞过去,而并不直面问题本身。

该种行为已被大众所吐槽许久,大众已经不满足于该种解释和说辞,官方是否应当及时的整改呢?

一、本案中都有谁犯了法、犯了什么法

首先贺女士有违法行为是肯定的。

在“新国标”电动车政策中明文规定,公民在骑行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否则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其站岗或者罚款。

各地规定不同,处罚结果也不相同。贺女士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骑电动车出行并未戴头盔,理应受到处罚。

接着贺女士已经涉嫌触犯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史警官作为国家执法人员,有权对贺女士进行处罚和教导,贺女士必须配合其正常工作。

贺女士在史警官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辱骂、甚至殴打等暴力行为阻止其正常执法,且在其主观上是故意行为,故意阻止其正常执法,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贺女士对史警官进行殴打的行为也可能会被相关部门处罚。

那么史警官是否有违法行为呢?也是有的。首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必须遵法守法,依法执政,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准则,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史警官作为执法人员,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与人民群众发生激烈斗争,出现辱骂斗殴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理应受到严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史警官可能也会因打架斗殴受到处罚,处拘留或罚款,但两个情节较轻,也可能口头批评教育不作处罚。

二、辅警算国家执法人员吗?与正式警察有何区别?

辅警的全称是警务辅助人员,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作国家的执法人员,因为辅警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辅警也就没有执法权。辅警只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例如维护秩序、巡逻等权利。

那么为什么我们日常生活中能看到辅警执法呢?

辅警的执法权是警察赋予的。相关部门需要辅警配合展开工作时,会赋予辅警一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永久性权利,该权利仅在具体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有效。

大部分情况,辅警是和警察共同执行执法权的,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才有相关权利。在执法过程中,辅警与人民警察作为执法共同体来看待,拥有一定的执法权。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辅警与警察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职责范围也完全不同,权利和义务更是天差地别。

警察的权利来源于人民,辅警的权利则来源于警察。

在本案中如若史警官是正式的交警,那么贺女士触犯的可就不仅仅是妨碍公务罪了,更有可能触犯的就是刑法,涉嫌袭警罪,两个罪名更是天差地别了。

在本案件中,暴露出许许多多的问题。

首先是公职人员的素质问题,公职人员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未能依法执政,反而与人民群众发生剧烈争执,其场面更是令人瞠目结舌。

一些话语能否出自国家公职人员之口,一些行为是否是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做的。相关部门选择调离该涉事人员,可仅调离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

这也是百姓一直所诟病的地方相关部门应该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执政过程,必须要依法执政,而不是仅调离一名辅警就可以解决的。

第二个问题便是“新国标”电动车政策,骑电动车到底应不应该戴头盔。

自该政策出台以来,就受到了百姓的一片谩骂,交警也变成了众矢之的。百姓不满的究竟是什么?

从安全角度来说,戴头盔确实有利于生命安全的保障。大部分人的疑虑在于戴头盔究竟能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能减少多少。这些需要相关部门解答。

另外就是对于不戴头盔的处罚问题,各地处罚均不同,是否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处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的就是让执法部门的很多人钻了空子,瞎处罚乱处罚成了一个问题,处罚过后,罚金又去了哪里更是百姓所疑问的事情。

这些事情都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一个明确的回复。

戴头盔本是一件小事,遵守法律法规也是我们大家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天气炎热,每位在外的工作者不免心浮气躁,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还是要学会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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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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