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点外卖多次被偷,加变态辣将小偷拉到医院,法院: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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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意思是爱孩子不要一味的溺爱,还要教会他做人的道理。

而教育小孩不能一味遵循教条主义,要真正让他懂得做人的道理。话是这么说的,但真正能做到的父母又有几个呢?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两个小孩,小孩在家里也是千般宠万般疼,父母若是一味溺爱,惹出祸来外人可不会任由小孩放肆,最终吃苦头的还得是小孩自己。

比如家住浙江的周先生,他就好好的替自己的邻居教育了一次小孩,只是这一行为也给他带来了麻烦,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 外卖频频丢失,偷饭贼了无踪迹

周先生是做IT工作的,公司加班是常有的事,而且他一个人居住,自己很少开火做饭,所以大部分时间三餐都是通过点外卖解决的。

一天,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加班回来,到了门口,却发现提前点好的外卖不翼而飞了,明明外卖员还打电话给自己说是已经放到门口了,怎么门口什么都没有呢?

疑惑之余,他打电话给外卖员确认,对方却告诉他确实是放在门口了,至于为什么没有就不知道了,说不定是谁拿错了,让他在业主群发消息问问。于是,他便将消息发在了业主群里询问。

大家看到消息之后纷纷说,最近确实有不少人老丢外卖,还指责拿错的人也不知道给还回来,实在太缺德了。

可是,说话的人里面却没有一个承认拿错外卖的。看寻回外卖无望,周先生也自认倒霉,只能跟商家沟通退款之后重新下单。

本以为这次丢外卖是一次偶然事件,可没想到,后来连着好几天,他点的外卖又丢了,这让他确实有点上火,偷外卖的人也真是,可着他一个人偷。

问题是,外卖丢了,他老是找商家退款,商家也不乐意,毕竟外卖确实是送到他门上了,总不能次次丢了次次都让商家赔吧,所以因着这个退款的事情他也没少跟商家扯皮。

后来,他也反思,还是得想办法解决根本问题,要从源头上杜绝这个事情。

二、 贴告示提醒无用,赌气之下点变态辣给教训

于是,他找到了小区的物业,要求物业提高安保系统,比如在楼道里或者小区里多安置几个摄像头什么的,结果,物业的人一口回绝了他。

说要安置摄像头也不是他一个人说安就安的,再说了,丢外卖说白了还是他们自己不小心,小区的保安也不可能天天只帮他们看外卖吧。

看跟物业沟通无望,周先生秉持着文明人要文明解决问题的观念,便想出了贴告示的办法。他在小区的楼道、电梯、还有家门口都贴了告示。

上面写着“偷拿外卖可耻,一经发现绝不原谅”的字样。本以为这样对偷饭贼能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没想到,不但毫无威力,他的外卖丢的更频繁了。

士可忍孰不可忍,虽然抓不到小偷,但还是要给他一个教训,这么肆无忌惮也太瞧不起人了。思索了一会儿,突然计上心头,他拿出手机,又点了一份外卖。

跟之前不同的是,他备注了几句话,上面写着:多放辣,有多辣放多辣,最好是辣死我的那种,虽然这个请求很过分,但还是请辣死我谢谢。

商家接单之后,看到这个备注哭笑不得,还专门打电话跟他确认是否真的要加辣,得到肯定的答复之后商家便照做了。

外卖送到门口之后,不出意外的又被人拿走了,这次周先生倒是没有很恼火,心想着:这么辣,我就不信你吃的下去,看还敢不敢偷我的外卖。

三、 邻居上门索赔偿,小孩竟是偷饭贼

不知道是不是他的方法起作用了,第二天还真没有人再偷他的外卖了。正当他感叹自己真是太智慧的时候,门铃却响了。

打开门一看,来人竟是隔壁的邻居,对方脸色不是很好,他虽然很疑惑,但还是礼貌的问了句:“有事儿吗?”

结果对方上来劈头盖脸一通指责,这把周先生一下给弄懵了,什么情况这是?从对方凌乱的话语里他还是抓住了重点,对方是来兴师问罪的。

原因是他点的外卖辣坏了他们家孩子,现在小孩被救护车拉走了,要周先生赔偿小孩所有的治疗费用。

虽然他很快明白过来小孩就是那个偷饭贼,但他还是假装不知道反问了一句,说自己的外卖怎么会在他们家,自己最近经常丢外卖,难道都是他们家小孩拿的?

没想到对方才不管他说什么,直接一顿指责,说什么孩子还小不懂事,他一个大人就不能让着点吗?

还故意点这么辣的,现在把小孩吃坏了,又要住院又要吃药,花了好多钱,让他必须承担起自家的损失。听听这是明事理的人家说的话吗?

他们家小孩偷了自己的外卖,自己还没问责呢,现在他们又倒打一耙让自己赔钱,这是什么逻辑。听着对方说的越来越无耻的话,周先生也没让着。

一来二去,两人便撕扯了起来,场面一度混乱,不知道是谁报了警才及时制止了双方。警察来了之后,分别给双方做了笔录,毕竟邻居家理亏。

最后经过调解,这件事也就算是结束了。本以为再没啥事儿了,没想到,过了几天,对方竟然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当着法官的面,周先生对此也表示,自己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他就是喜欢吃辣的,他也不知道外卖会被一个小孩子拿走,难道小偷偷了东西伤了自己,还需要物主来承担责任吗?

由于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是故意加辣的,所以法官也只能驳回邻居一家的诉状,相反,周先生还要追究自己损失的外卖钱。

所以,他们也只能乖乖赔钱给周先生。案件至此便彻底结束了,只能说邻居一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不约束好孩子又怪得了谁。

法律分析:宠溺小孩需有度,损身破财不值得

在此次事件中,主要涉及两种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

关于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小孩多次偷取周先生的外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

但是因为这个小孩年龄很小,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个小孩也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照这样说,难道只要行为人不满14周岁,无论犯什么罪哪怕是杀了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这样岂不是对未成年人太过宽容?

答案是否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他的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之后,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

若受害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其监护人则需要承担起赔偿的责任。以本案为例,小孩虽然不会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监护人需要赔偿周先生的所有损失。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在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教唆犯,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并使其产生了犯罪行为,那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属于共同犯罪,判刑时将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邻居作为小孩的监护人,若在明知小孩有盗窃行为的同时没有对其进行训诫或者行为纠正,还纵容甚至引导其犯罪,那么他也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

除此之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故意伤害罪,邻居起诉周先生时,认为他在食物中加辣的行为伤害到了小孩,所以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法官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里要讲清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是需要受到刑事处分的。

本案中的不同点在于,周先生事先并不知道他的外卖是被邻居家的小孩偷走的,所以他虽然有一定的报复成分,但主观故意的角色是不明确的。

如果他事先知道外卖就是小孩偷走的,而且知道自己加辣后的外卖仍然会被小孩偷走,还故意加辣,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恶劣行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不过,本案中,由于周先生始终坚称自己并不是故意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故意的,所以刑罚也就不了了之。通过本案,也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

做父母的,生育小孩就要好好教养,不要一有事就以“他还是个孩子”开脱罪责,父母没法一辈子将小孩宠溺下去,小的时候不严加管教,步入社会,难道也要以“巨婴”自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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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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