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我老婆,我睡我自己老婆,没偷没抢的,你们凭什么抓我?”一边是拿着银晃晃的手镯的警察,一边是“义正言辞”的当事人王某。这或许也是为数不多敢向警察叫嚣的人员之一了。
但可惜没有人在一旁给他点赞称勇,倒也是“美”中不足。而一旁的报案人钱某却痛斥王某违背自身意愿和自己发生关系,自己也不是他的老婆,他就是强奸了我。
那么事情究竟是什么样呢?这一男一女又是处于什么关系呢?
«——·案情回顾·——»
王某和钱某二人本是一对夫妻,但长期的情感疏远导致二人最终选择离婚,双方约定由丈夫王某带着儿子在外生活,而妻子钱某独自一人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王某有时会回家取一些东西,而钱某对此也没有多加限制,毕竟是曾经的爱人。
事发当日,王某如往常一般回到曾经的家准备取点衣物,饮酒后的状态本就肆意妄为,加上发现当晚钱某一人在家,于是酒后壮胆,走进屋子后,直接反手将房门紧锁,走过去就撕扯钱某的衣服。
钱某一瞬间也是吓到了,她怎么也没想到感情寡淡的前夫会这般行径,反应过来后,推阻并想要挣脱,警告王某:“你再不放开我,我就报警告你强暴我!”
听到此话王某更为生气,本就受到阻碍,又听到这句威胁之语,不由气急:“你随便喊,我睡我老婆,我看谁敢有意见!”“不要以为离婚了你就可以好过”。
虽然钱某不断反抗,奈何男女之间的生理差距太大,体型力量都远远不敌王某,在争斗一番终是精疲力竭,最终被王某得逞,被强行发生了关系。
等王某走后,钱某便立即报警,很快,王某便被以“强奸罪”逮捕调查,次日,钱某前往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某强奸自己。
面对妻子起诉自己强奸,这让王某感到十分生气,他激动地表示,“她是我老婆,孩的妈,我和她发生关系是天经地义,我没犯法”。
针对这一番申诉,钱某直接从包中拿出法院作出的离婚案一审判决书,“我们已经不是夫妻,早就已经离婚了,因此我和他之间不是夫妻关系。
那一晚他跑进我房子,直接锁门不顾我的反对强暴我!”二人愈说愈烈,大有一言不合就要在法庭大打出手之态势。
双方代理人见状赶忙接过手,被告方辩护律师一口咬定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他表示:“虽然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作出,但事发之日仍处于上诉期限内,因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二人之间仍是夫妻关系。”
原告方辩护律师对此不以为然,“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下发后,被告王某已经与我方钱女士达成共识,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已经不是夫妻关系。”
由于共识是双方私下达成,所以钱女士也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言论,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这个问题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经过相关审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以为事件至此告一段落,然而在当地引起极大的反响,当事人双方对此结果也颇具微词。
钱某表示“我们已经在打离婚官司了,并且一审判决都已经判出来了,我和他怎么会还是夫妻呢?就算是夫妻,难道丈夫就可以强迫妻子吗?这个判决太轻了。”
钱某对这个昔日枕边人已经彻底凉了心,也是可以理解。她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才会让王某一次次来到家中取东西,要知道正常情况下,女性独处一室的时候,出于自我保护的下意识举动,都会拒绝与自己不亲近的异性前往自己的住宅。
但最终的结果显然,王某辜负了自己对他的信任,并且借势而为,深深地伤害了自己。
另一边,王某对法院判决也是不愿接受,“我没听说过和自己老婆发生关系还要坐牢的,如果这样那还结什么婚?女人要是不高兴了就说自己老公强暴自己,老公就要被抓起来,多冤枉啊!”
王某仍旧认为双方虽然已经完结了一审判决,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真正完全终结,现在两个人还具备法律意义的夫妻关系,因为自己对对方的行为只是单纯的丈夫对妻子的性行为。
这是一种可被社会大众共识的——夫妻发生关系,既然是很普通的社会性行为,又何来强奸一说?如果这都算是强奸,那法律岂不是在挑战社会公众认知,这必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冲击。
当地群众也是第一次听说妻子状告丈夫强暴自己,最后还成功了。大家迅速分成两派,但支持王某的只有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是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
«——·以案释法·——»
看完上面的故事,想必大家都会感到疑惑,相信不少人都会和王某一样发问,男女双方都结婚了,那性生活不应该是其中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吗?难道每一次都要提前看看法律允不允许嘛?
其实答案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本案中,离婚期内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仍强迫的行为是否适当?其中有三个点我们可以依次讨论一下。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是否仍在存续期间双方存在争议,钱某认为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因而她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终结。
而王某对此不敢苟同,他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但仍处于上诉期限内,因而两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在存续期间内。群众对此也是分为两边。那么,该如何正确界定夫妻间的婚姻存续呢?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或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并开始生效的这段时间。这点是毫无争议的。那么所谓的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并开始生效是什么意思呢?判决什么时候才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和钱某离婚案件一审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案发时仍在十五日上诉期限内,因此该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钱某和王某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还是在存续期间的。
夫妻之间是否有强奸一说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不仅仅牵涉到法律层面,更是关系到社会伦理。
在刑法中规定的强奸一说,仅是用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一说,并未具体说明强迫对象的范围,因而其内在已经将合法丈夫纳入其中,从而可以得出即便二人已经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不愿意,丈夫也不得强迫对方。
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而双方相互负有同居、同房的义务。因而在理论中,这是一个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但在实际过程中,这种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的案件并非没有,但几乎所有结果都是丈夫被认定为有罪。而通过复审裁判理由的时候,可以明确得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什么是强奸,可能很多人脱口而出,强奸不就是强行和女性发生关系嘛,通俗来说却也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明确注明,强奸是指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强调贞操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所谓的贞操权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
可见,核心而言贞操权是一项以性权利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权利人享有保持自己纯洁的权利,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贞操权人有权拒绝他人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和性器官接触的请求。此外,贞操权人在对自己的性的问题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者,不构成贞操权侵权。
在本案中,钱某认为与王某之间已经无婚姻关系,并且与之没有相应情感联系,在王某提出想要进行性行为的时候,钱某作出拒绝表示,而钱某并未停止其行为,反而使用暴力强行突破钱某的自卫反抗。其行为严重损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与钱某虽然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但王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仍是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同时,仍有不少群众表示该行为是合理的,也暴露出我国社会法治推进仍需砥砺前行。
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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