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仅穿一条内裤罚跪两天浇凉水致死!又一起生母养父家暴案

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其中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暴力则更为隐蔽。因为,他们多以管教为名。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反家暴典型案例引起各界关注,李某与同居男友杨某对李某女儿桂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桂某某死亡,死亡时年仅10岁。


以管教为名实施暴力,这是家务事吗?法律层面如何解读?家庭暴力致他人死亡,法院如何判决处理,本文将深入为大家解读!



以管教为名实施家庭暴力,亲生母亲与其男友对女儿痛下毒手


根据最高法发布案情显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桂某某寄养于其姨妈家,于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李某与桂某某及李某男友杨某三人共同生活。


2020年2月6日中午,以发现女儿桂某某偷玩手机为由,2月6日中午-2月8日中午两天时间中,在正月的严寒季节中,李某、杨某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


期间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实施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


2月8日下午,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时其已无生命体征。



经鉴定,桂某某死亡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全身多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该案一经发布,各界人士都为小女孩桂某某的不幸遭遇感到痛心,为被告人李某及杨某的残暴行为感到愤怒。以管教为名对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践踏、是父母想要走捷径的不良管教,是发泄自身情绪的恃强凌弱,家庭暴力绝非私事,而此案被告李某及杨某已受到其应有的处罚。


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终此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指出,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


李某与杨某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被害人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综观全案,对孩子进行管教,只是案发的起因,不能达到目的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家庭暴力绝非私事,扭转错误观念,拒绝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事私事,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除了保护家庭成员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样有效。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外,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同样被认定为为家庭暴力。



如果你不幸遇到了家庭暴力,那么请按照以下方法让自己走出困境。首先,请马上远离施暴者,立刻报警,或者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如果无处可去,还可以寻找庇护机构,他们有责任帮助你。


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再施暴、骚扰本人或亲人,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搬出,让施暴者离开家。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对家庭暴力有没有新的认识?对法院的判决处理有没有其他层面的解读?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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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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