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闹到警局,妻子的一句话却牵出一场大案

2014年2月5日,湖北潜江市浩口镇水陆派出所接待了一对夫妻。李长保匆匆询问民警关于一位精神病患女性的下落,声称她是他的妻子潘燕并且走失了。然而,民警否认了这一情况后,李长保匆匆离开。

不到5分钟后,一名头发脏乱的女子自称潘燕来到警察局,并要求被铐起来,声称自己的丈夫杀人并计划杀害她。

现在的问题是,哪一方在夫妻中说了真话?是潘燕真的患有精神病还是李长保真的杀人了?

根据李长保的陈述,他在大年初一得知妻子头疼且精神状态不佳,因此专门请假回家陪同她就医。而在2月5日,当他与妻子前往医院途中,在等红灯时他突然下车离开。考虑到妻子的精神状态不稳,李长保为了确保她的安全,前往派出所咨询民警。

当他得知妻子并未到过派出所后,李长保迅速离开。然而,仅仅5分钟后,一名头发脏乱的女子闯入派出所,并且言行举止异常。她声称:“快铐住我,我丈夫杀人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位女子正是李长保的妻子潘燕。

由于潘燕当时的状态和行为与李长保所描述的精神问题相符,警方立即联系了李长保以稳定潘燕的情绪,并与潘燕进行了交谈。

随着谈话的深入,警方发现潘燕的陈述很有可能是真实的。根据潘燕的描述,李长保在2009年杀害了褚振香。

当李长保到达派出所并听到潘燕提到褚振香这个名字时,他明显表现出惊愕,然后迅速离开了派出所。李长保的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为当一个无辜的人被指控杀人时,正常的反应应该是辩解而不是逃离现场。尤其是当面前正是他一开始来派出所寻找的人时,更加令人怀疑李长保是否隐藏了什么秘密。

民警立即对褚振香展开调查,发现她失踪了,并且失踪的时间与潘燕所说的2009年相符,即褚振香被杀害的时间。

警方立刻联系了褚振香的女儿袁芳,并了解情况。袁芳透露,当年她的母亲接到一个电话后匆忙离开,此后就像消失了一样,没有人再见过她。

当警方询问潘燕是否认识褚振香时,袁芳表示认识,并称她是她母亲最好的闺蜜,曾多次来过她们家,但她也不知道母亲去了哪里。

从袁芳的回答中,警方获知潘燕所说很可能是事实。警方进行了潘燕的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潘燕并没有精神问题。

另一方面,根据潘燕所述,她和褚振香是工作中的同事,曾在同一家工厂工作。由于两人都是老乡,逐渐成为无话不谈的好闺蜜。褚振香工作能力强,收入也比潘燕高。

不久后,潘燕和李长保结识,并很快结婚。然而,他们的婚姻并非只有爱情,更多的是为了生活所需。李长保没有特长,平时通过开黑车赚取生活费。

随着孩子的出生,生活变得更加困难。有一天,李长保偶然得知妻子潘燕有一个富有的闺蜜,于是时不时向潘燕打听褚振香的消息。

2009年,潘燕通过电话邀请褚振香到家中聚会。当褚振香离开时,李长保开车送她回家,但短暂的路程却让李长保消失了一个下午。潘燕多次拨打电话,但没有人接听。

潘燕只能焦急地在家等待,心怀不安。傍晚时分,李长保回到家中,但神情紧张。在潘燕的追问下,她才得知闺蜜褚振香被自己的丈夫杀害了。

这使潘燕大为震惊,感觉面前的男人变得陌生。李长保一直对潘燕说着:“不都是为了你和孩子吗?没有钱,你们怎么生活?”

在面对两难选择时,闺蜜和丈夫,如果丈夫被抓住,意味着经济来源断绝,孩子又如何生活?潘燕经过深思熟虑,选择了沉默。

她原本希望这个事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淡忘,但自从李长保杀人之后,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李长保害怕潘燕会揭发他的罪行,他们的婚姻只剩下争吵。

李长保在外打工期间,又结识了其他女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李长保和潘燕的婚姻岌岌可危。

李长保多次要求离婚,但潘燕不同意。原因是如果离婚,抚养孩子就需要她独自承担。经过商议,他们决定不离婚,但潘燕带着孩子回到老家生活,而李长保每个月提供生活费。

直到2014年,李长保的情人坚决要求与他结婚,否则就离开他。与此同时,李长保继续对潘燕施加压力,要求离婚。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潘燕被气得生病,发起高烧,精神状况也恶化。医生开了一些精神药物给她。

潘燕的姐姐打电话要求李长保回家照顾妹妹。当李长保回家后,他首先商议离婚事宜。潘燕同意离婚,但提出了一个条件:“你必须一次性支付给我10万块,并立即同意离婚。”

李长保没有这笔钱可以给潘燕,而当他听到潘燕如此要求时,明显感到自己被置于困境之中。

“你信不信我把你送进精神病院,让你永远出不来。”李长保的冷漠目光使潘燕感到恐惧。她想起了5年前闺蜜被杀的事情,意识到李长保为了保守秘密可能会对她下手。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了在派出所的一幕。

警方根据潘燕的陈述找到了李长保犯罪的证据。据潘燕所述,在李长保杀害褚振香后,他拿着褚振香的银行卡去取钱,但连续三次输入了错误的密码。

银行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了这段画面。面对警方的质问和证据,李长保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此杀人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核心要素。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故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具有构成犯罪的特征,而予以实施的主观意图。

在此案中,潘燕对李长保杀害褚振香的描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而警方的调查也找到了与之相符的失踪案件。因此,可以认定李长保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嫌疑。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并导致人死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长保不堪家庭的重担,起了抢劫的心思却害人性命,无论怎么费尽心思躲避法律的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再狡猾也终究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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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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