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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上赶着上了我的床,在这里装什么贞洁烈女!”
黄某怒斥女同事曾某血口喷人,让她跟警察说清楚前一天晚上的情况。曾某不愿意过多解释,一口咬定是黄某侵犯了她。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黄某和曾某在一家KTV上班。平日里,二人除了工作上的接触,没有太多往来。黄某在KTV是出了名的能喝酒,可以百杯不倒。
曾某酒量一般,但是很喜欢喝酒。案发当天,她在包厢陪客户喝酒。曾某总觉得不过瘾,客户走后她还想再喝点尽尽兴。
曾某很久之前就想找黄某切磋一下,看看他到底有多能喝。这天下班,她找到黄某约了酒。黄某又惊又喜,邀请曾某去家里喝酒。
这天晚上二人在客厅里边喝边聊天,喝了个尽兴。彼时,曾某已经开始有了醉意。她踉踉跄跄地来到黄某的卧室,找到床后便躺下,黄某却误以为曾某在给自己传达性暗示的信号。
在酒精的催化下,黄某再也克制不住自己,趁着酒劲儿和曾某发生了关系。次日,曾某醒来看到眼前的这一幕彻底崩溃,她认定黄某在强奸了她,当即选择报警。
警方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带曾某去做了检查。黄某拒不认罪,坚持认为曾某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
“大家都是成年人。她一个女人,大晚上来我家喝酒,这难道不是性暗示吗?
更何况,是她自己主动上了我的床。”黄某声嘶力竭地为自己辩解,曾某坚持着自己的想法。
但最终根据警方的调查及曾某的口供,黄某被移交检察院。院方审查后对其提起了公诉。黄某也因为强奸罪被判刑。
黄某和曾某发生关系的时候,曾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这个时候,她的意识已经迷糊,失去了最基本的判断力。
曾某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反抗能力,也没有性同意能力。因此,曾某说其是自愿的并不成立。
那么性同意指的是什么呢?
性同意是所有参与者之间明确的、自愿的性行为协议。
我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年满14周岁。获得性同意必须得到对方知情和认同,在对方有清醒意识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并且是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即便女性答应和男性发生关系,中途也有终止的权利。
而性同意的表达方式也是需要非常直观的行为动作或者语言表达出来。如本案这种情况,曾某在醉酒状态下,无法明确表达自己,或者处于不知表达的状态,是不能构成性同意的。
除此之外,同意某种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接吻)并不表示同意其他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性交)。性同意的内容是双方之间事先达成共识的性行为,对一定范围内性行为的同意,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的同意。
结合本案来看,曾某醉酒之前,黄某和她并没有肢体接触,没有表现出想和她发生关系的想法。他没有正面争取,也没有侧面试探曾某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曾某控告黄某强奸,完全合理合法。如果那晚黄某在曾某清醒的状态下向她提出要发生性关系,曾某也同意了。
他们借着酒精的作用,发生了一夜情,这就不构成强奸罪强奸。这种情况属于你情我愿,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法条保护的是妇女的自主权,即妇女有拒绝和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那就是强奸。
并且黄某所认为的性暗示只是他的主观猜测,曾某从来没明确表明过有这个想法。
黄某有着百杯不倒的酒量,曾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不管那天曾某是出于什么目的去黄某家喝酒的,黄某都不应该一直灌酒。黄某的强奸曾某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酒后乱性真的不是空穴来风。小酌怡情,大酌害人害己。女性本就属于弱势群体,出门在外更应该保护好自己,不要给自己制造不安全的因素。
为了避免受到伤害,尽量不要独自一人去异性朋友的家里。我们没有办法去预估人性的险恶,一旦危险发生,给女性造成的创伤都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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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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