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醉了主动爬上我的床,凭啥告我性侵?”女子:我可没答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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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是你上赶着上了我的床,在这里装什么贞洁烈女!”

黄某怒斥女同事曾某血口喷人,让她跟警察说清楚前一天晚上的情况。曾某不愿意过多解释,一口咬定是黄某侵犯了她。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黄某和曾某在一家KTV上班。平日里,二人除了工作上的接触,没有太多往来。黄某在KTV是出了名的能喝酒,可以百杯不倒。

曾某酒量一般,但是很喜欢喝酒。案发当天,她在包厢陪客户喝酒。曾某总觉得不过瘾,客户走后她还想再喝点尽尽兴。

曾某很久之前就想找黄某切磋一下,看看他到底有多能喝。这天下班,她找到黄某约了酒。黄某又惊又喜,邀请曾某去家里喝酒。

这天晚上二人在客厅里边喝边聊天,喝了个尽兴。彼时,曾某已经开始有了醉意。她踉踉跄跄地来到黄某的卧室,找到床后便躺下,黄某却误以为曾某在给自己传达性暗示的信号。

在酒精的催化下,黄某再也克制不住自己,趁着酒劲儿和曾某发生了关系。次日,曾某醒来看到眼前的这一幕彻底崩溃,她认定黄某在强奸了她,当即选择报警。

警方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带曾某去做了检查。黄某拒不认罪,坚持认为曾某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

“大家都是成年人。她一个女人,大晚上来我家喝酒,这难道不是性暗示吗?

更何况,是她自己主动上了我的床。”黄某声嘶力竭地为自己辩解,曾某坚持着自己的想法。

但最终根据警方的调查及曾某的口供,黄某被移交检察院。院方审查后对其提起了公诉。黄某也因为强奸罪被判刑。

以案释法

黄某和曾某发生关系的时候,曾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这个时候,她的意识已经迷糊,失去了最基本的判断力。

曾某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反抗能力,也没有性同意能力。因此,曾某说其是自愿的并不成立。

那么性同意指的是什么呢?

性同意是所有参与者之间明确的、自愿的性行为协议。

我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年满14周岁。获得性同意必须得到对方知情和认同,在对方有清醒意识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并且是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即便女性答应和男性发生关系,中途也有终止的权利。

性同意的表达方式也是需要非常直观的行为动作或者语言表达出来。如本案这种情况,曾某在醉酒状态下,无法明确表达自己,或者处于不知表达的状态,是不能构成性同意的。

除此之外,同意某种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接吻)并不表示同意其他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性交)。性同意的内容是双方之间事先达成共识的性行为,对一定范围内性行为的同意,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的同意

结合本案来看,曾某醉酒之前,黄某和她并没有肢体接触,没有表现出想和她发生关系的想法。他没有正面争取,也没有侧面试探曾某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曾某控告黄某强奸,完全合理合法。如果那晚黄某在曾某清醒的状态下向她提出要发生性关系,曾某也同意了。

他们借着酒精的作用,发生了一夜情,这就不构成强奸罪强奸。这种情况属于你情我愿,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法条保护的是妇女的自主权,即妇女有拒绝和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那就是强奸。

并且黄某所认为的性暗示只是他的主观猜测,曾某从来没明确表明过有这个想法。

黄某有着百杯不倒的酒量,曾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不管那天曾某是出于什么目的去黄某家喝酒的,黄某都不应该一直灌酒。黄某的强奸曾某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酒后乱性真的不是空穴来风。小酌怡情,大酌害人害己。女性本就属于弱势群体,出门在外更应该保护好自己,不要给自己制造不安全的因素。

为了避免受到伤害,尽量不要独自一人去异性朋友的家里。我们没有办法去预估人性的险恶,一旦危险发生,给女性造成的创伤都是不可逆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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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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