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部伊斯兰教法:对女性薪资进行公平的控制和监管

«——【·前言·】——»

晚期中世纪(公元11-15世纪)的社会,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模和多样性都相当可观。

这里通过来自穆斯林西班牙和北非的马利基学派法律,研究了法律、法院和法官是否对女性薪资劳务进行控制和监管

«——【·中世纪伊斯兰女性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

关于女性在需要自由资本的企业,如贸易、商业和投资中行使其财产权的能力。

这并不是中世纪伊斯兰法律环境的产物,是明显违背了伊斯兰法律精神,同时还违背了法官建议的实践行为

晚中世纪时期(11世纪-15世纪)的证据表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是相当频繁且多样化的。

事实上,她们的参与和技能似乎比中世纪欧洲妇女更为广泛。无论是在欧洲还是伊斯兰教国家,这个问题的复杂性,都因为缺乏受到法律方面的关注,其影响和后果受到了削弱

人们不知道女性的薪资劳务是否受到压迫,是否受到法律、地位、法令,以及法庭和法官的保护和监管

在欧洲的情况,是否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需要欧洲历史学家去研究。但在伊斯兰教国家,它可以被用作了解伊斯兰教社会对待妇女地位的方法。

在农村和城市劳动市场中,雇佣劳动的频率,在编年史和法律文献中都有所记载。

两者都认为,在伊斯兰时代到来时,受雇于他人的劳动力已普遍取代奴隶劳动力。无论是为进行密集的农业耕种,还是在城市中的制造业,如纺织、建筑和食品生产领域提供人力

随着奴隶劳动力,作为中东经济的主要因素的消亡。由薪资劳务取而代之,雇佣和薪资劳务需要得到规范,就必须建立一个法律框架

虽然这一发展,是促进女性薪资劳务合理合法的关键因素,但必须等待历史条件的变化,一个合适的契机。

随着伊斯兰国家城市和工业中心的发展,在法律文献中提到过关于女性薪资劳务的问题

即便如此,这些提及仅仅是简短的注释。如我们将看到的,在新的环境下,妇女获得报酬的工作,也不能像男性获得的劳动合同那样全面。

因此,即使在《古兰经》中,女性的财产权,女性的薪资劳务也没有被提及,除了哺乳之外。

奴隶和奴隶劳动并未在劳动市场上完全消失,但在伊斯兰内有了完全不同的维度和性质。

这并不意味着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女性的薪资劳动合同不存在于中东地区。每次商业交易和交易,以及每项家庭事务,都要在证人面前书面撰写签署合同。

并非所有行业或职业都有样板合同,而是只提供一定数量的样板合同,我们可以假设这些合同是用作样板,或者口头协议已经足够。在书面合同中仍存在法律难题

社会和经济条件,或文化传统在这里可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这种实践可能因不同的经济部门和交易而有所不同。

西班牙为例,公证手册提供了合同样本,但作者们在提供合同模板方面存在差异。

有关女性薪资劳务的地位问题,根本原因是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它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实施方式。

«——【·中世纪女性在薪资劳务中的地位·】——»

本文研究了几个法律文本,关于伊斯兰教法,在传统的哺乳幼婴行业,社会实践中如何保障他们劳动的报酬。

在一个母乳喂养,是喂养婴儿的唯一方式的世界中。哺乳幼婴是穆斯林妇女数百年来的收入技能。

下面的事,来源于是一份没有日期的法律裁决,涉及丈夫有权分享妻子从哺乳幼婴工作中赚取的收入。

发给了当时著名法学家询问,所用短语意味着一种普遍的诉求或引领原则。

具体案例如下:

一个女人在未经夫婿同意的情况下租用自己作为哺乳妈妈,直到后来她的丈夫才得知。他的妻子抗议,他要求得到妻子哺育婴儿所得酬金的要求。

法学家回答说,自签订协议以来经过的时间,意味着他已经没有要求权,但他有权取消任何将来的雇佣合同。

丈夫只有权所有“内在的东西”,即女人必须为家庭履行的家务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学家的意见虽然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否定了丈夫的主张

然而仍然认识到他有权阻止妻子将来从事哺乳工作。同时,它重申了妻子对自己身体,为获得报酬而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它确立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不能强迫一名女性母乳哺育自己的孩子,哺乳是女性提供的一种服务,而不是母亲的法律义务

格拉纳达法学家伊本·朱赛在他的法律手册中解释了在家庭中何时应为哺乳付报酬:如果母亲不能或不想母乳喂养宝宝,已婚夫妇将需要雇佣一个母乳喂养婴儿的家庭女性

虽然母亲有哺乳孩子的责任,但如果她生病、乳房中的奶很少,或属于一个不进行母乳喂养的社会阶层

而丈夫有能力雇佣一名母乳喂养家庭的女性,那么他应该这样做。

伊本·贾赞将雇佣母乳喂养家庭女性视为聘请仆人一样,即社会地位的问题。

如果母亲或丈夫的社会或经济地位,使得他们有能力承担,在其赡养费用内雇佣母乳喂养婴儿的费用,那么母亲就有权享受这项服务

母亲对丈夫的责任并不包括哺乳他的孩子,哺乳被视为一种获取报酬行为。她需要完成“内务”,例如烤面包、做饭、扫地、铺地毯和打水等工作,但不包括那些创收的工作,例如纺织等。

自然母亲哺乳不是必须的,伊斯兰法律中的《古兰经》规定,建立了哺乳与工资之间的联系,并为其提供了书面合同

这是伊斯兰法律领域中已知的仅有的两个女性工资书面合同之一,也是一种独立的职业类别。

这需要书面合同的原因不仅在于其频繁性,还在于交易的时间长并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众和公证人都认为父亲、保姆和她的丈夫之间需要一份书面的雇佣合同

以下是汉尼菲派法学家阿尔·塔哈维在其样式中包括的母乳喂养合同的文本:

如果一个男人雇用一个女人作为保姆,为他的儿子哺乳指定的月数,指定的工资,并且他想为此书写一个合同

他应该像这样写: “这是XX,在X年X月开始,为XX雇用XX女子的合同,雇用期限为XX个月,按照一定数量的金额支付X报酬,以母乳哺育他的儿子,不受任何限制并照顾他。”

在合同的其他部分,他应该提及,他们就工资达成的协议,以及工资如何支付,确认哪一个孩子需要哺乳,以及他们之间的其他协议。

如果这位保姆有丈夫,他有权阻止她雇佣自己成为保姆,如果她自己签订了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如果工资只是给她自己的,并在丈夫的允许下,有必要在证人签署之前在合同中写明。

格式如下:“这个合同中提到的某某女子,其丈夫某某,听取并理解了合同条款,确知这份合同中,提到的妻子的工资,完全出于他的自愿和允许,他已经允许她领取工资,不会再对其提出任何要求。”

完成此步骤后,证人可以签字

这份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及哺乳地点,雇主居住的地点的名称,以便防止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争议。

并不需要把保姆的食物或衣服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但其他法学家反对此观点,声称必须确切地知道她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这个合同才能生效。

尽管雇佣劳动力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女性雇佣劳动力的普及,但女性雇佣的模板合同数量却很有限,这一点是有例外证明规律的。

匿名的马利克派法律判决书明确提到了合同,后来的马利克派法学家哈里勒·伊沙克在其对合同样本的处理中涉及哺乳婴儿合同,但未提供模板。

他谈到了哺乳女性其丈夫的权利和义务,声明合同是合法的,丈夫有权取消合同,但如果他共同签署了合同,就要保证配合妻子完成

在整个地中海地区的当代犹太社区,存在一种非常不同的法律情况。

丈夫可以阻止妻子哺乳别人的孩子,但他也有权强迫她哺乳她自己的孩子。妻子有权获得哺乳她的孩子的工资,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如果母亲拒绝哺乳,那么父亲将不得不聘请乳母来哺乳他的孩子。

对于父亲赔偿母乳喂养的义务,在一个在14世纪摩洛哥法官al-Yaznasāni写的法定裁决中得到体现。

这个法官被问及,一个与离异的母亲住在一起的女儿的父亲。法庭要求他每天支付5个钱币工资,给他的妻子哺乳作报酬,他照做了。

通常哺乳期为2年,8个月之后,母亲要求增加她的工资,但父亲请求她忍耐,因为时局艰难。他提议,如果她把工资还给他,他会为孩子雇佣一个仆人或母乳喂养人。

基本的结论是,哺乳女儿的工资,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而波动,情况好转则加薪。

进一步的详细讨论表明,即使父亲找到了一个比较便宜甚至是免费的喂养者,母亲仍然有权获得工资

一份来自11世纪突尼斯的法令,涉及一个哺乳妇女的工资被发送给了 al-Qabisi,还询问了伊本·阿尔-卡斯姆的裁决。

一个父亲支付工资给一个哺乳妇女哺育他的儿子,然后去世了。回答是这样的:这份询问涉及交易的结果,现在它成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掌管。

依本·朱赛(Ibn Juzayy)在1967年的书中写到,奶妈被禁止同时哺育多个儿童,除非额外的哺乳行为是随后进行的。

只有在哺乳行为是随后进行的情况下,才能建立任何哺乳兄弟间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马里基学派在法律法规、格拉纳达法律书哈利勒法律手册中的表态都很清晰,总体原则是维护财产权利。

妻子不必为家庭提供收入,因此丈夫无法对她的工资提出法律要求。她有权通过工作利用自己的身体赚取收入,丈夫无权分享因为在婚姻中严格分离财产

显然,没有其他财产权利,比通过女性身体创造出的财产更为明显,然而丈夫依然能够在其管理下获得正式地位。

为什么哺乳妇女的工资不同?哺乳妇女的情况略有不同。雇佣合同偏离了这些原则,要求丈夫在合同正文中,签署同意妻子就业并放弃分享她的工资的条款。

如果丈夫坚持,而妻子不同意与丈夫分享她的工资,丈夫有权使合同无效

«——【·结论·】——»

事实上,在中世纪伊斯兰西部社会中,有很多女性在同时担任哺乳婴儿和其他薪资劳动。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在执行哺乳湿婴职责时,女性可能需要离开其他劳动岗位,这可能导致收入不稳定

此外,一些女性也可能会遭受雇主或顾客的骚扰,从而导致她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综上所述,中世纪伊斯兰西部社会中,女性在薪资劳动领域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法律问题。

不仅与性别平等和女性的人权相关,也与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有关。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简化和改革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以实现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Amar, Emile tr.1908-9 Consultations juridiques des faqihs du Maghreb (Choix des fatwas du Mi'yar d'al-Wansharisi), Archives Marocaines 12- 13 (Paris: H. Champion).

2.Arib b. Sa'd1956 Le livre de la generation du foetus et le traitement des femmes enceintes et denouveau-nes H.Jahier & N. Abdelkader eds.(Alger: Librairie Ferraris).Hoenerbach, Wilhelm ed.

3.1965 Spanisch- Islamische Urkunden aus der Zeit der Nasriden und moriscos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4.Ibn Juzayy, Muhammad b. Ahmad1967 al-Qawanin al-fqhiyya (n.d.).

5.Ibn abi Zayd al-Qayrawāni1949 La Risala tr. L. Bercher (Al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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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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