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诽谤而毁掉生活!女生污蔑大叔偷拍,学校坚决执行双重处分

#头条家时光#


最近,一起发生在四川大学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这个事件,学校对该女生给予了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的处分。

这样的处分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是否能够维护受害者和社会的正义?

事件的经过和结果

根据新闻报道,6月9日,一名女研究生张某污蔑一名大叔偷拍她。她在微博上发文称:“今天在地铁上遇到一个变态,一直用手机偷拍我,我发现后他还不停地换位置,我实在忍不住了就拍了他一张照片,希望大家小心这种人。”

随文附上了大叔的照片和视频。该微博很快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转发,有人表示同情和支持,也有人表示怀疑和质疑。事后经过调查核实,该大叔并没有偷拍张某,而是在玩手机游戏。

张某的行为属于造谣诽谤,侵犯了大叔的名誉权和隐私权。6月21日,四川大学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经过调查核实,张某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虑到张某公开道歉,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某留校察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某留党察看处分。

按照事件的前因后果,张某的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算是很严重的后果了。以后踏上求职路会相当痛苦。

法律解读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不单单是这样的处分,可能会负担以下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以编造事实等方法恶意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因此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影响其名誉、工作等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这些法律条款,张某可能构成了诽谤罪,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害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引起社会舆论极大的反响,作为党员也违反了纪律,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受害者已经同意和解,并且没有提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要求,张某就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害者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张某可能需要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当事人的大度,选择了和解,并原谅了张某,也算是挽救了一个年轻人。

如果当事人不依不饶要追究的话,会不会又成另外一个故事了?风向,说变就变,都是人为的。

作为一名传媒专业的研究生,张某应该有一定的媒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不应该随意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她不仅侵犯了大叔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也误导了公众的舆论和认知。她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前途,也败坏了学校的形象和声誉。这是不容忽视的错误,应该引以为戒。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张某作为一个年轻人,有犯错的可能性。她在事发后不久就公开道歉,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这显示了她的悔改意识和诚意。

学校对她实施了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的处分,这是一种严厉的惩戒,会影响她的前途。也反映了学校对此事的重视和态度。

网友们对她发起了猛烈的批评和攻击,这是一种极端的压力和创伤,会损害她的心理健康。

这也意味着她已经承受了足够的苦难和痛苦,也需要社会给予她一些关怀和支持。可以的话,就此了结吧!

虽然诽谤之事可大可小,但我们还是响应人民日报的喊话:以曝制曝以暴制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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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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