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多了条流产记录,坚称自己被冤枉,医院:我们绝不可能出错

随着现在科技技术的发展,信息化也在不断普及,我们的个人信息就会很容易泄露,现在出门一部手机就可以解决所有,而这就会产生一个弊端——个人信息被泄露。

案例摘要

柳女士是浙江桐庐人,但是为了工作,柳女士和她的丈夫现在定居在杭州,刚开始去杭州的时候,生活确实比较拮据,但是,随着两人的不断奋斗,生活也在渐渐变好。

柳女士和她的丈夫已经结婚多年,目前育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因为之前一直在奋斗,所以没有生二胎的打算,但是最近三人的小家,再慢慢的变好,两人就有了要二胎的打算。

但是在某一天,刘女士看到自己手机短信中有几条医院的人流消费记录,她感觉非常震惊,并且非常疑惑:自己明明没有做过人流,但是却有消费记录。

而后她又在医保记录中查询到了流产记录,于是更加疑惑,而且不幸的是,她的丈夫也看到了关于人流消费的记录,非常生气的质问柳女士,为什么会有人流记录?

柳女士还因此和她的丈夫发生了争执,随后,柳女士带着疑问来到了做人流的医院,询问其负责人具体情况,柳女士提出自己的疑问,并且给予了医院证据:自己在四月份的时候没有请过假,一直在上班,那么来做人流的人是谁呢?

但是医院负责人坚称,流产是由柳女士本人签的字,做了手术,并且医院坚称:我们绝对不可能出错,因为在进行手术的时候会多次确认患者身份,同时医院负责人透露,医院档案留的手机号确实是柳女士的手机号。

在两方决定要查看视频监控的时候,发现视频监控已经被覆盖,无法查询到当日做流产手术的视频监控了,一时之间陷入了僵局。

最后,刘女士和医院方决定报警来处理,不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还为了缓解她和丈夫之间的关系,并且医院表示,如果说愿意随时去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以案释法

如果说这条流产记录不是柳女士自己做的,那么柳女士就可能有,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她可能出轨了,那么,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的话,算不算违法犯罪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在自己有配偶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和其结婚的,将涉嫌触犯重婚罪。

首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重婚者,也就是说,在自己有合法配偶或者是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的,仍然与其,办理结婚手续的。

但是,在本案案例中,柳女士虽然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但是他没有和除了她丈夫以外的别人存在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重婚罪的责任形式是主观故意的,也就是说,重婚者在明知道自己有配偶,或者是明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之结婚的。

但是柳女士在,案件发展中并没有和其他人结婚,或者是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可以看出柳女士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想法。

最后,综上所述,可以得出柳女士并不构成重婚罪,如果说在婚内出轨的话,只能算是违反了道德,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并不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如果在调查以后发现,流产手术确实不是柳女士本人所做的,那么是他人冒用了柳女士的身份信息,做的流产手术,对于违法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应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违法行为人冒用了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是以欺骗的方式领取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又或者是购买出售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那么就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如果说真的有人冒用了柳女士的身份信息,并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那么这个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就已经属于是违法行为了。

如果说违法行为人其违法情形比较轻微的话,那么将会予以治安处罚,但是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么可能还会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但是不论这件事情的真假,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保护好我们个人的身份信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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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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