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反悔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夫妻共同立遗嘱在世方反悔遗产如何分配?

事件回顾

老群和老益系再婚重组家庭,再婚前老群有两个女儿,老益有一个儿子,两人再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

因双方年事已高,二人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X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谁先去世房屋由另一方继承,在两人都去世后房屋由三个子女平分。

后老群于2021年5月去世,2021年11月,老益又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X号房屋由其子继承,其他人没有继承权。

老益于2022年12月去世,三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群益普法

首先,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老群和老益共同立的遗嘱与单一自然人立的遗嘱有所不同,共同遗嘱的特征是双方死因处分具有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一方因另一方设立特定内容的遗嘱,才相应地作出自己的终意处分。

法学理论上通常将共同遗嘱分为相互指定型遗嘱、共同指定型遗嘱、柏林式遗嘱等类型。

上述案例提及的遗嘱属于“柏林式遗嘱”,即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

关于共同遗嘱,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两人以上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引导他们分别订立遗嘱或要求他们在共同遗嘱中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


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承认了共同遗嘱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并对遗嘱的撤销、变更及生效等要件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总体上关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范并不完整,层级效力也不高。

以前述案件为例,先去世的老群处分自己遗产的最终目的是由子女三人平分,而上述目的也是在老群去世后,老益继承老群遗产的条件。

如果老益在老群去世后变更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变更的结果并不符合老群生前的意思表示。

现行法律规范和社会观念并不否认老益有变更或撤销遗嘱部分内容的权利,但其权利不能损害老群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三个子女继承老群遗产的期待权。

因此,自老益作出变更遗嘱内容之日,老群的遗产由老益继承的约定失效,老益不能按照共同遗嘱的约定继承取得老群的遗产,老群的遗产应按照共同遗嘱的约定由子女三人继承。

关于老益的遗产,由于老益在生前指定其遗产由其儿子继承,遗嘱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遗嘱,故老益的遗产由老益之子继承。

共同遗嘱已成为越来越多老年夫妻采用的遗产处理方式,其所面临的问题也需要立法、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为法院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回应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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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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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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