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尘埃-“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四)

“记祖宗人亲之大义”的《礼记·大传》中说: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修族。修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诸志诚。诸志诚故隶属刑。隶属刑然后乐。


在“家天下”社会中,“社稷”总是被与“宗庙”、“祖宗”联系起来认识的。对于祖宗的尊崇、奉承,是“礼制”的核心内容,也是统治者据以施治的基础。帝国的政治管理原则浸润在宗法制度的深厚传统之中。藉助于祖宗威灵、依赖于经验与传统、注重“故事”与惯例的决策及施政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对于祖宗的崇敬总是与对其举措的仿效纠绕在一起,事实上体现着渊源久远的“人治”与“礼治”、“法治”精神的衔接。


赵宋既称“家法”,又特意冠以“祖宗”二字,醒示着前代的轨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后世统治者的行为 。


南宋孝宗在位期间,朝廷上对于赵宋的“祖宗家法”有相当集中的议论。


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月庚午,孝宗即位之初,


侍读洪遵进读《宝训》,……上曰:“祖宗精于治道如此。”遵奏云:“愿陛下以祖宗为法,天下幸甚。”


留正等针对这番对话阐释道:


自古国家之久长者,未有不由子孙遵守祖宗之训也。夫继体守文之世,前圣之法见于已为,而验于既往,遵而行之,以克永世。理有灼然不易者。……寿皇讲论治道,动以祖宗为法,所谓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者哉![1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百,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庚午)


乾道七年(1171年)正月,孝宗称“本朝家法,远过汉唐”(《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乾道七年正月癸未);二月,


左司员外郎兼侍讲张栻奏本朝治体以忠厚仁信为本,因及熙丰元符用事大臣。上曰:“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丰之后不合改变耳。”(《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乾道七年二月丙辰)


淳熙三年(1176年)十月,孝宗与辅臣谈及“中宫天资恭俭”事,说:“家道如此,深以为喜。”但他随即道出了盘桓于自己心中多时的忧虑,即“本朝文物家法远过汉唐,独用兵差为不及。”龚茂良等随即回答道:


国家自艺祖开基,首以文德化天下,列圣相承,深仁厚泽,有以固结天下之心,盖治体似成周。虽似弱之,然国祚绵远,亦由于此。汉唐之乱,或以母后专制,或以权臣擅命,或以诸侯强大,藩镇跋扈;本朝皆无此等。可以见祖宗家法足以维持万世。(《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四,淳熙三年十月己卯)


在劲敌当前的暂安形势下,本来正是从根本上对于“祖宗家法”有所检讨的机会,而龚茂良等人专事逢迎而略无远见的说辞,令人不禁扼腕叹息 。


也在淳熙年间,陈亮曾经向孝宗上书评议时政说:


艺祖皇帝经画天下之大略,盖将上承周、汉之治。太宗皇帝一切律之于规矩准绳之内,以立百五六十年太平之基。至于今日而不思所以变而通之,则维持之具穷矣。……要之人各有家法,未易轻动,惟在变而通之耳。(《陈亮集》(增订本)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三书》)


在《水心别集·法度总论二》中,叶适对于赵宋朝政也有类似的批评。


朱熹曾经说,“祖宗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朱子语类》 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赵宋的“祖宗家法”,自其“不容轻议”之日起,即无可挽回地走向了它的反面 。南宋时,一方面有陈亮、叶适等人针对“祖宗家法”的反思与批评;一方面朝廷长期充斥着诸如“自汉唐以来,家法之美,无如我宋”(《南轩集》卷八《经筵讲义》)、“圣朝家法,宏远深长,质诸三代而无愧”[21] (《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三)、“我宋立国大体,兵力虽不及于汉唐,而家法实无愧于三代”(《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九《齐家》)一类说法。这种凝滞僵化的认识,一直伴随赵宋走完了最后的历程。


后代自总结治国经验教训的角度出发,对于宋代的“祖宗家法”有过许多评议。


明代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陈邦瞻在其《宋史纪事本末》叙言中说:


大抵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生于肘腋;其国体顺,故莽、卓之祸不作于朝廷。……其制世定俗,实有汉唐之所不能臻者。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专门议论到《宋朝家法》: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后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尽管顾炎武谈论“宋朝家法”时,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隔离开来,但他所提到的内容,实际上既有皇室的服丧、立嗣及内外规禁等方面,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


与顾炎武大致同时的王夫之,在其《宋论》中将北宋前期与汉代文景、唐代贞观并列为治世,而且归其功于宋代的“家法”与“政教”:


三代以下称治者三:文景之世,再传而止;贞观之治,及子而乱;宋自建隆息五季之凶危,登民于衽席,迨熙宁而后,法以斁,民以不康。由此言之,宋其裕矣。夫非其子孙之克绍、多士之赞襄也。即其子孙之令,抑家法为之檠括;即其多士之忠,抑其政教为之薰陶也。(《宋论》卷一《太祖一五》)


《宋论》中一方面肯定了赵宋“祖宗家法”的轨范作用,一方面也曾指斥其狭隘性:“宋本不孤,而孤之者,猜疑之家法也!”(《宋论》卷十《高宗二》)事实上,这不仅是在批评宋代的政治机制及其运作,也在暗中隐寓着王夫之对于明代政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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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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