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西女孩车祸昏迷半月,醒后说的话让母亲如遭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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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06年龚某像往常一样在带着游客在不同的景点之间流连,江西省南昌市周边有许多的红色革命景点,是旅游业发展的优势。

这辆旅游大巴上很多乘客都是外地来的,而且部分年纪都不小了,作为导游的龚某刚刚为后排的几个游客送去一些饮料。

拐弯处冒出来一辆农用车,大巴司机发现的时候已经有些控制不住,着急忙慌的打着方向盘,虽然避开了撞车的情况,但大巴车侧翻了。

很快车里的人遭受了剧烈的伤害,各自不同的受伤,发出阵阵哀嚎,龚某也昏了过去,不久后,消防车和武警赶来开展救援活动。

从车祸中死里逃生的龚某,在医院里沉睡了大半个月,母亲在一旁静静地守候着,龚某悠悠转醒,母亲喜悦的发出惊呼。

然而龚某迷惑的四处张望,开口就说:“我是谁?我在哪?”母亲如遭雷击,瞬间傻眼,心疼的看着女儿,叫来医生进行检查。

认定龚某出现了短暂性失忆,后续慢慢治疗应该是可以恢复的,在这个过程中,龚某却连连做噩梦,医生表示经历了严重车祸,她的大脑还很紧张。

龚某提出要寻找一个身影,事故发生后有个人出现在车里,对龚某进行了鼓励和救助,但记忆模糊,医生认为找到这个人也许能帮龚某恢复。

于是龚某的母亲联系了电视台记者,希望通过新闻报道,找到这个人,询问其他被救者,发现这个神秘人救了二十多个乘客。

事后却默默离开,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也没有表功,新闻发出后很长时间没有消息,一名武警恍惚间回忆起好像有个梨温高速公路公司的职工。

因为穿的衣服上有名称,被警员记住了,通过这家公司找到了熊某,就是他回老家的途中救助了众人,然后等消防和武警到场后继续回老家了。

他曾获得江西省运动会举重冠军,力大无穷,也是凭着这身力气,砸碎车玻璃,扯断座椅,救出了众人,在熊某的帮助下,龚某也逐渐恢复了记忆。

法律分析

发生意外的事故现场,涉及到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问题,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救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专业性。

通常情况下,对于偶然发生的意外情况,法律鼓励行人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人及时予以救助,帮助受害者、伤员等脱离危险处境。

但这种鼓励不是强制性的,不能对任何无关第三者施加救人压力,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仅仅存在于对事故具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或行为人。

而且救人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对于重伤患者,不能单纯的实施粗暴救助,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后要依法追究双方驾驶员的过错,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可能要面临赔偿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常规的路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于伤者或者处于危险中的人员,有能力救助的会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自主道德情感的选择。

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能遭受道德的谴责,但不会被法律追究责任,法律不应强迫任何客观上的自然人。

救人可能会使自身陷入危险,可能会对自身造成损害,可能招惹麻烦,应该基于自愿,社会公德会希望大家乐于助人,但事后的纠纷也很现实。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成为强制的行为准则,遭受的损失也可能无法挽回,更多是一种自我牺牲和自愿的奉献。

是否救人归人们的良心管辖,大家也要求实施救助的人不得挟恩图报,更突显出救助的自愿行为,某称程度上也是防止被无端怪罪。

上述案例中的熊某本身处于休假状态,对车祸现场也无强制性义务,但还是选择了尽力帮忙救助,应该得到赞美。

出于对好心人的保护,在救人的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不能要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也是可能引发争议的关键部分。

紧急情况下救人者可能会造成一定破坏,上述案例中的熊某就有砸玻璃、折断座椅等行为,除此之外,可能不慎触碰人的伤口。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在合理的范围内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能翻脸不认人,恩将仇报是不被支持的。

救助人不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为了最大程度的激发群众实施救助活动,保证意外事故现场有较多的救助力量。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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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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