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地摊上买了件绿马甲却被判13年,差15天刑满被无罪释放

2004年的一天,法院的一个庭上的旁听席坐满了人,大家似乎都很期待这次庭审。而也在众人的期待中,法官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在无罪释放的当天,被告胥敬祥离原本出狱的时间仅仅只差了15天了。很明显,这个案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

13年前正值壮年的胥敬祥被警察认为是小偷逮捕,后经法院判决,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回顾】

胥敬祥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由于没有文化,长大之后也只能以种地为生。后来他在农村也说上了媳妇儿,娶妻生子,日子虽然过的很平淡,但是也还算幸福。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条件,胥敬祥决定外出打工,而这一去就是几年。但是这几年他也确实给家里寄回来不少钱,生活水平也逐渐改善,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莫名其妙被怀疑成小偷。

原来1991年胥敬祥决定回家过年。回到熟悉的家乡县城,他路过地摊,看到了一件绿色的马甲很是喜欢,一问价格也不贵,便买了下来。回到家后,他和多年未见的朋友一起吃饭,但是朋友却发现这件衣服就是自己丢的那件。而最近村庄里很多家中都丢东西,很明显是招了贼,而看到胥敬祥穿着自己丢的衣服后,便怀疑是他干的。

这个朋友在饭后跑到了派出所报案声称胥敬祥就是小偷,而派出所居然在不了解任何情况下就把胥敬祥带走了。

带走后,尽管胥敬祥多次解释自己马甲的由来,但是似乎派出所的警察根本不听他解释。见他一直不肯承认,就一直关着他。时间过了许久,直到有一天,胥敬祥突然认罪了。

后来胥敬祥被公诉到法院,直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那一天,他拖着疲惫的身体,脸上青一块紫一块,很明显是被屈打成招。但是却没有任何人为他伸冤,就这样,他被以盗窃罪判处了徒刑十三年。

这件事被检察院一个名叫蒋汉生的检察官知道后,虽然他也清楚当时的官场内部的黑暗,但是他一直没有放弃调查和收集胥敬祥的无罪证据。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他整理出了全部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并且提交给了法院。于是便有了开头的胥敬祥被无罪释放的那一幕。

【以案释法】

1.法律中的定罪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上如何去认定一个人有罪,这个问题有着标准的答案。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在定罪时必须要确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查证属实;同时案件事实必须要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还要求证据之间,以及证明和实施之间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认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

而在胥敬祥的这个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清楚都没有达到。

当有人报案时,公安机关确实应当进行调查,需要立案的,应当立案。但是本案中,胥敬祥的朋友仅一面之词,而且胥敬祥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后也多次解释了背心的由来。但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详细了解其中的情况,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支撑下,强行屈打成招,显然不仅仅是不合理的事情了,更是违法了。

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结合各类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案,而不是仅仅只根据一份口供就去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在审判中,仅凭胥敬祥的口供,没有其他的证据足以成立证据链,在法律上是不可以最为定罪依据的。但是当时的审判中就单单只有胥敬祥的口供就定了其罪名,是完全不符合审判程序和法律依据的。

在庭上当法官看到被告浑身淤青时,就应当进行详细调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在查明事实后在进行判决,如果是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是一定要排除的,绝对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不用说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了。

2.胥敬祥被释放后,曾经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刑讯逼供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一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刑讯逼供属于司法职权类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而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所以对于他们强行取证,殴打胥敬祥,屈打成招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所以,在胥敬祥被无罪释放的同时,就要启动对当年冤假错案的重审程序,对当时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对其刑讯逼供的那些工作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如果胥敬祥当时被打成了伤残,则这些人员还会被加重处罚。

小结

胥敬祥虽然被无罪释放,也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但是他这十几年的牢狱之灾是没有人能感同身受的。而他的遭遇,更把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和缺陷暴露在众人眼中,中国的法治社会道路是漫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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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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