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是个城管,凭什么管我停车的事儿?”司机与城管互不相让,最终扭打在一起,直到警察赶来,双方才停止了战火。
究竟城管有没有权利管理违规停车的事?警察对城管作出处罚,法院的判决是处罚无效!这究竟有何依据?
城管管停车,警察处罚无效
近日,在一城管队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了一辆违规停放的汽车,并告知司机将车辆开走,否则要按照违章进行处理。
但司机却认为车辆违章应当由交警部门管理,而非城管部门。
随后,城管队员仍然多次劝说司机将违章车辆开走,但司机置之不理。双方逐渐由从言语冲突发展到了肢体冲突,后经过在场群众报警才制止了双方的冲突。
司机在随后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和检查,通过鉴定司机为轻微伤。基于此,警方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为由对于该名城管队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但该名城管队员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警方并没有权限处理自己的公务行为,因此提出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处罚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警察对于城管人员的行为没有处罚权,因此判决撤销相应的处罚。
警方对于该判决存在质疑,因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认为城管队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警方的管辖范围,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类似的事件在近年不在少数,因为城管部门工作内容特殊的原因,在执行公务时与相关群众发生摩擦很常见。
今天的案件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也引发了诸多讨论,总体上说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解答。
在社会大众眼中,车辆违章停放等与车辆相关的行政权应当归属于交警部门,而城管部门更多的是处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法行为。
但实际情况是,在许多城市,两者在车辆违章停放方面有着互为补充的作用。
同时在大多数城市,城管执法队员都有权利管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的车辆。
不难理解的是,交警主要的工作范围在交通要道,但对于一些发生在胡同巷道或人行道的违规停车行为很难全面的监管。此时,城管部门就能很好的进行补充管理。
至于本案中的城管队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应当由当地相应的法规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将针对城管队员的治安管理处罚予以撤销的案件,在近几年有多例,其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的《复函》。
该复函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城管队员要求司机移走车辆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公务的行为,那么城管队员致使司机受轻微伤的行为便不能由警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并不意味着城管队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复函指出,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分。
由此可知,法院撤销治安管理处罚并非是无底线的包庇城管队员,而是针对本案城管队员职务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的类型不符合相应规定。
随后,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就城管队员的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管队员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即本案中,城管队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的他人损失,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可以要求城管单位予以赔偿。
城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针对城管队员个人追偿和处罚。
本案实际的关键问题就是各单位之间的权属划分不够明确、清晰和公开,导致群众不能接受管理、不能服从处理。
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培训和学习,增强相应人员的工作服务意识,同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分配,并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开说明。如此才能减少公众对于执法人员的抵抗情绪,才能更好的行使相应的行政权,更好的建设美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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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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