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必须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吗?

根据《公司法》

(1)第166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第166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第168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第204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

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必须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否则对于违反规定分红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还有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的风险。

当然:法定盈余公积是必须计提的,但是注意的是任意盈余公积是自愿计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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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标签:股东   股东会   财政部门   公司   公司法   公积金   董事会   分配   利润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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