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诞下一女,声称是74岁房东的,亲子鉴定一出傻眼了

曾某是广东省当地有名的老好人,20年前,曾某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摸不着东西的女人,经过询问得知,该女人是从乡下来的,想要来到城市挣钱,但是到大城市后有点摸不着路,身上的钱还被骗了。

见她可怜,曾某便提出自己的房子还有一间屋子是空着的,如果没有地方住可以先住自己这,房租可以等找到工作挣钱后再给。见到这么好的人,女租客千恩万谢。

曾某得儿子在香港做生意,家里不差钱,自己跟老伴一开始确实想把房子租出去,只不过见女子一个人来大城市打工也没有亲人什么的,很可怜,便想着做件好事。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女租客一眨眼就在曾某那住了20几年,不仅没签租房合同,还没付过一分钱房租,更是在租房期间还生下了一个孩子。

邻居知道曾某是个好人,但是这种情况很难不让人有猜疑。眼看这风言风语是越来越大,曾某只好请女租客搬出去,谁知道女租客竟然栽赃说,孩子是曾某的。

为了堵邻居的嘴,也为了堵女租客的嘴,曾某带着孩子去趟医院做了个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孩子并不是曾某的。

经过一番调查,女租客在租房期间回老家结婚了,家中有孩子的爸,而孩子爸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对此事默不作声,这才导致了曾某深陷旋涡。

一、以案释法

曾某见女租客可怜而提出可以居住自己的房子是什么行为?

好意施惠。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过明文规定,但是好意施惠的概念却一直在民法学人的脑海中挥之不去。

好意施惠又被称为情谊行为或者君子协议,它的定义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优良道德品德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到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彰显品德的行为。因为它缺乏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原则,而意思表示又是民法的重要体现,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女租客诽谤曾某得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女租客已经结婚,并且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但是还是处于种种原因散布孩子是曾某的,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按理来说,应当由公安机关抓捕并由检察院对女租客进行公诉,但是本案中的警方并没有这么做,原因在于本罪属于亲告罪,是只有被害人向法院告诉后法院才会处理的案件。

当然,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群众公愤的、影响国际关系的等情形,还是会被提起公诉。

诽谤罪的罪与非罪界限

本罪的构成一定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且散布的必须是虚假的事实,如果事实是真实的,或者并未指名道姓的说出被害人的名字,那就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等。

但如果散布人将虚假的事实以为是真实的事实进行散布,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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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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