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检察员发现4嫌犯有冤,宁调职不逮捕,22年后4人沉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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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我绝不会逮捕清白的人,这件事我是不会办的。”

1994年,检察员戴建成接手了一件杀人案,查阅卷宗时他发现本案有许多疑点。

而且四名嫌疑犯都拒绝认罪,正直的戴建成宁愿被调职,也不愿意逮捕四人,二十多年后,四人的冤屈终于天下大白。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一年,福建莆田发生了一起惨烈的命案,一位独居老人在家中惨遭杀害,事件发生后警方立马展开调查,与老人同村的蔡金森被警方带走调查。

在调查中,蔡金森拒不承认杀害老人,而警方在调查时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蔡金森实在承受不住严刑拷打,只能认罪,还供出了三名“同伙”。

这三人分别是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

很快三人也被警察带回警局审问,身心上的巨大摧残让三人最终认下了这起杀人案。

检察院戴建成在调查之后发现这个案子很明显就是一起冤案,所以拒绝批捕四人,坚持要重新调查。

但上面给的压力很大,他实在顶不住,最终选择调离。他被调离之后,四名嫌疑人被立马批准逮捕。蔡金森被法院判处死缓,其余三人被判死刑。

判罚下达后,四人的家属开始了漫漫申诉路,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2016年,福建省高院做出宣判,四人无罪,22年的冤屈终于迎来了昭雪之日。

最终四人共获得国家赔偿一千余万,但20多年的光阴又哪是钱可以补偿的呢?

【以案释法】

一、蔡金森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供出其余无辜的三人,有罪吗?

本案中,蔡金森本就不是杀人案真凶,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之下,他认下了杀人案,还供出了三名与案件毫无关系,一样无辜的“同伙”,导致三人被判处极刑。

这难道不是诬告陷害罪?

《刑法》规定,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是诬告陷害罪。

以法律条文来看蔡金森确实犯罪了,但是法律后面的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当事人的目的,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才能构成此罪,如果是其他目的并不构成。

本案中,蔡金森说出三人名字并不是想让三人受到刑事处罚,这第一是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迫不得已;第二是三人与蔡金森都有过节,说出这三人反而是有自保意味的。

所以综合来看,蔡金森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而真正有罪的应该是刑讯逼供的警员,不顾事实真相批准逮捕的检察员,是他们造成了四人的悲剧。

二、22年前的刑讯逼供与玩忽职守,还可以起诉吗?

本案中,蔡金森等四人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最终认下了杀人案,入狱二十余年才沉冤昭雪。

最终四人都证明了自身清白,但是对当年刑讯逼供自己的警察以及玩忽职守的检察员,他们已经不能够提起刑事诉讼了。

《刑法》中规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既然刑讯逼供罪可以被判刑,为何又不能被起诉呢?因为《刑法》还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便不再追诉。

蔡金森等人被刑讯逼供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早已过了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期,就算犯罪事实清楚明白,也不能够提起相关上诉。

刑讯逼供不能追究了,玩忽职守呢?

也不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罪,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所以蔡金森等人也不能对当年的检察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提起上诉。

当然如果案件过了追诉时效但当事人仍坚持追诉,是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但一般极其恶性的案件才能够报请核准。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虽然已经不能让当年的相关人员得到惩戒,但是可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寻求保障。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本案中,蔡金森等四人因为警方的刑讯逼供,检察院和法院的不作为被判处死刑以及死缓,四人在监狱中度过了二十余年,浪费了大好的年华。

他们的家人们也奔波了半辈子,理应得到国家补偿,那一千多万的赔偿金,这也算是行政机关对四人蒙冤受罪的一个交代。

对于此案,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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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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