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银行存款1900w,5年后只剩34元,法院判决储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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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在2005年的时候将1900万元存进了国内的一家银行的借记卡中,定期5年。

在2010年的时候,他想将这笔钱作为创业资金取出来,但是被告知只有34元。此时,胡先生感到十分震惊并选择报警。

警方派员查询并打印了胡先生的交易记录,发现此卡上的交易记录有一米多长,记录着炒股、房地产等各种投资,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联想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胡先生认为是银行私自动用了他的钱,但凡事都要讲证据,警方让他先回去等消息。

根据警方调查,这些钱的交易都是由一名姓王的女士操作的,而且她是这张卡的户主,这些记录也都是合法的。

当警方将这些告诉胡先生时,他是不相信的,因为王女士是他的发妻,他知道王女士不懂投资那些,而且他知道妻子每一笔大的花销。

随着警方更深入的调查,最终确定了拿钱的罪魁祸首为王女士的亲弟弟——王洋(化名)。

原来王洋从姐姐那里得知姐夫将会存一大笔钱,于是想着能够拿到提成,就将自己的银行介绍给了姐夫。

但对于这么一大笔钱,他又动了歪心思,说服姐姐将卡的密码告诉了他,于是他便开始了不归路。

最后,胡先生将王洋和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警方调查事实,判处王洋赔付胡先生10万元和返还胡先生之前的1900万,而银行不付任何责任。

1900万在5年内变为34元,此次案件一出,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很多网友认为这不真实,有以下争议点:

一、小舅子王洋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什么银行不构成犯罪,难道银行对自家员工没有管理的义务吗?

胡先生在2005年在小舅子王洋所工作的银行办理存款义务,万万没想到这为小舅子拿他的钱挥霍提供了便利。

五年期间,小舅子就把他的钱挥霍的一干二净,只留下可怜的34块钱,但存款人胡先生并不知道。

胡先生将自家小舅子以及其银行告上法庭,胡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的原因是,银行取钱不是要本人到场吗,但是胡先生与王女士都不在现场,银行怎么能办理各项投资业务呢?

但是根据银行的《借记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且身份证号符合,则卡内所有的交易记录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与银行无关。

此借记卡是登在王女士名下,是根据王女士的身份证开户的,里面的钱是胡先生的,这种行为属于胡先生将自己的钱交予王女士保管,是胡先生对王女士的委托。

王女士将密码告诉了王洋,任由其拿着钱去投资炒股,属于王女士对王洋的委托。

借记卡所有人将卡和密码交给代管人,代管人合法持有此卡,由于借记卡取款凭密支取,无需身份认证,则其取款行为并不违法。

如果说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了存款的损失,银行方面是没有责任的,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办事,这完全符合银行章程,不承担损失。

而且王洋的行为属于他自身的行为,根据劳动法,法律并没有赋予给企业干涉员工私人生活的权利。

所以银行也无权干涉王洋动用胡先生钱的行为,因为这属于私人行为,超出银行应管的范围之内。

二、王洋以理财为由,挪用了款项、私自动用他人财产,最后只剩34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但在本次案例中,王洋在知道胡先生要存一笔巨款时,想要将其据为己有,于是欺骗自己的姐姐说用来理财,实际上并未拿去理财,而是拿去用在其他地方,这样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应当对他适用本次罪名。

但是王洋在获得借记卡的密码之后,他确实都拿去买黄金、炒股和房地产投资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欺骗行为,所以不能以诈骗罪来对其定罪。

最后,请大家务必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密码和银行卡,避免因不慎遗失或泄露而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大家对此有何其他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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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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