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行政指导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及相关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服务市场价格秩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指导如下:

一、各旅游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价格监管,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旅游业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要体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督及投诉电话等,明码标价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各旅游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得以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对各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供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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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双鸭山市   黑龙江省   市场价格   指导书   旅游业   经营者   虚假   费用   消费者   行政   商品   价格   旅游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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