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时,英格兰宗教高等委员会早期阶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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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宗教委员会早期阶段的发展时,必须要注意区分对个别异端分子的镇压和系统地消灭异端的目的。中世纪关于异端审判的改革、对主教教区的非常规性巡察以及1535年前后以各种方式在教会事务中行使至高无上的王权,这些手段都是临时性的,是权宜之计

但随着宗教高等委员会的建立,国王用一种系统性的手段来镇压异端分子,例如亨利八世曾允许郡长在他们的辖区的采邑刑事法庭中调查异端,并将其提交给主教,由主教审判案件,并将有罪的人移交给世俗权力机构烧死

根据《六条款》(theSixArticals)的规定,对异端的刑罚可由国王为各县或教区任命的委员会执行,但事实上其赋予了所有教会和世俗官员执行其规定的全部权力

这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尝试,即试图通过一个委员会的机制来镇压某种类型的异端,在这个委员会中,教会人士、国务大臣和律师共同合作,其程序是古老的异端审判、普通的教会程序和枢密院的司法传统的结合

都铎君主也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发展宗教高等委员会,消除各种危害王权的因素,从而达到维护王权至上的目标

伊丽莎白一世之前的委员会

1535年,亨利八世赋予克伦威尔在教会事务方面丰富的权力,并允许他不时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他认为合适的人。

在克伦威尔获得授权后,他代表国王对各个教区进行巡查,以克伦威尔为代表的委员会将权力下放给一些地方官员,要求这些人对各教区主教执行宗教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而该委员会作为一种行政机构对镇压修道院的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

这是第一个明确的证据证明了这种委员会的存在,并且后来被称为“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CourtofHighComission)就是从这种委员会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如果从实质和形式上看,将特许证(LettersPatent)的措辞作为确定宗教高等委员会开始的标准的话,第一个具有”宗教高等委员会“特征的委员会是由爱德华六世(EdwardVI)在1549年建立的

该特许证规定宗教高等委员会共有25位委员,将权力赋予给主教、一些神职人员、国务大臣以及民事律师

它所赋予的权力十分广泛,该委员会可以对异端分子以及异端邪说进行“怀疑(suspectos)、调查(detectos)、告发(denunciatos)、审问(inquisitos)和指控(accusatos)”。

委员会将通过经宣誓的证人进行审查,重新接纳那些忏悔的人,并将那些顽固分子驱逐出教会,惩罚所有谴责或反对《公祷书》(BookofCommonPrayer)的人,并应将这些人送进监狱。

此外,特许证还规定它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得到王国领域内所有官员的帮助

玛丽一世(MaryI)尽管重新对罗马效忠,但宗教高等委员会的性质是随着君主的宗教政策变化而变化的

由于宗教高等委员会之前在维护王权,打击异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玛丽一世沿袭了爱德华时代的规定,并建立了自己的宗教高等委员会

1557年,她建立了由22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更严厉的方式对异教徒进行处理。她列举了一些虚假且富有煽动性的书籍,以及对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的不端行为和暴行

为了进一步地阻止这类情况的发生,玛丽女王授权委员会以充分的权力,“允许委员会在英格兰王国的区域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在十二名已经依法宣誓过的证人的见证下,调查所有的异端邪说、谬论、阴谋以及所有出版、散布、编造或提出反对我们或我们其中任何一方的虚假的言论”。

玛丽一世还对其具体工作做出了规定,例如它有权管辖所有在教堂中所犯下的罪行、针对教会财产的罪行、所有拒绝参加教会仪式的行为以及对流浪者进行严密的监督

在有适当的证据后,结合当事人的供词或通过足够的证人来了解事实和审判,或以任何其他必要的方式或手段,对违法者给予罚款、监禁或其他方式的惩罚

它应该对所有拒绝服从他们命令的人进行罚款和监禁,为出庭或执行法令收取保证金,并将所有的罚款证明给财政部门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接受所有世俗官员的帮助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I)之前的宗教高等委员会是临时性的,每个成员都是指名道姓的,虽然一个成员的死亡并没有使整个委员会失效,但是却造成了一个无法填补的空缺,这确实使其效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且成员的死亡使委员会失效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在后来的伊丽莎白时代的委员会中,首席委员依职权(ex-officio)任职,因此在被撤销之前,宗教高等委员会是永久性的

实际工作

这一时期,宗教高等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监视流浪者,镇压异端和维护特定的教会定居点,其工作的主要性质仍然是与宗教有关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此时发展出一个重要的规定,即宗教高等委员会的成立必须满足有效“法定人数”(quorum)的双重条件,只有指定的部分委员才有权参加特定案件的审理

所谓的“法定人数”指的是爱德华时代的委员会将三人作为处理事务的最低人数,并规定了进一步的条件,要求三人中的一人应是某些特定的人,因此他们被描述为“法定人数”

1549年的特许证所任命的二十五人中的十一人是“法定人数”,包括七名主教、两名其他教会人士和两名国务大臣。

这十一人中的一人和其他任何两人可以合法地行使赋予整个委员会的全部权力。这一规定使委员们的分工成为可能,因此委员会可以同时起诉不同的案件。玛丽女王没有指定任何法定人数,因此允许她的任何三名委员处理事务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委员会虽然在名义上是宗教的,但是是完全在国王控制之下,缺乏作为一个机构的生命或连续性,其人员组成的弹性、其广泛的权力和极高的效率,使其成为国王的一种灵活的、适应性强的工具

“如果主要的主教、最能干的枢密院议员和最能干的民事律师不能以无限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完成一个特定的目的,那是就代表英国最聪明的人和皇家权力都失败了。”

例如亨利八世利用委员会进行对异端的镇压;爱德华六世利用它剥夺了牧师的权利,维护《公祷书》;在玛丽时期,它被用来剥夺爱德华时期的主教,恢复牧师的地位,并废除《公祷书》,重新确立天主教的地位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委员会

伊丽莎白登基时,国际国内形势极其复杂,国际上对其是否有资格继承英格兰王位颇有微词,而在国内,伊丽莎白又需要重整前玛丽女王严酷的宗教政策所造成的动荡局面,因此,为了更好地执行《至尊法案》和《统一法令》,伊丽莎白着手组建自己的宗教高等委员会

此时有两种选择摆在她的面前,一种是亨利八世和克伦威尔时代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形式,主要由世俗的官员在特别的皇家权力下履行职责,较少的教会人士在官员的保护下,可以很好地完成实际工作

而另一种则是爱德华时代和玛丽时代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形式上是教会的,由神职人员和律师根据教会法开展工作

但是在伊丽莎白女王登基后发现,公开支持其宗教政策的神职人员很少,她无法保证有足够多的、可以信赖的人来执行

因此,《至尊法案》中的第八款,明确授予宗教高等委员会通过特许证可以获得几乎与亨利八世赋予克伦威尔的权力一样广泛的权力

“宗教高等委员会有权在我们英格兰王国的所有地方,负责巡查、改革、纠正、命令、所有的错误、异端邪说、犯罪、暴行和罪恶,在精神或教会方面拥有管辖权。”

1559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特许证,成立自己的宗教高等委员会,赋予其剥夺、恢复和任命神职人员的权力和对道德犯罪的管辖权。

此外,还重申了免责条款,免除了所有与特许证相抵触的其他法规或其他授权。关于“法定人数”,一向谨慎的伊丽莎白要求有六名委员在场才能处理事务,并将法定人数减少到七人,即两名主教、一名国务大臣和四名律师

新工作的加入与程序的特点在伊丽莎白时代,宗教高等委员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不仅仅是一个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宗教巡查的机构,委员会开始负责处理一些更接近于行政性质的工作

例如《统一法令》(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委员会有权向女王建议在装饰和服饰方面应该做出哪些进一步的改变。因此,它被赋予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职能,即女王可以就教会仪式、服饰的制定等方面向宗教高等委员会进行咨询

伊丽莎白女王要求宗教高等委员会仔细研究全年圣经课程的顺序,并制定一个新的日历;确保所有大教堂和教区教堂都使用“一种方式”正确地悬挂英文的十诫表

宗教高等委员会特别注意审查联合教会(Collegiatechurch)是否滥用已经给予他们的将《公祷书》翻译成拉丁文的许可。此外,它还十分积极地进行新闻检查

1566年和1586年的《星室令》(TheStarChamberOrders)都是应委员会的要求并在他们的指导下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所有即将在伦敦出版或已经出版的书籍的准确信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宗教高等委员会甚至依靠大量的私人线人来获取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工作的加入并不意味着之前像镇压异端性质的工作就不归属于委员会,事实上,像清教徒的监视和防范这类非常重要的特殊工作仍然属于它的工作范畴,最著名的案例便是宗教高等委员会成功挫败了以卡特怀特(Cart-wright)为首的长老会,并且为星室法庭的最终审判提供了证据

这一时期宗教高等委员会的工作仍然带有很强的宗教巡查的性质,在具体的审判或听证会上,几乎没有一种固定程序的特点。如果说后世关于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印象是非法的、专制的,很可能是对这一时期宗教高等委员会的固有印象所导致的。

对于罪犯的审问,通常是委员们坐在罪犯面前,以其聪明才智所能想到的方式对罪犯进行询问,但审判很快就演变成一系列的指责和侮辱

参考文献

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

柴恵庭:《英国清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陈钦庄:《基督教简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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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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