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活了,卖14根油条,竟被罚了5万元!”法院:完全合法

“卖14根油条,罚我5万块,我不服呀!”一辈子老实本分的卢大爷面对着这个数额不小的罚单,心里五味杂陈。

卖14根油条,被罚5万元,卢大爷诉至法院后,法院又为何说处罚合法合理呢?

案情回顾

福建莆田,卢大爷年过半百,在老家务农半辈子,但奈何每年种庄稼实在是剩不下钱。

于是,为了一家生计,经过多方考察,他准备进城开一家早餐店。

说干就干,很快卢大爷就在城里租好了店面,并且经过几天的奔忙,办好了开店所需要的各种营业执照。

因为刚开始没有经验,卢大爷的小店也只准备卖自己拿手的两种早餐即油条和油饼。

营业第一天,卢大爷早早便去市场买了炸油条所需的面团。回来之后,他便开始制作油条,很快第一锅20根油条便出锅了。

油条出锅之后,卢大爷自己吃了几根,尝了下味道,发现自己做的油条味道还不错,心里的成就感油然而出。

正在准备继续制作早餐的时候,卢大爷的的摊位前来了几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向卢大爷表明身份,他们是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来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查,需要对卢大爷的早餐进行抽样。

卢大爷听到几名工作人员的要求后,马上笑呵呵地表示配合。说话间,就把自己刚刚出锅的14根剩余油条打包,让监管人员拿去检验。

虽然卢大爷表示这些油条拿走就行了,不收钱,但是监管人员还是付了钱。

卢大爷并没有把这次食品抽检放在心上,但是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给他的结果却让他慌了起来。

经过检测,卢大爷所制作的油条铝含量达到了181mg/kg,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基于卢大爷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局对他做出了5万元的罚款。

一个农村老百姓,第一天开始早餐“创业”,结果却碰上了这样的事情。面对着天价罚款,卢大爷一时间不知所措。

事后,卢大爷想到自己制作油条的面团是在市场直接买的,他认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是由于那个面团的问题。

在卢大爷的要求下,市场监管部门对卢大爷购买面团的摊位也进行了抽检,但是抽检的面团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卢大爷也不知道怎么了,自己一份油条都没售出就要交5万块罚款,越想他越感觉冤枉。

于是,他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结果还是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无奈之下,他将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

法庭上,卢大爷及其代理律师发表了如下的意见:

第一,抽检的油条原料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并且已经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管人员。应该处罚的是提供面团的人,不是自己。

第二,自己的早餐店刚刚开业,只制作了20根油条,还没来得及售卖。即使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并没有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轻微违法,而5万元的罚款过重。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面对卢大爷慷慨激昂地陈词,市场监管部门人员表示:

第一,卢大爷表示面团是在其他地方买的,但是他没有留下购物小票,而且是用现金支付的。现在面团摊主并不承认卢大爷在此处购买过面团。

第二,卢大爷认为面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经过检测,面团合格。

第三,卢大爷是初犯,且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最低出处罚额5万元对其进行处罚。

综合双方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做出的5万元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因此,在这场行政诉讼中卢大爷最终败诉,并且承担50元的行政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本案中,卢大爷的遭遇确实值的同情,但是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法院的判决也是合理合法,没有问题的。以下就几个法律点做出说明:

第一,市场监管部门对卢大爷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处罚金额过高吗?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卢大爷的油条的抽检结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就对其违法事项做出行政处罚。

而根据该条款,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标准,最低就是五万元。本案中,对卢大爷的处罚完全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最低限额的罚款。

综上,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卢大爷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按照最低限额进行处罚的。

第二,为什么卢大爷是初次违法,不能免除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有规定免除处罚情形,但是免除处罚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本案中,卢大爷对自己制作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容易证明,因为其第一天开业,甚至是还没来得及售卖。

但是,他无法说明进货来源。虽然卢大爷称制作油条的面团是来自市场一摊贩,但是由于其当时是用现金付款的,没有购物小票留存,所以根本无法证明购货来源。

况且,根据卢大爷的要求,市场监管局已经对该市场商家卖的面团进行抽样,但是面团抽检合格。

这些事实聚集到一起,卢大爷就不符合《食安法》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了。

结语

其实,像卢大爷无心之举,遭遇“天价”处罚的事件,新闻中常有报道。

就如吉林一地一农户卖自家猪肉,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罚了五万元,该案子的主人公也是进行了诉讼,但是和本案一样,都败诉了了。

大家对这类似案例讨论度比较高,还是因为处罚额度较大。但我们换个角度想,食品安全无小事。也是基于此,《食安法》才会将处罚最低比例定到了5万元。

要避免这样的事情,还是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把食品安全切实放在心上。其实,如果本案中卢大爷有确切证据证明面团进货来源,或许该案子的结果就不一样了。

针对本案,您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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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油条   法院   面团   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大爷   安全法   市场监管   早餐   最低   来源   人员   食品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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