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一
检察官课堂
环节二
家庭教育
环节三
心理指导
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人员力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帮助链接专业资源提供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营造民主、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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