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旅局查处“笑果脱口秀”的法规依据分析

北京市文旅局查处“笑果脱口秀”的法规依据分析


晨雾 / 文



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及其演员李昊石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在5月13日下午、晚上连续两场“笑果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网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公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笑果脱口秀”涉案公司及个人》(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


《公告》发布后,关于政府部门的处罚以及处罚尺度,社会上各种观点不同。认为处罚过轻、处罚过重的都有。那么这个处罚是否合法合规,处罚尺度是否合适。处罚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公告》称“笑果脱口秀”涉案公司及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具体的违反的条款涉及到两条,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条款是第四十六条。因此此项处理被认定的适用法规条款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网可以很方便查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原文(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DdjNTAxNzdiODU2ZjYxNTJjYWY):



其中的“笑果脱口秀”涉案公司及个人的行为违反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截图:



第二十五条中有10款,笔者个人认为可能与违规者相关的条款应该是,(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是要求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可见就是要求发现违规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此脱口秀演了两次后由于有观众举报被发现才停演了。这算不算“立即制止”了?另外是否算立即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了?《公告》的文字中并未提及。


我们再看处罚依据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的第四十六条就是专门针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罚则。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现在的情况看,假设属于“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应当是顶格或者接近顶格的。我们现在看到的经济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


13353816元 / 1325381.6元 = 10.07(倍)


可见非法所得为1325381.6元,按照顶格10倍罚款(实际却执行10.07倍)1325381.6元。


我们发现罚款比10倍还要多一点呢。我觉得执法部门这个罚款数字有整有零不可能有错。请注意第四十六条后面还有这句罚则: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应当是认定了“笑果脱口秀”涉案公司发现违反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果按照顶格10万元处罚。实际处罚应该这样算:10倍的违法所得再加上10万元罚款。


1325381.6元 × 10(倍)+ 10万元 = 13353816元


实际处罚就是10倍的违法所得再加上10万元罚款。已经分毫不差。


我们还注意到第四十六条最后一句: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上述两项罚款金额加起来已经分毫不差了,显然这个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附加上去。反证此脱口秀演了两次后才由于有观众举报被发现停演了,这不算“立即制止”而被顶格罚款10万元,但是算立即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了。没有再附加罚款5000以上1万元以下。


此外在第四十六条中关于行政处罚还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目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处罚是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虽然没有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必意味着不属于“情节严重”,只是因为涉事企业是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应该是在上海,北京市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此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管辖其在京的演出活动。


综上所述,只要是认定了“笑果脱口秀”确实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这个处罚是有依据的。如果发生争议不会在这里,只能在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罚尺度是否适量。即:


1、“笑果脱口秀”是否确实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如果“笑果脱口秀”确实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3、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和未及时制止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都分别按照10倍和10万元罚款顶格处罚是否适量?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2023年5月17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区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针对某文化公司演员李某某(男,31岁)在演出过程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看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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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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