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承德绝对不存在!您随便带!

近期,关于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又引发热议。今天老梁将承德市2012年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经历介绍给大家,供交流参考。

2012年以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一直在避暑胜地、旅游名城承德的餐饮业广为盛行,广大消费者要求整治的呼声十分强烈。但由于工商机关此前对“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没有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多年来只能通过消费者协会这一渠道倡导经营者主动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但经营者“主动废除”的积极性一直不高,致使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情绪日增,尤其一些外地游客在承德遭遇这些“霸王条款”的侵害后“口口相传”,严重影响了承德创建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后,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有了依据,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承德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专项行动。

在与承德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桥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就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后,2012年7月25日承德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这次专项行动把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酒店、饭店、餐馆等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行政约谈警示会议,约谈了全市各县区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413家。对没能参加市局约谈警示会议的规模较小的餐饮业经营者,由各县区局和基层分局组织召开约谈警示会,或通过逐户发放宣传单、上门警示指导等方式,确保对全市所有餐饮业经营者的宣传指导到位,引导餐饮业经营者自行对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删除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在此基础上,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在工商机关规定的自行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逾期仍然实施“霸王条款”违法行为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截至9月25日专项行动结束,全市立案查处餐饮业“霸王条款”案件40件,罚款4.82万元。

从9月26日开始转入常态化监管,至当年年底,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未接到一起针对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投诉举报,这表明承德餐饮业由来已久的禁止自带酒水“霸王条款”走到了尽头。

这次专项行动得到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好评如潮,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省市新闻媒体更是给予了高度关注。《河北法制报》先后追踪报道3次,《燕赵都市报》追踪报道4次,《承德日报》、《承德晚报》、承德电视台、承德人民广播电台追踪报道18次。

经过2012年的整治后,承德餐饮业的发展并未因“自带酒水”问题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前,消费者到饭店就餐,由于饭店酒水的价格普遍高于超市价50%以上,因此每次用餐酒水消费金额往往占到消费总金额的50%以上,导致很多消费者对到饭店消费“望而却步”。整治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得到了保障,去饭店消费,自家有存酒的可以带上,没有的可以到超市去买带到饭店,不用再支付饭店虚高的酒水消费,到饭店消费的负担轻了很多,从而使到饭店消费的消费者大幅增加。这些“私人就餐”消费者的大幅增加,对确保公款吃喝被治理后承德餐饮业仍能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10多年来,承德的餐饮业早已不在“酒水”上动心思了,而是把心思都用到了如何提升饭菜质量上。现在,您去饭店就餐,如果自带酒水较多(比如整箱的),服务员会热情地帮您把酒水送到房间;如果您没有自带酒水,要在饭店选用,那也没问题,现在饭店的白酒与超市同价;如果您既没自带,饭店现有的酒水又没有您满意的,那您可以就近到超市去买。

总之,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在承德市是绝对不存在的。如果您到承德来观光旅游,又习惯于喝自家酒的话,那么没问题,请您尽管带来,保证没有饭店会为难您!老梁欢迎全国广大消费者来承德“验证”。

老梁还要说的是,有人坚持认为饭店禁止自带酒水不是霸王条款,理由是“饭店提前告知你了,你不接受可以到其他饭店去吃,这是饭店的自主经营权”。老梁要说的是,如果这一理由成立的话,那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霸王条款”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任何经营者都可以说“我们提前告知你了,我们就是这样的规定,你不接受可以到别出去,这是我们的自主经营权”。

下面是老梁当年在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约谈警示会议上的发言,包括《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回应部分餐饮业经营者对查处“霸王条款”的四点疑问》,供大家交流参考。


各位老板:大家好!

可以这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是消费者。在座的各位老板,今天是以餐饮业经营者的身份坐在这里,但是一旦您离开了餐饮业而到别的领域去消费,甚至您即便仍在餐饮业消费而只是离开了您自己经营的那个经营场所去别的饭店消费,那么你就变成了一名消费者。所以在今天的这个约谈警示会上,我不单单是以一个工商执法人员的身份,而是更愿意以一位消费者的身份与大家进行交流。因为我们都是消费者。

近年来,霸王条款已从最初的仅仅存在于垄断行业,而逐步延伸到几乎所有的消费领域,成为广大消费者口诛笔伐的众矢之的。但多年来国家法律始终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规范,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因此只有以中消协为代表的各级消协组织在为消费者鼓与呼。2010年年底,在广大消费者的千呼万唤下,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对霸王条款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罚则。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为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底颁布实施后,2011年全国基本处于学习、宣传、对经营者进行引导阶段。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部署,自此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在全国正式全面展开。我市与全国同步展开专项行动,相继介入了房地产、物业服务、商业零售、宾馆业、旅游、保险、公用事业等领域,截至7月底已查处霸王条款案件63件。目前,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已进入餐饮领域。对我市餐饮业,今年以来,我们仍是一直通过消协这一渠道倡导经营者主动废除霸王条款,没有直接进入处罚程序。从刚才12315指挥中心和消协通报的工作进展情况看,消协的倡导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经营者执行不好,引起消费者不满甚至投诉。以前工商机关没有查处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的时候,消协倡导到什么程度就算什么程度了,工商机关可以不再过问。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成为各级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样一来,对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工商机关如果再不闻不问,任其发展,就是失职渎职,就将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因此,市局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专项行动。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先宣读一下市局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文件,然后再就部分经营者的疑问进行一下解释。


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国际旅游城市良好形象,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我市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2年7月25日至9月25日。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饭店、餐馆等。

三、整治内容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四、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餐饮业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高价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之规定,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属于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之规定,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这表明,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餐具费用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之规定,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宣传与引导,使专项行动取得社会支持和经营者理解。一方面,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专项行动取得社会理解,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餐饮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另一方面,各县区局及基层分局要加强行政指导,对辖区内所有餐饮经营者采取会议、约谈、提示等方式,讲明这次专项行动的意义、目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餐饮业经营者自行对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删除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8月15之前为餐饮业经营者自行整改时间,逾期仍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整治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直接影响经营者收益,难免受到部分经营者或明或暗的抵制。市局于7月24日组织召开了有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桥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就整治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共识,各级在专项行动中要态度鲜明,充满信心,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程序,力求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专项行动涉及的面比较大,也可能有一定的难度。各级要在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求得支持,形成合力。要把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作为全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对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饭店、餐馆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确保不留死角,力求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彻底解决多年来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这一热点、难点问题。

各级查处的所有案例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按《督查通报》第4期上要求的案例格式上报),市局将在《督查通报》上选发,或向省局上报,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提升查处违法案件的社会效果。

各县区局将专项行动总结于9月26日前上报市局市场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回应部分餐饮业经营者

对查处“霸王条款”的四点疑问

对餐饮业霸王条款的认定,多年来在餐饮业一直存在辩解的声音。下面以争议最为强烈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条款为例,就部分餐饮业质疑的几点理由做一下解释。

部分餐饮业经营者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条款的辩解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餐饮业经营者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依据,其依据就是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实施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二、部分餐饮业经营者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是为消费者安全考虑,否则,发生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是对食品安全隐患的预防。

三、部分餐饮业经营者认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将会导致消费者自带饭菜,侵害了消费者的经营权。

四、部分餐饮业经营者认为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不是垄断行业,因此不存在霸王条款。

下面我就餐饮业的上述几点疑问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做一下解读:

一、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依据问题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于2002年5月1日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实施,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此规定一出,随即引起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在广大消费者的声讨下,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对《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版虽然没有取消第二十九条规定,但在措辞上已经出现了微妙的变化,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比较一下可以发现,原版中是“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修订版中改成了“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可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已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鼓励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了。事实上,从法律上讲,行规只能自律,没有律他的效力;行规不能违背法律,不能助力行业串通、操纵价格,不能制定他律性内容来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行业协会无权制订规制第三方义务的行业规范。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

二、关于禁止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问题

说为了饮食事故责任的明确界定才限制顾客自带酒水,这其实是餐饮方的一个借口。即使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也并非不可界定。1、普通的消费者出于对自己健康和生命的珍惜,主观上不会故意饮用被认为不安全的饮品,没有制造饮食事故的动因;2、从饭店的饭菜制作的用料来看,酒店的饭菜基本是批量供应,而且同一段时间的就餐客户通常情况下不止一位。一旦发生事故,极少只有一个人出现问题的;3、当前鉴定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真要查找事故引发原因以确定责任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正如一位消费者在向工商机关申诉时说:“餐馆、饭店为了安全而禁止自带酒水,但是,如果我自带的酒水有问题,收取开瓶费后,安全就没问题了吗?还不是为了钱。” 可谓一语中的。综上分析,以维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为借口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三、关于允许自带酒水将会导致消费者自带饭菜问题

事实上,这里涉及到一个和标的物本身性质和由此产生的消费心理的问题。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也正决定了这一差异的存在。稍加分析可以看到,相比通常饭店中出售的饭菜,酒水的特性有:

1.酒水消费的附带性。实际上,在消费者走进饭店的时候,就隐含了消费者最为明确的指向,即该饭店所提供的饭、菜。也就是说,就一般而言,只要消费者到饭店就餐,食物的消费通常是他到饭店的主要目的。而相比之下,酒水消费往往只是附带性,偶然性的消费,不是整个消费活动最为主要的部分。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提供饭菜也就是饭店的主营项目,是其存在的理由。因此,从这一意义上,如果饭店中规定“消费者不准自带饭菜”,就会被自然而然地认为是出于订立食物消费合同的应有之意,通常不会引起反对。且消费者走进饭店的目的就在于追求饭店饭菜的可口美味,新鲜独特。

2.酒水在携带上的便利性。酒水产品往往都有统一的包装,消费者购买、携带都非常方便。当消费者认为饭店中的酒水价格过高,或者基于对酒水产品质量心存质疑的时候,从携带本身而言基本不存在任何障碍。相比之下,饭菜的携带则麻烦很多,既要考虑饭菜的新鲜程度,又要考虑用适当的容器盛装,而如“铁板烧”之类的食物基本上就不具有可携带性。这些客观存在的障碍无疑会降低消费者自行携带食物的意愿。

3.酒水具有标注化产品的特点。在饭店中,酒水相比一般食物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只要是特定品牌的酒水,在所有饭店中质量是一样的,而通常的饭店中所提供的饭菜是差异化的产品。不同的饭店进行烹饪的厨师不一样,菜品的搭配不一样,火候不一样,甚至当天厨师的心情不同,都可能使得即便在一个饭店中,同样的菜最后的味道都会有所不同。食物的这种非标准性也是各个饭店突出自身产品的差异化,寻求更高利润的源泉。

4.酒水产品的标准化使得产品之间的价格具有了可比性。产品一样,消费者就很容易发现饭店在其中多收钱。例如,一种长城干红葡萄酒,超市定价为18元,可在酒店里却要收费58元;另一种法国葡萄酒,超市里卖58元,在酒店里收费为168元,加价300﹪。这种可比性是稍微具有生活经验的消费者都可以感知的。比较的后果是“酒水不能自带”会使消费者产生很强的“被剥削感”,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饭、菜的价格高低则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这种感觉。

《现代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发表的《消费者选择权、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一文中曾选取了一个有关酒水自带和饭菜自带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不能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理的人数占到75.42﹪;与此同时,饭店“不能自带食物”的规定,被认为是有合理性的比例竟高达85.59﹪,认为不合理的仅占8.74﹪,认为无所谓的占5.93%。

综上分析,允许自带酒水不会导致自带饭菜现象的出现,即便出现要自带饭菜的个别消费者,餐饮业经营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这不算霸王条款。

四、关于餐饮业属充分竞争行业不存在霸王条款问题

在多年以前,人们所说的“霸王条款”中的“霸王”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例如,电信、电力、金融等部门。但现如今的“霸王条款”已远不是极个别部门的“专利”。像旅游业、房地产业、零售业等,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然而这些行业都存在着众多的“霸王条款”,如零售业在出售的购物卡或贵宾卡中,标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请在有效期内消费,过期作废”等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因这些霸王条款已渗透到了消费的各个领域,因此越来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涉及霸王条款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也可以看出,实施“霸王条款”行为的主体是所有经营者,而不仅仅限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综上,说因为餐饮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不存在霸王条款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霸王条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不利于和谐就餐环境的构建。与此同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带有严重的违法性,是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和契约正义原则相悖;禁带酒水的行规亦具有违法性,它违背了行规自律的本质,为非会员企业设定了义务,错误的引导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

以上我重点以禁止自带酒水条款为例,进行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解读。至于“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两项条款,因在法律适用方面比较容易理解,也没有太大的争议,在刚刚宣读的市局文件中分析的已经十分清楚,因此不再另作详细解读。关于以自带酒水为由拒开发票条款,市消协与市地税局已于今年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以“自带酒水”为由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通告》,工商机关、消协接到消费者有关这方面的举报后,将及时移交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我们希望全市广大餐饮业经营者站在树立餐饮业良好口碑,维护餐饮业良好形象进而服务承德创建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的高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废除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霸王条款。虽然按照市局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全市工商机关将从8月16日开始正式进入检查查处阶段,对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但我们希望看到的最好结果是,全市餐饮业经营者都因自行整改及时到位,而没有一户经营者受到处罚。毕竟,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

我要说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延伸阅读】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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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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