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祖时期希伯来的婚姻形态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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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犹太—基督传统对西方世界的巨大影响,使得希伯来圣经中所记录的关于古代犹太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西方世界的婚姻法律制度产生长久持续的影响。

希伯来圣经对现代文明潜移默化的影响跨越千年之久,对其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探析既是对犹太民族特有的律法生活与历史的回溯,也是看待现代法律与传统文明之间关系的另一维度。

一夫多妻制

在《创世记》之中,婚姻是上帝赐给人类的特殊生活,上帝为婚姻的人类设计了一夫一妻的婚姻,亚当和夏娃的婚姻就是典范。

但是,不久之后上帝最初对于婚姻的设计就被打破了,一夫多妻逐渐取代了一夫一妻而成为了代表远祖时期的婚姻形态。

上帝在为人类创造配偶的初衷之一是为了帮助独居的亚当,配偶在婚姻中还扮演着助手的角色。

这一点与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有耦合的部分:“在一夫多妻制中,男子可得助于诸妻的劳动而享有舒适的物质生活或自己的财富。”

所以,配偶在婚姻生活中“副手”的功能,可能是影响一夫多妻制的产生的原因之一。

创世不久,亚当和夏娃生该隐,该隐生拉麦,于是便从拉麦开始了一夫多妻。

先祖时期还处在犹太民族的形成时期,犹太教也还未产生,此时的婚姻没有宗教约束。

此外,希伯来人客居他乡,过着游牧的帐篷生活,异族通婚与近亲结婚都是因时、因地制宜而不可避免,所以也逐渐变成婚姻的常态。

远祖时期的社会状态还是十分原始,生产力低下,人口密度小,所以生育众多、壮大家庭是古代犹太民族的一个重要任务。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不仅可以拥有多个妻子,还可以娶若干个妾,但是妻子与妾具有大不相同的地位,纳妾在这一时期主要是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

人们渴望娶多个妻子的重要原因一定是无子女,后任妻子生养子女可以为丈夫提供接班人。

亚伯拉罕的妻子因早年不能生育,所以就向亚伯拉罕诉说了想要借婢生子的想法。

于是亚伯兰的妻子撒莱将使女埃及人夏甲给了丈夫为妾。亚伯拉罕的后代雅各娶了利亚、拉结两姐妹却偏爱拉结,上帝使利亚生育,却不使拉结生育。

所以,拉结就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辟拉就怀孕给雅各生了一个儿子。为此,拉结与雅各就展开了生育战,利亚也将自己的使女给雅各作妾,为雅各多生子女。

由此可见,繁衍后代是远祖时期多妻多妾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反映了远祖时期婚姻目的的纯粹。

内婚制

内婚制是与外婚制相对而产生的,“外婚制”一词是由麦克·伦南首创的,用来表示在“部落或亲属群体”内部禁止通婚的规则,那么内婚制则是在一定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部族的范围内的婚配制度。

在远祖时期部落的规模并不是很大,所以内婚制是十分普遍,而且此婚制还在圣经时代存续了很长的时间。

远祖时期的内婚制包括了两种:亲属内婚制与部族内婚制。部族内婚制的范围比亲属内婚制的范围宽泛一些,但是本质上是相同的。

对于亲属内婚制来说,远祖时期人们在婚配的时候还未考虑到伦理的问题,更多考虑的是生养后代与发展家族等问题。

远祖时期人们亲属内婚的范围从近到远都存在,不仅有父女、还有兄妹、表舅等。《创世记》中罗得的故事,就最早显现了内婚的踪影。

上帝因罪恶要毁灭所多玛、蛾摩拉两城,罗得带女儿出逃住在洞中。为了给父亲留存子嗣,两个女儿与父亲同寝。

罗得父女的故事在今天看来可能是极大地违背了伦理,但是在当时为了留下子嗣却可以为之,因此罗得两个女儿生的孩子成为了摩押人与亚扪人的始祖。

留存子嗣是内婚制产生的原因之一,此外还有很多的因素导致了这种婚制的流行。

先祖时期是家长制的初期,家族群居在一起,亲属之间结婚相比跨越家族去婚配在比较原始的社会显得更加简便,诸如先祖亚伯拉罕的妻子撒莱就是其同父异母的妹子。

另外一种内婚的形式是部族内婚制,就是只选择在部族内部进行婚配。

先祖亚伯拉罕在为儿子以撒选亲的时期,就委托仆人去往本族为儿子挑选妻子,而不娶迦南地的女子。亚伯拉罕为儿子以撒挑选本族的妻子,而以撒也继承了这种传统。

《创世记》描述道:以撒祝福雅各,让他不要娶迦南的女子,娶母舅的女儿为妻。于是,雅各就去外租家娶了母舅拉班的两个女儿,而不娶居住地的妻子。

在古代社会中,实行内婚制并不只是古代犹太民族的特例,在其他的民族中也很常见。

究其内因,威斯特纳克认为:“内婚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本是源于一种种族的或阶级的自豪感,或是源于宗教上的不宽容性,而在其实行过程中,又反过来巩固并强化了这种情感。”

或许正是此种原因,古代犹太民族开始逐步禁止与其他民族通婚而只允许在本民族内结婚,所以《创世记》中所记录的内婚的婚姻制度对后来禁止异族通婚的律法具有重要意义。

寡妇内嫁制

在《创世记》中犹大与他玛的故事就是对婚配中的寡妇内嫁制的记载:犹大的长子珥去世之后,犹大就吩咐次子俄南为哥哥生子立后。

而次子俄南存有私心,不愿为哥哥立后,上帝以俄南为恶就使他死去。所以此重任就必然落到犹大幼子的肩上,而犹大恐幼子也遭两个哥哥的厄运,就以儿子以拉尚幼而使她玛回娘家等待其长大。

春来秋往,犹大的幼子已经长成,但她玛始终未见以拉来娶她,就假装为妓女与犹大同寝并怀孕生子。

从犹大与她玛的故事一是可以了解到存留子嗣在远祖时期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而且是关系到整个大家庭的事情;二是可以看出转房还是一种家族责任,不履行将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在远祖时期,寡妇内嫁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而是家族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承担着为亡夫留下后代任务,因而寡妇再嫁之后诞下的子嗣应存在亡夫名下。

其实,这种婚姻制度也是为了防止家族内部财产的外流。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各种各样的形态的背后定会有一定的经济的动因。这种在家族内部结婚的行为可能是建立在原始社会的商品和继承的规则的基础之上的。

在古代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经济财产。寡妇内嫁制使妻子与孩子一直都在一个大家族的内圈中而阻止其向外流动,那么一个家族就始终保有已经娶进门的妻子与她的孩子。

寡妇内嫁制是十分具有原始状态的婚配制度,这种特别的婚配制度在后代也有遗存,但是伴随时代的变迁也在逐渐产生着变化。

婚姻关系中的男尊女卑与父母之名

在夫妻生活中,妻子听从丈夫的管辖,这是上帝确立的夫妻之间的主从关系,至此丈夫的权力便由此诞生。

上帝的神圣旨意遍及大地,远祖时期随处可见这种践行上帝旨意的男尊女卑的夫妻生活。

远祖时期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不均等与社会发展具有极大的关联,此时游牧民族已经脱离了母系氏族走向父系氏族,氏族之下有部落和家族,由此衍生了希伯来人的家族制。

摩尔根这样描述这种家族制:“将多数的人们,自由民与奴隶,为这土地的领有与牛羊群的牧养,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族,则是这种家族制的基本特征。”

因而可以窥见这一时期,家父在每个家族中具有主导的地位,家父可以支配家族中的妻子与子女。在夫妻的婚姻关系中,家父的这种权力自然可以称为:夫权。

夫权支配着夫妻婚姻生活,所以妻子与丈夫必然会处在不同的地位,妻子定会无可厚非地听从丈夫的一切安排。

远祖时期婚姻关系中的男尊女卑是父系社会的表现,这种表现也出现在后世的结婚与离婚的法律制度中。

在希伯来的游牧社会中父母子孙居住在一起过着大家庭的生活,婚姻是古代犹太民族必经的人生大事,一般都会听从父母的安排。

婚姻中的父母之命是远祖时期家长制的又一体现,父母作为家长在子女的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在远祖时期的选婚制度中特别凸显。

《创世记》之中亚伯拉罕家族两代人的婚姻都充斥着父母之命的色彩。

先祖亚伯拉罕不让儿子娶迦南地的女子为妻,委托自己的忠仆去往本族为儿子以撒娶妻,仆人就从本族中带回了利百加。

“以撒便领利百加进了他母亲撒拉的帐棚,娶了她为妻,并且爱她。”以撒在娶妻之事上全然听从父亲的安排,心甘情愿且毫无怨言。

尔后到了雅各娶妻之时,利百加向以撒抱怨以扫娶的赫人女子让她心烦,不想雅各也重蹈覆辙。因而雅各同其父亚伯兰罕一样,吩咐雅各不要娶迦南地的女子,去娶母舅的女儿。

雅各遵从父亲的嘱咐,果真去了巴旦亚兰娶了母舅的两个女儿。

以撒的长子以扫见弟弟雅各这般,“就晓得他父亲以撒看不中迦南的女子”,于是以扫就娶了亚伯拉罕之子以实玛利的女儿为妻。

雅各与以扫的婚姻都映射了其父母不愿娶迦南女子为妻的想法,而以扫与雅各也都实现了父母的意愿。

由此可见,父母的意愿在亚伯拉罕一家的婚姻之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父母也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子女的婚姻。

在希伯来社会中如亚伯拉罕这样的家庭成千上万,亚伯拉罕家庭的婚姻仅是众多之中的典型,只是这个时代婚姻的一个缩影。

婚姻之中,父母之命在家长制社会已经是种通行的做法。

远祖时期子女不仅在婚嫁的时候要遵从父母之命,在其他任何时候都要听从父母之言,因为父母作为长者的位置永远凌驾在幼者之上。

父母至上的这种观念在希伯来社会中一直存在,后来这种观念以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即“十诫”中的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孝敬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子女顺从父母是孝敬父母的方式之一。

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斐洛认为:“创造者总是高于受造者,是其产生之结果的原因,生育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被生育者的原因和造主,他们也处于教导者的位置。”

父母拥有对子女的权威,父母有权力关切子女的所有事情,这在那样的时代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古代犹太民族的婚姻的变化过程中,子女的意愿逐渐被纳入到婚姻之中,但是父母的意愿在位阶上还是高于子女的意愿,因此父母之命作为一种婚姻上的传统也一直未消失。

参考文献

[1][美]德肖维茨.法律创世纪:从圣经故事中找寻法律的起源[M].林为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2][古希腊]斐洛.论律法[M].石敏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8.

[3][西]摩西·迈蒙尼德.迷途指津[M].傅有德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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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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