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男方支付首付款以女方名义贷款买车,分手后车归谁?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14日讯 (记者 张敏敏) 都说谈感情伤钱,情侣一旦分手,昔日的甜言蜜语变成了针锋相对,恋爱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归德法庭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之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后确认了恋爱关系,2021年张先生支付首付款,以王女士名义贷款购置了一辆轿车,车辆贷款由张先生按月偿还,车辆也是张先生实际使用。

2022年2月两人分手后,张先生未按期偿还车贷,王女士为此支付了一个月的车辆贷款,张先生亦未将款项返还王女士。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女士放弃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的主张,但其要求张先生应尽快偿还贷款,并将车辆过户至张先生名下,以免对其信用造成影响及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最终,张先生与王女士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张先生所有,但其应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将车辆过户至张先生名下。若张先生违反上述约定,则车辆将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应及时交付车辆。

法官温馨提醒

一、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返还?

答:能。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在借款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分手后,借款人均应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返还借款。

二、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分手时可否要回?

答:要视情况来看待。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加深感情互赠财物,在合理范围内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在财物交付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的返还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包括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生活开支的赠与,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缔结婚姻),在分手后,赠与合同的条件丧失,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方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财物非常普遍,但也要抛却“恋爱脑”,对待大额财产要慎重,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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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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