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我国钢铁产能可执行性分析

#律师来帮忙#

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和相关改革的深入,“双碳”政策对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星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财产保全一案”认为,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案情梗概

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377万吨炼铁产能指标、25万吨炼钢产能指标,期限为三年,并依法向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与申请保全人达成和解,北京金融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一般来说,钢铁产能指标只是反映企业生产能力的一项指标,并非财产,为何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与我国的“双碳”政策息息相关。

“双碳”背景下钢铁产能指标可用于交易

我国提出“双碳”目标的主要进程如下:2015年,我国参与签署《巴黎协定》,该协定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19年,为响应《巴黎协定》,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为落实“双碳”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等。

对于节能降碳、低碳转型行动的推进,钢铁行业举足轻重。2022年,我国粗钢产量10.18亿吨,占世界粗钢产量的54%以上,我国钢铁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国能源相关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5%左右。[1]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钢铁行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成为钢铁行业的重要任务,缩减钢铁产能指标、针对现有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是必然发展趋势。

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钢铁产能置换,是钢铁行业控制产能总量、优化存量的重点措施之一。根据我国钢铁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企业可将钢铁产能指标用于市场交易,相关政策信息具体如下:

钢铁产能指标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 规范上,钢铁产能指标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以下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例如知识产权)。

现行法规未就“其他财产权”给出明确定义,但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2017修订)中无形资产的概念,即“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钢铁产能指标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可以类比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一方面,钢铁产能指标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产能仅能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被作为交易标的,难以构成企业的财产。但在我国力争实现“双碳”目标、钢铁产能指标成为有限资源的背景下,企业一旦拥有钢铁产能指标,便可通过直接使用指标、生产钢铁产品而获益,也可将产能指标用于市场交易、换取财产收益。钢铁产能指标因此被赋予了重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持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除了钢铁产能外,水泥玻璃产能指标、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新型权益,也在我国“双碳”政策的影响下产生交换价值、呈现出财产的特点。

另一方面,钢铁产能标可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根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修订),钢铁产能置换方案须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其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根据具体地方交易办法,例如《河北省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购买方购买钢铁产能使用权后,交易平台将向其核发《钢铁产能使用权凭证》,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注销出让方等额钢铁产能指标。由此可见,钢铁产能指标所属主体需由主管部门严格认定,该指标可被特定主体拥有、控制。

因此,钢铁产能指标构成企业名下的“其他财产权”,且现行法规、政策并未禁止或限制法院对该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钢铁产能指标。

(二)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钢铁产能指标的可执行性

除了本典型案例外,以“钢铁产能”为关键词,以“执行案由”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检索到10余起涉及钢铁产能指标执行的案件。该等案件中,法院均认为钢铁产能指标属于企业的财产,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在(2018)冀执复395号案中,河北省高院认为,“钢铁去产能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项产业政策,根据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钢铁企业的产能指标,经相关机构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可进行市场交易,出让方可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钢铁产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既然可进行市场交易,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在(2020)冀执复313号案中,河北省高院认为,“钢铁产能指标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利,法律未禁止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其进行强制性处分。复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学者、专家的学术意见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钢铁产能指标的强制执行。”

(三) 钢铁产能指标的可执行性存在例外情形

不过,并非所有钢铁产能指标均可用于置换,具备交换价值。根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修订)第五条,以下钢铁产能不可用于置换:1. 2016年以前建成的、未在2016年经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冶炼设备产能;2. 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冶炼设备产能;3.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若企业的钢铁产能指标不可用于置换,则难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实现债权的新路径

企业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为钢铁生产企业且不履行债务,可以针对其名下的钢铁产能指标积极争取执行利益。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对方拒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企业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钢铁产能指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钢铁生产企业而言,钢铁产能指标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该指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亦能促使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例如,在本典型案例中,北京金融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377万吨炼铁产能指标、25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后,被保全人即与申请保全人达成了和解,申请保全人得以有效、及时地实现了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钢铁产能指标的可执行性易受政策导向的影响,执行程序的推进也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在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和被执行企业所在地区的政策变动。

注释:

[1]朱荣、任鑫、江涛等:《炼钢极限碳排放的挑战与思考》,载《世界金属导报》,2023(15)。


作者 | 邱琳 芮雪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4

标签:产能   民生银行   钢铁   我国   唐山   全人   无形资产   北京   中国   钢铁行业   财产   法院   指标   措施   企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