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错案登报道歉,这个司法态度很正

日前,一份由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道歉公告”引发热议,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王琼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前该诈骗案一波三折,法院一审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但二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确实罕见!一起已被羁押近四年、两次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在被司法纠错后,法定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仅在受理当事人国家赔偿申请后短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而且在消除影响的方式选择上,选择了登报道歉这个看似意外的举动。

姑且不说在过往的司法操作中,纠错后的国家赔偿程序不乏客观上的程序拖沓情形,就拿《国家赔偿法》所明示的“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司法纠错环节中较为常见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能很多时候也仅是私人场合下由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所做的一些言辞表示。

按理说,白纸黑字、大张旗鼓地赔礼道歉,本就应当是一种司法纠错的常态,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司法纠错的态度与诚意,这完全无法用新媒体时代、文字传播功能弱化等理由回避。只要司法机关的正式判决书、国家赔偿决定书还是在通过纸质载体呈现,那么这种看似罕见的道歉方式,就应当成为一种常态操作。

因为融媒体传播方式逐渐成熟,司法机关应当探索多种传播方式结合的公开道歉方式。现代法治从来没有不允许司法出错,而正是因为有健全的司法纠错机制存在,司法的权威、公正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尽可能以扩大影响的方式来“消除影响”,恰恰能彰显司法的诚意。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此番由讷河法院落款的“公告道歉”是本案充满善意、诚意的起点,却绝不是本案善后的终点。

根据媒体复盘,本案当事人王琼2013年到讷河当地投资,后因当地招商条件未兑现而产生纠纷,进而遭公安机关“调查”,被以合同诈骗从深圳跨省抓捕。耐人寻味的是,在本案两次二审发回的背景下,报案人自述“当初之所以选择报案,是受到了逼迫”。2022年8月,讷河市检察院以“王琼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有必要深究,本案当事人被羁押的数年时间里,办案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否扎实,又为何没有奏效?办案机关是否应当有相应的反思与追责?

设身处地来看,当事人王琼作为一名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商人,在无端背负“诈骗罪”,继而司法作出纠错之后,的确需要彻底地恢复名誉和商誉。正如当事人所希望的,“法院能够公开道歉,并且这份道歉公告的影响力要越大越好”,这不仅事涉一个普通公民,更与城市的营商形象密切相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错案纠正过程中,国家赔偿的态度、力度以及方式选择方面如今逐渐优化。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此番司法机关大张旗鼓赔礼道歉的做法,不仅不丢人,恰恰在为当地营商环境的改善做注脚。更进一步,由法院登报道歉还可以推动刑事侦查链条上的其他办案机关扎实反思、清晰追责,而且也应当带动地方包括营商环境优化在内的整体调整,从这个角度上说,这或许是当地全方位进步的一个起点。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3

标签:讷河市   讷河   司法   法院   诈骗罪   错案   国家赔偿   赔礼道歉   司法机关   有期徒刑   常态   名誉   诚意   当事人   态度   机关   方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