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对驾校教练员一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为:
2023年5月9日,建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杭州机动车驾培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4月24日9时34分至13时40分,教练员在建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地上同时使用浙AF912学和浙A7185学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分别对学员赖某某和包某某的培训学时进行了记录。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教练员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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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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