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可以接地气但别接低俗

□黄惠婷(广西大学)

5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获悉,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一家名为“鸾御烧仙草旗舰店”的奶茶店因制作了广告标语为“你可以偷你男朋友的钱带我来这喝奶茶吗”的广告牌,立于该店门口,违反了广告法,被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5月9日《新京报》)

据报道,该店从开业至今,共有6位“探店达人”到此做过宣传,视频中均出现了立于店门口的广告牌,其中有3人说出了广告词,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广告营销不仅是艺术,更是真诚的沟通。广告营销需要接地气,需要融入进用户的朋友圈,才能引起用户的共鸣。广告可以接地气,但别接低俗。

所谓的低俗广告,其定义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总体上指的是内容低俗,引发人们不适的广告。广告营销发展的趋势是“低配”推广,但不是让营销越界低级无下限,将内容往低俗方向发展。前有某科技公司在推广妇炎洁相关产品时,通过发布低俗广告进行恶意营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罚款130万;后有名叫“五个女博士”的品牌因在电梯投放恶俗广告,再惹争议;今有奶茶店因低俗的广告牌被罚款3万元。由此可见,小到奶茶店门口的广告牌,大到品牌产品营销的广告,滥用低俗广告的现象屡禁不止。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店面通过低俗广告进行营销,不仅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从商业角度看,还有可能影响店面的长期发展。低俗广告或许在短时间内可以给店面带来顾客的关注,长此以往,实际上会破坏店面在顾客心中的形象。而声誉在顾客心中的丧失,会减少客流量,违背了做广告营销推广的初衷,反而得不偿失。

法律界定存在模糊之处,不是店面以恶小而为之的理由。由于《广告法》对于“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色情”等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常被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不良企业和商家所利用,借机打色情擦边球,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法律是底线,但社会道德准则也应是我们严于律己的标准。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论是企业还是小小的店面,做广告营销推广的目的不应仅仅是卖出商品,更应传递正确的价值观,积极主动维护公共利益。

近些年来,广告的迅猛发展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监管难题,抵制低俗广告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在立法层面应加大惩罚力度,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其次,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责,加大监管力度;最后,企业和店面应爱惜声誉,积极推出正面广告。只有低俗广告的乱象被整顿,才能营造出更良好的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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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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