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梦之蓝?假酒!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决生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疫情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被害单位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洋河普曲白酒、尖庄白酒、赖茅白酒等灌装原料,及“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茅台”白酒酒瓶、外包装等材料,在其租住的房屋中,通过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上述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9606元。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法说理

本案中,被告人将低档白酒装入其假冒的印有“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茅台”等商标的白酒瓶中,物品属性均为白酒,且名称相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其收购“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茅台”白酒瓶、购买假冒外包装,从外观来看与正品在包装名称、图案、商标位置、字体等几乎无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故应当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一方面会让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行为对名优产品造成负面冲击,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同时还要提高鉴别能力,切勿贪图便宜选购与原价差异过大的商品,落入更大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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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标签:茅台   假酒   被告人   有期徒刑   注册商标   数额   白酒   情节   消费者   商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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