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见识了专家建议“让60岁的退休人员去伺候80岁的老人!”的奇葩言论,这还没有缓过劲来,这段时间人大代表建议“打击恶意讨薪” 又刺激了大家的神经。为了不偏听偏信,以讹传讹,免得被敌对势力带沟里,我特地百度了一下,没想到真有其事真有其人!
这是人民代表李宝忠”提出的一个建议:将“恶意讨薪”和“非法讨薪”列入征信系统。看到这句话我第一感觉就是满头的问号,为什么会出现恶意讨薪这种现象呢?不就是企业欠薪在前啊,你不欠薪何来讨薪?还恶意?到底是谁在恶意啊?特意 强调恶意讨薪,完全就是本末倒置,避重就轻,干活不给钱还不许人家来要钱了?
本来欠薪就不对,欠薪自然就会有讨薪,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即使发生了欠薪也可以按照程序,规则,法律,去协调解决,可是这位人大代表不甘心,非要把劳资双方对立起来,让矛盾激化,这样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的合理需求吗?如果是资本主义国家,你代表的是资本的利益,你说这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这是我们国家啊,你把人民群众当什么了?!
还好最高院一直站得高看得远: 不仅规范了恶意欠薪的标准,同时也规范了恶意讨薪的标准,让大家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讨薪也有一条红线。比如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最高可判7年。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能力支付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数额较大,对数额较大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来看,涉及金额5000到10000均可认定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关于大家关心的恶意讨薪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所以大家看了应该明白了,也可以把心放下了,并不是字面理解的那个意思。只是希望某些人民的代表说话要多为群众考虑,谨言慎行,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不是搞事,挑事。
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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